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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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 (略) 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情况见附图。

涉及被收回土地的各相关单位、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有关土地 (略) 规划和 (略)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将依法直接予以注销。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351)#

(略) 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9日

附件:五龙口.jpg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 (略) 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情况见附图。

涉及被收回土地的各相关单位、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有关土地 (略) 规划和 (略)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将依法直接予以注销。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351)#

(略) 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9日

附件:五龙口.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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