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包项目
项目名称 |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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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CQ# |
标的名称 |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包项目 |
标的编号 | CQB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受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项目编号 | CQ# | |||
标的资产名称 | (略) 等4户债权包 | |||
标的资产金额 | 基准日 | 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30日、2024年9月30日 | 债权本金(元) | 127,# |
利息(含罚息、复利;元) | 49,# | 其他费用(元) | 2,# | |
标的资产总额(元) | 178,#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 详见《标的资产清单》 |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 注:上述信息 (略) 裁判文书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 |||
挂牌价格(元) | 25,000,000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5个自然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诸多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 2、转让方对标的资产的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对转让方或深圳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21:30前向深圳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交易价款总额扣减保证金后的金额)且深圳联交所收到服务费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深圳联交所于1个工作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8:00前向深圳联交所提交真实、完整的意向受让登记文件,以深圳联交所实际收到原件或扫描件(须提供相应快递信息)的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5、受让方应在确认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清剩余价款(剩余价款为成交价款减去保证金后的金额)。 6、转让方足额收到全部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之日为权利转移日,权利转移日前(含当日)标的资产回收的现金、权益等全部资产(包括该等资产产生的孳息)归转让方所有,权利转移日后标的资产回收的现金、权益等全部资产(包括该等资产产生的孳息)归受让方所有。 7、意向受让方须同意竞买成功后按照附件《债权资产交易合同》主要条款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8、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进入竞价程序,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为竞价起始价格时,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 |||
免责条款 | 1、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主债权、从权利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2)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已经破产、被吊销、注销、解散、歇业、停业、离世、下落不明或其他导致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况; (3)债权涉及的担保或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未能获取相关担保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转让标的行为的同意,以及未能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 (4)担保物存在灭失、重复担保、价值减损、对外出租、担保合同未生效、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错误、存在其他优先担保权利或者受偿人的情况;担保物因未办理登记而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债权项下担保物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可能因税款优先受偿而影响债权受偿;担保物涉 (略)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轮候查封等其他面 (略) 置的风险; (5)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的债权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不能变更之风险; (6)债务人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可能性;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主从债权权属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受让方将承担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前已存在的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8)债权、利息等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的金额与本信息公告表述的金额以及资产转让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9)其他致使受让方无法实现标的债权项下部分或全部权益的情形。 3、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4、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转让方名称 | 中 (略) | |||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王先生;#汪先生 业务投诉电话:0755-# 传 真:0755-#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
项目名称 |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包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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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CQ# |
标的名称 | 福建利树股份有限公司等4户债权包项目 |
标的编号 | CQBD#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受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以下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我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项目编号 | CQ# | |||
标的资产名称 | (略) 等4户债权包 | |||
标的资产金额 | 基准日 | 2024年4月30日、2024年6月30日、2024年9月30日 | 债权本金(元) | 127,# |
利息(含罚息、复利;元) | 49,# | 其他费用(元) | 2,# | |
标的资产总额(元) | 178,#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 详见《标的资产清单》 | |||
标的资产其他 披露的内容 | 注:上述信息 (略) 裁判文书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 |||
挂牌价格(元) | 25,000,000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5个自然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46个周期。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方式。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意向受让方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标的资产系不良资产,存在诸多已知的、未知的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瑕疵、缺陷等,状况可能不断发生变化。 2、转让方对标的资产的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对转让方或深圳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21:30前向深圳联交所的指定账户交纳#元保证金,以实际到账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后,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交易价款总额扣减保证金后的金额)且深圳联交所收到服务费后,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深圳联交所于1个工作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其他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4、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8:00前向深圳联交所提交真实、完整的意向受让登记文件,以深圳联交所实际收到原件或扫描件(须提供相应快递信息)的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5、受让方应在确认成交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受让方应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清剩余价款(剩余价款为成交价款减去保证金后的金额)。 6、转让方足额收到全部标的资产转让价款之日为权利转移日,权利转移日前(含当日)标的资产回收的现金、权益等全部资产(包括该等资产产生的孳息)归转让方所有,权利转移日后标的资产回收的现金、权益等全部资产(包括该等资产产生的孳息)归受让方所有。 7、意向受让方须同意竞买成功后按照附件《债权资产交易合同》主要条款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8、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进入竞价程序,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挂牌价为竞价起始价格时,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 |||
免责条款 | 1、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主债权、从权利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2)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已经破产、被吊销、注销、解散、歇业、停业、离世、下落不明或其他导致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况; (3)债权涉及的担保或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未能获取相关担保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转让标的行为的同意,以及未能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 (4)担保物存在灭失、重复担保、价值减损、对外出租、担保合同未生效、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错误、存在其他优先担保权利或者受偿人的情况;担保物因未办理登记而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债权项下担保物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可能因税款优先受偿而影响债权受偿;担保物涉 (略)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轮候查封等其他面 (略) 置的风险; (5)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的债权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不能变更之风险; (6)债务人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可能性;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主从债权权属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受让方将承担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前已存在的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8)债权、利息等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的金额与本信息公告表述的金额以及资产转让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9)其他致使受让方无法实现标的债权项下部分或全部权益的情形。 3、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4、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转让方名称 | 中 (略) | |||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王先生;#汪先生 业务投诉电话:0755-# 传 真:0755-#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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