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略) (略) 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铜政公〔2024〕5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利国镇利国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利国镇利国村集体所有土地0.3693公顷(5.5395亩),其中农用地0.0409公顷(0.6135亩),含耕地0.0006公顷(0.009亩);建设用地0.3284公顷(4.926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 (略) (略)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 (略) (略) 人民 (略) 站(http://**.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1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略) (略) 嘉源大厦6楼( (略) (略) 自然资 (略) )(联系人:马女士;电话:(略);邮编:(略))。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略) (略) 利国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范先生;电话:(略))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 (略) (略) 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铜政公〔2024〕56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利国镇利国村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利国镇利国村集体所有土地0.3693公顷(5.5395亩),其中农用地0.0409公顷(0.6135亩),含耕地0.0006公顷(0.009亩);建设用地0.3284公顷(4.926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重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重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徐政规〔2023〕1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徐政规〔2022〕4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 (略) (略) 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六、其他事项
1、本 (略) (略) 人民 (略) 站(http://**.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4年11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略) (略) 嘉源大厦6楼( (略) (略) 自然资 (略) )(联系人:马女士;电话:(略);邮编:(略))。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 (略) (略) 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1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 (略) (略) 利国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范先生;电话:(略))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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