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西郊供热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项目编号
石家庄西郊供热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石 (略) 51.2058%股权及债权 |
---|---|
项目编号 | CQ* |
标的名称 | 石 (略) 51.2058%股权及债权 |
标的编号 | CQBD*-6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标的名称 | 石 (略) 51.2058%股权及债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 | ||
标的企业 (略) | 中国河 (略)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元锋 联系电话: * 联系人:杨 军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石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石家 (略) (略) 201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新安 | 成立时间 | 2002-07-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4825.7814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集中供热(按供热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管道安装、维修(压力管道除外)。(法律、 (略) 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 |||
主营业务 | 供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561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105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是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华电 (略) | 48.7942 | ||
2 | 河北国际 (略) | 48.7942 | ||
3 | 石家庄 (略) | 2.4116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 | -*.21 | -*.2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 | *.51 | -*.71 | |
2024-04-30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6 | -1871.01 | -1871.0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4 | *.55 | -*.11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 | 1.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2.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持有债权金额*万元与股权一并转让。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3.重点提示:《石 (略)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2年度及2023年1-10月》(信会师报字【2024】第ZB*号第1页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财务报表附注(二十五)所述,西郊供热2022年度和2023年1-10月累计预计对外担保损失319,*,该事项累计影响信用减值损失319,*,累计影响预计负债319,*。我们无法就该项预计担保损失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4.重点提示:天兴评报字(2024)第0003号第4页(三)担保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截止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审定的该担保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万元,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1名称 | 华电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8.794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8.7942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电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6-24 |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华电 (略) 会议纪要(总经理会纪【2024】11号)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2名称 | 石家庄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411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4116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电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6-24 |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华电 (略) 会议纪要(总经理会纪【2024】11号) |
二、转让方简况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及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7148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12.本项目转让总价格由股权转让价格及债权转让价格两部分组成。股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51.2058%股权对价人民币1元及所产生的溢价;债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万元。本项目完成后, (略) 股权的同时受让债权。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 (略) 51.2058%股权转让对价的溢价,即标的公司51.2058%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挂牌底价+竞价溢价额。 13.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联交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元) |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方式 | 1. 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中的内容和《深圳联合产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五、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项目名称 | 石 (略) 51.2058%股权及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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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CQ* |
标的名称 | 石 (略) 51.2058%股权及债权 |
标的编号 | CQBD*-6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标的名称 | 石 (略) 51.2058%股权及债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 | ||
标的企业 (略) | 中国河 (略) (略) | 所属行业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王元锋 联系电话: * 联系人:杨 军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 | 标的企业名称 | 石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石家 (略) (略) 201号 | |||
法定代表人 | 王新安 | 成立时间 | 2002-07-30 | |
注册资本(万元) | 4825.7814 | 企业类型 | (略) | |
经营范围 | 集中供热(按供热经营许可证经营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管道安装、维修(压力管道除外)。(法律、 (略) 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 |||
主营业务 | 供热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561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职工人数 | 105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是 | 债权转让金额(万元) |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 | 华电 (略) | 48.7942 | ||
2 | 河北国际 (略) | 48.7942 | ||
3 | 石家庄 (略) | 2.4116 |
主要财务指标 | 2022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13 | -*.21 | -*.2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8 | *.51 | -*.71 | |
2024-04-30 财务报表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96 | -1871.01 | -1871.01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44 | *.55 | -*.11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 (略) 置要求 | 1.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2.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持有债权金额*万元与股权一并转让。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2.转让标的企业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3.重点提示:《石 (略)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2年度及2023年1-10月》(信会师报字【2024】第ZB*号第1页二、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财务报表附注(二十五)所述,西郊供热2022年度和2023年1-10月累计预计对外担保损失319,*,该事项累计影响信用减值损失319,*,累计影响预计负债319,*。我们无法就该项预计担保损失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这些金额进行调整。” 4.重点提示:天兴评报字(2024)第0003号第4页(三)担保事项的性质、金额及与评估对象的关系。“截止评估基准日经审计审定的该担保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万元,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该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1名称 | 华电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8.7942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8.7942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电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6-24 |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华电 (略) 会议纪要(总经理会纪【2024】11号) |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2名称 | 石家庄 (略)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2.4116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2.4116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情况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华电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06-24 | |||
批准文件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 | 华电 (略) 会议纪要(总经理会纪【2024】11号) |
二、转让方简况
三、受让方资格条件及交易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或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 号:*7148 开 户 行:中信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价款、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12.本项目转让总价格由股权转让价格及债权转让价格两部分组成。股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51.2058%股权对价人民币1元及所产生的溢价;债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万元。本项目完成后, (略) 股权的同时受让债权。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 (略) 51.2058%股权转让对价的溢价,即标的公司51.2058%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挂牌底价+竞价溢价额。 13.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联交所的相关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元) |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方式 | 1. 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中的内容和《深圳联合产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 (略)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按挂牌价与该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 |
五、特别告知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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