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东蒲洼街大刘庄征收土地公告武清区征字〔2024〕第58号
征收土地公告
(略) 征字〔2024〕第58号
2024年11月22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 (略) 关于京津 (略) (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武清段)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73号)批准征收土地47.341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网络 (略) ;
2.建设项目:京津 (略) (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武清段)项目;
3.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东蒲洼街大刘庄农民集体土地;南:东蒲洼街大刘庄农民集体土地;西:东蒲洼街大刘庄农民集体土地;北:东蒲洼街大刘庄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东蒲洼街大刘庄集体土地0.4174公顷(合6.261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1210 | 1.815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其他草地 | 0.0917 | 1.3755 |
其他农用地 | 0.1411 | 2.1165 |
建设用地 | 0.0636 | 0.954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4174 | 6.261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67.#元/公顷,计28.#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 (略) 人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街 (略) )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略) 征字〔2024〕第58号
2024年11月22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 (略) 关于京津 (略) (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武清段)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73号)批准征收土地47.341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网络 (略) ;
2.建设项目:京津 (略) (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武清段)项目;
3.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东蒲洼街大刘庄农民集体土地;南:东蒲洼街大刘庄农民集体土地;西:东蒲洼街大刘庄农民集体土地;北:东蒲洼街大刘庄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东蒲洼街大刘庄集体土地0.4174公顷(合6.261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 征收土地面积(亩) |
耕地 | 0.1210 | 1.815 |
园地 | 0 | 0 |
林地 | 0 | 0 |
其他草地 | 0.0917 | 1.3755 |
其他农用地 | 0.1411 | 2.1165 |
建设用地 | 0.0636 | 0.954 |
未利用地 | 0 | 0 |
合计 | 0.4174 | 6.261 |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67.#元/公顷,计28.#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2人,采取货币和社会保障方式进行安置。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 (略) 人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街 (略) )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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