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D8JD09、鄂D8CP59、鄂D8MU85、鄂DAX288共计4台车辆公开报废项目
【发稿时间 :2024-12-11阅读次数:】
(鄂D8JD09、鄂D8CP59、鄂D8MU85、鄂DAX288)共计4台车辆公开报废项目
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R2024HB#(G#)
转让底价0.#元
交易品类资产转让
资产类别其他
(略) 湖北省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1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4-12-24 |
保证金(万元) | 0.25 | ||
交易机构: |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魏经理 0716-# | ||
转让方 | 湖北华夏 (略) |
项目编号 | GR2024HB# |
项目名称 | (鄂D8JD09、鄂D8CP59、鄂D8MU85、鄂DAX288)共计4台车辆公开报废项目 |
转让底价 | 0.#元 |
挂牌日期 | 2024-12-1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24 |
资产概述 |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4台报废 (略) 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报废,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将车辆回收及注销证明于车辆报废交割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2.本次公开挂牌报废的4台车辆以总值挂牌,成交后不进行过磅称重,(鄂D8JD09、鄂D8MU85、鄂DAX288)车辆 (略) (略) (略) 南湖 (略) 地下车库、鄂D8CP59车辆停放在荆 (略) (略) 98号。 |
标的所在地 | 湖北省 - (略) - (略) - (略) (略) |
重大事项披露 |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4台报废 (略) 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报废,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将车辆回收及注销证明于车辆报废交割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2.本次公开挂牌报废的4台车辆以总值挂牌,成交后不进行过磅称重,(鄂D8JD09、鄂D8MU85、鄂DAX288)车辆 (略) (略) (略) 南湖 (略) 地下车库、鄂D8CP59车辆停放在荆 (略) (略) 98号。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在公告期内前往标的现场勘察标的车辆,现场实地确认报废车辆数量、质量、重量,对标的车辆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报废车辆的数量、质量、重量、移交、拆除、装卸、 (略) 场价格波动等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报废车辆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 (略) 进行追责和索赔。 4. 受让方付清全部报废车款后,转让方按照车辆的现状进行移交。车辆移交后标的物拆卸、装载、运输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车辆移交后所涉及和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连带责任均由受让方 (略) 理,与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无关。 5.转让方保证4台报废车辆基本完整,便于安全运输。受让方负责报废车辆的拖运,转让方在受让方支付完全部报废车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报废车辆的移交,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4台报废车辆全部拖离移交场地,并履行完成车辆报废交割手续。 6.履约保证金为2500元,车辆移交前缴纳履约保证金,整个交易过程完成并将4台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按约定期限提供给转让方后,无息退还该保证。 7.受让方未按《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将4台报废车辆拖离移交场地或未按约定期限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转交给转让方的,受让方每逾期1日向转让方支付200元的赔偿金,转让方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 |
其他 | |
标的状态 | 报废 |
其他说明信息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4台报废 (略) 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报废,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将车辆回收及注销证明于车辆报废交割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1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成交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汇入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逾期未签订合同或逾期未按规定支付全部成交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则视为违约,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
优先权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0.#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报废车辆现状和本项目评估报告(鄂智评报字(2024)第089号)、《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样本)》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在《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全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 4.受让方须同 (略) 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 (略) 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且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报名时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保证金及交易价款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0.25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0.#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保证金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
保证金 (略) 置方式 | 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款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款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 ——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 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优先扣取交易双方按约定应支付 (略) 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后,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 (略) 的经济损失,转让方 (略) 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或放弃受让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交易价款全款、产权交易费用、履约保证金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交易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勘测时间 | 2024年12月19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6:00) |
勘测地点 | (鄂D8JD09、鄂D8MU85、鄂DAX288)车辆 (略) (略) (略) 南湖 (略) 地下车库、鄂D8CP59车辆停放在荆 (略) (略) 98号 |
联系人姓名 | 张经理 |
联系人电话 |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华夏 (略) |
估值机构 | 湖北 (略) |
估值依据类别 | 评估报告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略) (略)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2-04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09 |
评估值(万元) | 0.84 |
公示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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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稿时间 :2024-12-11阅读次数:】
(鄂D8JD09、鄂D8CP59、鄂D8MU85、鄂DAX288)共计4台车辆公开报废项目
正式披露 项目编号:GR2024HB#(G#)
转让底价0.#元
交易品类资产转让
资产类别其他
(略) 湖北省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1 | 挂牌结束日期 | 2024-12-24 |
保证金(万元) | 0.25 | ||
交易机构: | (略)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魏经理 0716-# | ||
