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电子设备等资产一批项目编号
车辆、电子设备等资产一批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 车辆、电子设备等资产一批 |
---|---|
项目编号 | CQ(略) |
标的名称 | 车辆、电子设备等资产一批 |
标的编号 | CQBD(略)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项目编号 | CQ(略) |
标的名称 | 车辆、电子设备等资产一批 |
转让底价 (万元) | 231.02 |
标的资产 (略) | (略)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肖梦婷 联系电话:(略)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机动车 | 车辆类型 | 详见行驶证 | 车牌号码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车辆品牌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登记日期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
车辆型号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车架号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
行驶公里数(km)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标的状态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
保险到期日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年检到期日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
其他资产 | 名称 | 详见《电子设备转让清单》 | 计量单位 | 详见《电子设备转让清单》 |
型号 | 详见《电子设备转让清单》 | 数量 | 详见《电子设备转让清单》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 担保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 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 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丹霞 (略)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交通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交通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年11月6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仁化分公 (略) 置事项的批复(韶市交旅司〔2024〕181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和/或本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和现有资料整体打包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对标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自行向转让方以及当地车管和其他主管部门了解清楚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等全部情况。 7.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8.成交后,标的资产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9.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成交凭证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就标的资产中不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部分(如机器设备等),转让方应于交割日在其法定地址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向受让方进行该等资产的交付并转移占有,受让方应在转让方的配合下妥善完成接收工作。 (2)就标的资产中转移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部分(如车辆等),转让方应在向受让方交付第(1)条项下资产的同时在其法定地址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向受让方进行该等资产的交付并转移占有,并且在交付后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递交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的审批、登记或备案申请,受让方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及文件资料以配合该等权属变更手续的办理。 10.标的资产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受让方自交割日起即为标的资产的唯一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人,标的资产的风险和费用自交割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11.标的资产交付给受让方之日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 (略) 理及承担相关费用。标的资产交付给受让方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该车辆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如车辆出现过期年检、补证、故障修复、缺件、改装和需要复原等问题以及所需费用和车辆标识清除费用,均由买受人负责解决和支付。 13.受让方在拆卸、搬移、运输设备过程中,如发生财产损坏、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追究转让方及交易机构的责任。 14.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值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在转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增值税费。 15.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6.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号:6325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1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8.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20.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踏勘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请意向受让方联系深圳联交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3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项目名称 | 车辆、电子设备等资产一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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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CQ(略) |
标的名称 | 车辆、电子设备等资产一批 |
标的编号 | CQBD(略)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项目编号 | CQ(略) |
标的名称 | 车辆、电子设备等资产一批 |
转让底价 (万元) | 231.02 |
标的资产 (略) | (略)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肖梦婷 联系电话:(略) |
转让方承诺 |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 (略) 置权 (略) 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机动车 | 车辆类型 | 详见行驶证 | 车牌号码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车辆品牌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登记日期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
车辆型号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车架号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
行驶公里数(km)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标的状态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
保险到期日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年检到期日 | 详见《车辆转让清单》 | |
其他资产 | 名称 | 详见《电子设备转让清单》 | 计量单位 | 详见《电子设备转让清单》 |
型号 | 详见《电子设备转让清单》 | 数量 | 详见《电子设备转让清单》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 担保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 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 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重要说明 | 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略) 丹霞 (略)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略) 交通 (略)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 |
批准单位名称 | (略) 交通 (略) | |
批准日期 | 2024年11月6日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略) 仁化分公 (略) 置事项的批复(韶市交旅司〔2024〕181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 (略) 返还。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和/或本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5.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和现有资料整体打包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6.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对标的资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意向受让方应自行了解转让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自行向转让方以及当地车管和其他主管部门了解清楚车辆能否过户、能否外迁、环保标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存在保险过期、脱检、证件是否齐全、发动机号与车架号确认等与车辆相关的情况及相应一切瑕疵等全部情况。 7.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相关税费,依照国家、省、市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各自承担。 8.成交后,标的资产需要办理车辆转籍(市外)的,由受让方自行咨询转入地政策,因转入地实行机动车限购政策、环保政策等导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转入)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9.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自产权交易机构出具成交凭证之日起30日内完成以下事项: (1)就标的资产中不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部分(如机器设备等),转让方应于交割日在其法定地址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向受让方进行该等资产的交付并转移占有,受让方应在转让方的配合下妥善完成接收工作。 (2)就标的资产中转移需要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部分(如车辆等),转让方应在向受让方交付第(1)条项下资产的同时在其法定地址或双方同意的其他地点向受让方进行该等资产的交付并转移占有,并且在交付后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递交标的资产权属变更的审批、登记或备案申请,受让方应提供必要的信息及文件资料以配合该等权属变更手续的办理。 10.标的资产的权利和风险自交割日起发生转移,受让方自交割日起即为标的资产的唯一的所有权和/或使用权人,标的资产的风险和费用自交割日起由受让方承担。 11.标的资产交付给受让方之日前发生的违章罚分、罚款、停车费等拖欠的费用均由转让 (略) 理及承担相关费用。标的资产交付给受让方之日起发生的一切违章、违法、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纠纷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且该车辆的一切内部或者外部风险或者任何质量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2.如车辆出现过期年检、补证、故障修复、缺件、改装和需要复原等问题以及所需费用和车辆标识清除费用,均由买受人负责解决和支付。 13.受让方在拆卸、搬移、运输设备过程中,如发生财产损坏、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受让方不得追究转让方及交易机构的责任。 14.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值不含增值税价格,增值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在转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增值税费。 15.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竞价结果确认书和/或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6.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 (略) 账号:6325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深圳科技园支行 17.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8.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应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交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9.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20.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请意向受让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不做任何承诺和担保。 | |||
踏勘安排 | 看样时间安排在项目公告期截止日前,请意向受让方联系深圳联交所。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设置资格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万元) | 23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 (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 (略) 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不超过首次信息公告之日起的12个月。 |
联系地址 |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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