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东蒲洼街东柳行村征收土地公告武清区征字〔2024〕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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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东蒲洼街东柳行村征收土地公告武清区征字〔2024〕第38号

征收土地公告

(略) 征字〔2024〕第38号

2024年11月15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 (略) 关 (略) 2024年第四十二批土地征收(挂钩试点)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66号)批准征收土地20.301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略) 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土地收购整理地块;

3.征收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园绿地等。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东蒲洼街东柳行村农民集体土地;南:东蒲洼街东柳行村农民集体土地;

西:东蒲洼街东柳行村农民集体土地;北:东蒲洼街东柳行村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东蒲洼街东柳行村集体土地0.0106公顷(合0.159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0

0

园地

0

0

林地

0

0

牧草地

0

0

其他农用地

0.0106

0.159

建设用地

0

0

未利用地

0

0

合计

0.0106

0.159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执行,为67.#元/公顷,计0.#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涉及的其他地上物和 (略) 农业农村委确认无需补偿。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 (略) 人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街 (略) )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征收土地公告

(略) 征字〔2024〕第38号

2024年11月15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 (略) 关 (略) 2024年第四十二批土地征收(挂钩试点)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66号)批准征收土地20.3013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略) 土地整理中心;

2.建设项目:土地收购整理地块;

3.征收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公园绿地等。

二、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东蒲洼街东柳行村农民集体土地;南:东蒲洼街东柳行村农民集体土地;

西:东蒲洼街东柳行村农民集体土地;北:东蒲洼街东柳行村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东蒲洼街东柳行村集体土地0.0106公顷(合0.159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0

0

园地

0

0

林地

0

0

牧草地

0

0

其他农用地

0.0106

0.159

建设用地

0

0

未利用地

0

0

合计

0.0106

0.159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执行,为67.#元/公顷,计0.#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涉及的其他地上物和 (略) 农业农村委确认无需补偿。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 (略) 人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街 (略) )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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