转让方 | 湖北华夏 (略) |
项目编号 | GR2024HB# |
项目名称 | (鄂D8JD09、鄂D8CP59、鄂D8MU85、鄂DAX288)共计4台车辆公开报废项目 |
转让底价 | 0.#元 |
挂牌日期 | 2024-12-11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12-24 |
资产概述 |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4台报废 (略) 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报废,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将车辆回收及注销证明于车辆报废交割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2.本次公开挂牌报废的4台车辆以总值挂牌,成交后不进行过磅称重,(鄂D8JD09、鄂D8MU85、鄂DAX288)车辆 (略) (略) (略) 南湖 (略) 地下车库、鄂D8CP59车辆停放在荆 (略) (略) 98号。 |
标的所在地 | 湖北省 - (略) - (略) - (略) (略) |
重大事项披露 | 1.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4台报废 (略) 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报废,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将车辆回收及注销证明于车辆报废交割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2.本次公开挂牌报废的4台车辆以总值挂牌,成交后不进行过磅称重,(鄂D8JD09、鄂D8MU85、鄂DAX288)车辆 (略) (略) (略) 南湖 (略) 地下车库、鄂D8CP59车辆停放在荆 (略) (略) 98号。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在公告期内前往标的现场勘察标的车辆,现场实地确认报废车辆数量、质量、重量,对标的车辆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了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报废车辆的数量、质量、重量、移交、拆除、装卸、 (略) 场价格波动等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报废车辆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 (略) 进行追责和索赔。 4. 受让方付清全部报废车款后,转让方按照车辆的现状进行移交。车辆移交后标的物拆卸、装载、运输及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车辆移交后所涉及和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及连带责任均由受让方 (略) 理,与转让方及产权交易机构无关。 5.转让方保证4台报废车辆基本完整,便于安全运输。受让方负责报废车辆的拖运,转让方在受让方支付完全部报废车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报废车辆的移交,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将4台报废车辆全部拖离移交场地,并履行完成车辆报废交割手续。 6.履约保证金为2500元,车辆移交前缴纳履约保证金,整个交易过程完成并将4台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按约定期限提供给转让方后,无息退还该保证。 7.受让方未按《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期限将4台报废车辆拖离移交场地或未按约定期限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转交给转让方的,受让方每逾期1日向转让方支付200元的赔偿金,转让方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 |
其他 | |
标的状态 | 报废 |
其他说明信息 |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4台报废 (略) 715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报废,并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将车辆回收及注销证明于车辆报废交割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转交给机动车所有人。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12-11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价款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成交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汇入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逾期未签订合同或逾期未按规定支付全部成交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则视为违约,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 |
优先权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0.#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报废车辆现状和本项目评估报告(鄂智评报字(2024)第089号)、《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样本)》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在《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全款及受让方应付的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缴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确认付款操作。 4.受让方须同 (略) 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 (略) 进行追责和索赔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且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企业。报名时需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3、保证金及交易价款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0.25 |
交纳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 |
保证金交纳说明 | 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0.#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略) 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并应在上述约定时间内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支付订单,完成对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保证金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
保证金 (略) 置方式 | 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款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征集到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给产权交易机构的服务费后,余款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 ——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2、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我的账户”中(意向受让方进入“e产权”——个人中心——资金转出,完成交易保证金提现操作)。 3、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 (略) 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优先扣取交易双方按约定应支付 (略) 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后,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 (略) 的经济损失,转让方 (略) 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的;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签订《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或放弃受让的。④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交易价款全款、产权交易费用、履约保证金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交易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勘测时间 | 2024年12月19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6:00) |
勘测地点 | (鄂D8JD09、鄂D8MU85、鄂DAX288)车辆 (略) (略) (略) 南湖 (略) 地下车库、鄂D8CP59车辆停放在荆 (略) (略) 98号 |
联系人姓名 | 张经理 |
联系人电话 |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湖北华夏 (略) |
估值机构 | 湖北 (略) |
估值依据类别 | 评估报告 |
核准或备案 | 备案 |
核准或备案机构名称 | (略) (略)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2-04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09 |
评估值(万元) | 0.84 |
公示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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