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城关镇征收土地公告武清区征字〔2024〕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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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城关镇征收土地公告武清区征字〔2024〕第44号

征收土地公告

(略) 征字〔2024〕第44号

2024年11月22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 (略) 关于京津 (略) (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武清段)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73号)批准征收土地47.341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网络 (略) ;

2.建设项目:京津 (略) (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武清段)项目;

3.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城关镇人民政府农民集体土地;南:城关镇人民政府农民集体土地;西:城关镇人民政府农民集体土地;北:城关镇人民政府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城关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0.0077公顷(合0.115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0

0

园地

0

0

林地

0.0077

0.1155

其他草地

0

0

其他农用地

0

0

建设用地

0

0

未利用地

0

0

合计

0.0077

0.1155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略)元/公顷,计0.(略)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 (略) 人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街 (略) )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征收土地公告

(略) 征字〔2024〕第44号

2024年11月22日, (略) 人民政府以《市 (略) 关于京津 (略) (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武清段)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批复》(津规资源准函〔2024〕173号)批准征收土地47.341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单位及建设项目名称、土地用途

1.建设单位: (略) 网络 (略) ;

2.建设项目:京津 (略) (天津段)改扩建工程(武清段)项目;

3.征收土地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范围和位置(见附图)

东:城关镇人民政府农民集体土地;南:城关镇人民政府农民集体土地;西:城关镇人民政府农民集体土地;北:城关镇人民政府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用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征收城关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0.0077公顷(合0.1155亩),具体情况如下:

地类名称

征收土地面积(公顷)

征收土地面积(亩)

耕地

0

0

园地

0

0

林地

0.0077

0.1155

其他草地

0

0

其他农用地

0

0

建设用地

0

0

未利用地

0

0

合计

0.0077

0.1155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 (略)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为55.(略)元/公顷,计0.(略)万元。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安置,另行依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执行。

五、征收土地安置人员数量及安置方式

(略) 有关规定,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安置农业人口。

六、征收土地工作安排

(一)征地补偿费用拨付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 (略) 人 (略) (略) (略) 、镇人民政府(街 (略) )等单位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拨付。

(二)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逾期不腾退土地的,区人民政府将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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