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天涯区马岭幼儿园建设项目部分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天涯区马岭幼儿园建设项目部分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略) 马岭幼儿园建设项目部分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略) 马岭幼儿园建设项目部分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马岭幼儿园建设项目部分用 (略) (略) ,用地总面积:1003平方米,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003平方米,涉 (略) (略) 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 (略) 居委会集体所有土地1003平方米,其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1001平方米(其中旱地约4平方米、 (略) 约412平方米、乔木林地约582平方米、水田约3平方米),建设用地约2平方米(其中科教文卫用地约2平方米)。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马岭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服务设施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略) (略) (略)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略)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略)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略) (略) 居民委员会。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 (略) (略) 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居委会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居委会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以居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 (略) 人民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居委会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以书面 (略) (略) 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 (略) (略) 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略) 马岭幼儿园建设项目部分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略) 马岭幼儿园建设项目部分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略) 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马岭幼儿园建设项目部分用 (略) (略) ,用地总面积:1003平方米,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003平方米,涉 (略) (略) 居民委员会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 (略) 居委会集体所有土地1003平方米,其土地利用现状为农用地1001平方米(其中旱地约4平方米、 (略) 约412平方米、乔木林地约582平方米、水田约3平方米),建设用地约2平方米(其中科教文卫用地约2平方米)。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马岭幼儿园建设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服务设施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片区综合地价标准: (略) (略) (略)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略)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略)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
(略) (略) 居民委员会。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规定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 (略) (略) 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居委会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居委会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以居委会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 (略) 人民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居委会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以书面 (略) (略) 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 (略) (略) 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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