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 (略) 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情况见附图。
涉及被收回土地的各相关单位、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有关土地 (略) 规划和 (略)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将依法直接予以注销。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351)#
(略) 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9日
附件:五龙口.jpg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收回 (略) 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土地的具体情况见附图。
涉及被收回土地的各相关单位、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有关土地 (略) 规划和 (略)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将依法直接予以注销。
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向山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告
联系电话:(0351)#
(略) 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9日
附件:五龙口.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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