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青区大寺镇王庄子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西青区〔202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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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区大寺镇王庄子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公告西青区〔2024〕94号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2024〕第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寺镇王庄子村集体土地0.0636公顷(合0.954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国家发展改革 (略) 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5〕2098号),开发用途为地铁7号线一期 (略) 站。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王庄子村,南至王庄子村,西至王庄子村,北至王庄子村。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0.0357

0.5355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0.0012

0.018

建设用地

0.0267

0.4005

未利用地



合计

0.0636

0.954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220.#元/公顷,计14.#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包括10KV变电箱1个、地面硬化885平方米,产权人为大寺镇王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与产权人沟通,不涉及地上物补偿。无青苗,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大寺镇王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2人,参保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寺镇王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2月29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 (略) (略) 提出具体意见(地址: (略) (略) 杨柳 (略) 8号、邮编:#、联系人:资源保护管制科、联系电话:022-#)。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 (略)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联系人: (略) 规划和 (略) (略) 资源保护管制科

联系电话:022-#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略) 〔2024〕第9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寺镇王庄子村集体土地0.0636公顷(合0.954亩)。现就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依照《国家发展改革 (略) 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15〕2098号),开发用途为地铁7号线一期 (略) 站。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

东至王庄子村,南至王庄子村,西至王庄子村,北至王庄子村。

具体范围以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地类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0.0357

0.5355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0.0012

0.018

建设用地

0.0267

0.4005

未利用地



合计

0.0636

0.954

四、征地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220.#元/公顷,计14.#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拟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

经现场调查,结合被征地村提供相关资料共同确认,本次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包括10KV变电箱1个、地面硬化885平方米,产权人为大寺镇王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与产权人沟通,不涉及地上物补偿。无青苗,不涉及青苗补偿费。

(三)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略) 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人,采取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1.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方式由大寺镇王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本次征收土地社会保险安置农业人口2人,参保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规定确定。

五、办理补偿登记有关事宜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大寺镇王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

自本公告张贴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2024年12月29日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 (略) 规划和 (略) (略) 提出具体意见(地址: (略) (略) 杨柳 (略) 8号、邮编:#、联系人:资源保护管制科、联系电话:022-#)。

在公告期限内,半数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听证的,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公告期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意见,未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七、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并公布。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将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 (略) 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联系人: (略) 规划和 (略) (略) 资源保护管制科

联系电话:022-#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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