泸市自然资规纳案处〔2023〕1号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市自然资规纳案处〔2023〕1号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州海晟 (略) :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修建“璀璨明珠塔”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 (略) 大渡口镇民强村十三社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农用地1407㎡修建“璀璨明珠塔”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四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勘测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根据《国土资源部 (略) 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 (略) 理: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 (略) 罚较轻的法律。”之规定,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四川省国土资 (略) 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第六点第四小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的罚款”的规定。2020年7月3日, (略) 召开的全国整治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新增乱占耕地“零容忍”, (略) 电视电话会精神,你公司的行为属顶风违建,应 (略) 罚。 (略) 综合 (略) 已对违法建筑物予以没收, (略) 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进行没收,现对你单位做 (略) 理:
1.责令泸州海晟 (略) 将非法占用的1407㎡集体土地退还给大渡口镇民强村十三社;
2.对泸州海晟 (略) 非法占用的1407㎡ (略) 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略)元(大写:(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
(略) 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之日起,限15 (略) 自然资 (略) (略) 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罚款交进国库帐户(户名: (略) (略) (略) ,开户行: (略) 商业银行安富支行,帐号:(略)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 (略) 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子寒、陈敏清
电话:0830-(略)
地址: (略) (略) 一段117号
(略) 自然资 (略)
2023年9月18日
泸州海晟 (略) :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修建“璀璨明珠塔”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 (略) 大渡口镇民强村十三社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农用地1407㎡修建“璀璨明珠塔”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四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当事人及相关证人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勘测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 (略) ”;根据《国土资源部 (略) 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87号)“新法实施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依照下 (略) 理: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原土地管理法。2.根据原土地管理法规定,构成土地违法行为,但根据新法规定不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适用新法。3.根据原土地管理法和新法的规定,均构成土地违法行为的, (略) 罚较轻的法律。”之规定,其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四川省国土资 (略) 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第六点第四小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的罚款”的规定。2020年7月3日, (略) 召开的全国整治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对新增乱占耕地“零容忍”, (略) 电视电话会精神,你公司的行为属顶风违建,应 (略) 罚。 (略) 综合 (略) 已对违法建筑物予以没收, (略) 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进行没收,现对你单位做 (略) 理:
1.责令泸州海晟 (略) 将非法占用的1407㎡集体土地退还给大渡口镇民强村十三社;
2.对泸州海晟 (略) 非法占用的1407㎡ (略) 以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共计(略)元(大写:(略)万(略)仟(略)佰(略)(略)元整)。
(略) 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自 (略) 罚决定之日起,限15 (略) 自然资 (略) (略) 办理缴款手续,并将罚款交进国库帐户(户名: (略) (略) (略) ,开户行: (略) 商业银行安富支行,帐号:(略)8)。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以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 (略) (略) (略) 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有管辖 (略) 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唐子寒、陈敏清
电话:0830-(略)
地址: (略) (略) 一段117号
(略) 自然资 (略)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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