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重点区域防洪工程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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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三亚市重点区域防洪工程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略) 域防洪工程

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 (略) (略) 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 (略) 内,用地面积约9.1042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5.7473公顷,涉及东岸村委会确权集体土地0.3345公顷、海罗村委会二组确权集体土地0.6193公顷、海罗村委会三组确权集体土地0.2757公顷、海罗村委会六组确权集体土地0.0051公顷、海罗村委会未确权土地1.0107公顷、干沟村委会确权集体土地0.0802公顷、干沟村委会岭仔小组确权集体土地0.1994公顷、干沟村委会干沟小组确权集体土地0.1829公顷、干沟村委会未确权土地0.0032公顷、抱坡村委会未确权土地3.0363公顷。拟征收国有土地:3.3569公顷,涉及南新农场确权国有土地1.3301公顷、南新农场未确权土地0.1677公顷、 (略) 确权国有土地0.6550公顷、师部农场未确权土地0.4643公顷、海螺农场未确权土地0.2373公顷、市政府确权国有土地0.1524公顷、国家未确权土地0.3501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 (略) (略) 域防洪工程项目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征收土地预公告期限为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26日,共计10个工作日。

四、工作安排

(略) (略) 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权属信息示意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联系人:刘振欢;联系电话:#)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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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域防洪工程

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 (略) (略) 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 (略) 内,用地面积约9.1042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5.7473公顷,涉及东岸村委会确权集体土地0.3345公顷、海罗村委会二组确权集体土地0.6193公顷、海罗村委会三组确权集体土地0.2757公顷、海罗村委会六组确权集体土地0.0051公顷、海罗村委会未确权土地1.0107公顷、干沟村委会确权集体土地0.0802公顷、干沟村委会岭仔小组确权集体土地0.1994公顷、干沟村委会干沟小组确权集体土地0.1829公顷、干沟村委会未确权土地0.0032公顷、抱坡村委会未确权土地3.0363公顷。拟征收国有土地:3.3569公顷,涉及南新农场确权国有土地1.3301公顷、南新农场未确权土地0.1677公顷、 (略) 确权国有土地0.6550公顷、师部农场未确权土地0.4643公顷、海螺农场未确权土地0.2373公顷、市政府确权国有土地0.1524公顷、国家未确权土地0.3501公顷。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土 (略) (略) 域防洪工程项目用地。

三、公告期限

本征收土地预公告期限为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26日,共计10个工作日。

四、工作安排

(略) (略) 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权属信息示意图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3日

(联系人:刘振欢;联系电话:#)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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