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湖区湖滨西路以西、湖畔路以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预公告
关于东湖区湖滨西路以西、湖畔路以东储备土地临时利用预公告
根据《 (略) 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3〕77号)有关规定, (略) 营商环境,拟 (略) (略) 以西、 (略) 以东面积约3.5亩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临时利用土地范围和面积: (略) (略) 以西、 (略) 以东、 (略) 以南、 (略) 项目部以北,面积约3.5亩。
二、拟临时利用期限: 1年 。
三、拟临时利用用途:施工临时堆放材料场地;
四、临时利用费用:根据《 (略) (略)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土地定级与基准租金》规定,按“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用地”类型对应的基准租金标准为2233元/亩/月(土地级别为三级)执行,临时利用单位 (略) 财政专户。
五、临时利用人报名须知:
(一)报名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涉及民生工程、重大重点工程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临时利用项目计划书、图纸等材料;
(4)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对符合要求的报名人按规定流程及费用标准办理临时利用手续,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则采取竞价的方式,最后价高者得。
六、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承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主体责任。不得将临时利用土地抵押或转租,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上使用、堆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土地环境污染的工作,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七、临时利用期满,临时利用人应当在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临时利用期间发生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等情况需要收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人 (略) 土地储备中心书面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
请有意向单位于2024年11月14日17:00 (略) 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衷杨祎
联系电话:0791-#
(略) 土地储备中心
2024年11月8日
根据《 (略) 本级储备土地管护和临时利用管理办法》(洪府办发〔2023〕77号)有关规定, (略) 营商环境,拟 (略) (略) 以西、 (略) 以东面积约3.5亩储备土地进行临时利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一、临时利用土地范围和面积: (略) (略) 以西、 (略) 以东、 (略) 以南、 (略) 项目部以北,面积约3.5亩。
二、拟临时利用期限: 1年 。
三、拟临时利用用途:施工临时堆放材料场地;
四、临时利用费用:根据《 (略) (略) 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土地定级与基准租金》规定,按“工程项目配套设施用地”类型对应的基准租金标准为2233元/亩/月(土地级别为三级)执行,临时利用单位 (略) 财政专户。
五、临时利用人报名须知:
(一)报名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涉及民生工程、重大重点工程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临时利用项目计划书、图纸等材料;
(4)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对符合要求的报名人按规定流程及费用标准办理临时利用手续,如有两家及以上符合要求的单位报名,则采取竞价的方式,最后价高者得。
六、临时利用人在临时利用期间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土地,承担安全生产、防火防盗主体责任。不得将临时利用土地抵押或转租,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临时利用土地上使用、堆放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物品,不得从事可能造成土地环境污染的工作,不得在地块上搭建任何永久性建筑。
七、临时利用期满,临时利用人应当在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临时利用期间发生政策变化、城市规划建设、土地供应等情况需要收回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人 (略) 土地储备中心书面通知后30日内无条件拆除临时设施并清理现场,退回租赁土地。
请有意向单位于2024年11月14日17:00 (略) 土地储备中心联系,逾期不再受理报名。
特此公告
联系人:衷杨祎
联系电话:0791-#
(略) 土地储备中心
202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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