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海滨街联盟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滨海新区〔2024〕073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略) 征安字[2024]0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 (略) 海滨街道联盟村集体土地8.2240公顷(合123.36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 (略) (略) 关于港 (略)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滨审批一室准〔2022〕289号)文件,用于港 (略)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一期)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东至: (略) ; 南至: (略) ;
西至: (略) ; 北至: (略) ;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现状地类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2.4754 | 37.131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0205 | 0.3075 |
其他农用地 | 5.4284 | 81.4260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土地 | 0.2997 | 4.4955 |
合计 | 8.2440 | 123.3600 |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略)元/公顷,计592.(略)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根据征收土地现状情况调查,本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发〔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2人,采取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海滨街道联盟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22人,参保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 (略) 海滨街道联盟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 (略) (略) 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地址: (略) 国泰大厦、邮编(略)、联系人:王彬,龚健、联系电话:022-(略),022-(略))。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 (略)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
(略) 征安字[2024]0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 (略) 海滨街道联盟村集体土地8.2240公顷(合123.36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据《 (略) (略) 关于港 (略)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滨审批一室准〔2022〕289号)文件,用于港 (略)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道路(一期)建设。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
东至: (略) ; 南至: (略) ;
西至: (略) ; 北至: (略) ;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收土地现状地类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2.4754 | 37.1310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0205 | 0.3075 |
其他农用地 | 5.4284 | 81.4260 |
建设用地 | 0 | 0 |
未利用土地 | 0.2997 | 4.4955 |
合计 | 8.2440 | 123.3600 |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略)元/公顷,计592.(略)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根据征收土地现状情况调查,本次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和青苗。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政规发〔2022〕3号)有关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2人,采取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海滨街道联盟村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22人,参保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 (略) 海滨街道联盟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 (略) (略) 分局提出具体意见(地址: (略) 国泰大厦、邮编(略)、联系人:王彬,龚健、联系电话:022-(略),022-(略))。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 (略)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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