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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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天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遥感信息产业园布水路、新镇路、站前路、中科院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


天府〔2024〕232号


(略) (略)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 (略) 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4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54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53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遥感信息 (略) 路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44号)文件精神,为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用地位 (略) ,征收四至坐标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征收涉及的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数据为准:

(一) (略) 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略)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略)平方米,涉及黑土村委会村民房屋总栋数约19栋,总建筑面积约4121.98平方米,约29户,总人口约为131人。

(二) (略) 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6166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2236平方米,涉及布甫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4380平方米,涉及村民房屋总栋数约7栋,总建筑面积约1006.89平方米,约11户,总人口约为50人。

(三) (略) 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略)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4073平方米,涉及布甫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6421平方米,涉及村民房屋总栋数约6栋,总建筑面积约1673.86平方米,约9户,总人口约为41人。

(四) (略) 路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676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2726平方米,涉及布甫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4950平方米,涉及村民房屋总栋数约16栋,总建筑面积约3918.79平方米,约24户,总人口约为108人。

二、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 (略) (略) 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5.《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6.《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7.《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其他无法确定的房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征地领导小组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其他不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被征收户没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可予认定。

(四)在征收范围内不属于唯一住宅的非居住而用于经营的房屋,可予以认定。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适当的货币补偿;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五、房屋补偿及青苗补偿

对自主选择安置的被征收户的土地及房屋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根据《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要求, (略) (略) 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有土地),应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略) 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略)元/亩、安置补助费(略)元/亩,两项合计(略)元/亩。

(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内相应的补偿标准执行。对征收范围内不属于唯一住宅的非居住而用于经营的房屋,按以上文件标准执行,不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奖励及30%奖励;对特殊附属物(包括机械设备),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 (略) 人民政府审定,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人可以自行搬离且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不进行补偿;对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有线电视的拆移补偿费 (略) 拆移补偿费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原则上根据《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的文件要求,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即(略)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拆迁安置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自选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自主建房;无法自选符合乡村规划安置地的,由黑土村委会、布甫村委会在已整合的安置地置换。

(二)被征收户一户多宅或多户一宅均被拆迁且是唯一住宅的,按照“一栋一户”的原则确定,只 (略) 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七、坟墓迁移及补偿

(一)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补偿外,另外土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略)元/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略)元/座、特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略)元/座。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坟墓,可迁移至家族坟墓地或迁移至红尔山公墓。迁移至红尔山公墓的,墓位 (略) (略) 安排。

八、积极配合奖励

被征收户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 (略) 人民政府公布的签约起始之日起40日内(含4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签约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栋一次性给予(略)元的积极配合奖励。超过40日签约的,不享受积极配合奖励。

九、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被搬迁户临时过渡费标准按每人每月400元执行,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被征地拆迁人每户搬迁补偿费3000元。

十、保障措施

(一)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户拒不搬迁的, (略) 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拆除,且被征收户不享受本方案第八条中所涉及的任何奖励。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 (略)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户,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二)在《 (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1号)、《 (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2号)、《 (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3号)、《 (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遥感信息 (略) 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4号)发布后至本方案发布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本方案第八条给予奖励。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 (略) 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本方案的解 (略) (略) 人民政府所有。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府〔2024〕232号


(略) (略)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 (略) 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46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54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53号)、《 (略) 人民政府办公 (略) 遥感信息 (略) 路建设项目土地调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府办〔2018〕244号)文件精神,为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三府规〔2021〕23号)、《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用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用地位 (略) ,征收四至坐标范围以项目规划红线的实际勘测定界为准,征收涉及的最终数据以实际核实数据为准:

(一) (略) 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略)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面积约(略)平方米,涉及黑土村委会村民房屋总栋数约19栋,总建筑面积约4121.98平方米,约29户,总人口约为131人。

(二) (略) 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6166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2236平方米,涉及布甫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4380平方米,涉及村民房屋总栋数约7栋,总建筑面积约1006.89平方米,约11户,总人口约为50人。

(三) (略) 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略)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4073平方米,涉及布甫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6421平方米,涉及村民房屋总栋数约6栋,总建筑面积约1673.86平方米,约9户,总人口约为41人。

(四) (略) 路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约7676平方米,其中涉及黑土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2726平方米,涉及布甫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总面积约4950平方米,涉及村民房屋总栋数约16栋,总建筑面积约3918.79平方米,约24户,总人口约为108人。

二、征收主体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主体

1.征收单位: (略) (略) 人民政府

2.征收实施单位: (略) (略) 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3.被征收人:项目范围内需要征收的土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二)征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

5.《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

6.《 (略)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三府规〔2021〕23号)

7.《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和谐征收”的原则。

(二)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依法征收和坚持打击违法、违章建筑行为相结合原则。

四、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内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没有记载用途的,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其他无法确定的房屋由村委会出具证明,经征地领导小组确定。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其他不能确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建筑面积按照有资质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确定。

(三)被征收户没有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持有土地证、合法土地来源证明或村委会出具的土地历史来源取得证明的被征收房屋,可予认定。

(四)在征收范围内不属于唯一住宅的非居住而用于经营的房屋,可予以认定。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按批准使用的剩余期限予以适当的货币补偿;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应自行拆除。

五、房屋补偿及青苗补偿

对自主选择安置的被征收户的土地及房屋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具体为:

(一)土地补偿:根据《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要求, (略) (略) 域范围内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园地、林地等其它种植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养殖塘、高低位养虾塘、鲍鱼养殖场、禽畜养殖场和青蛙养殖池等所有土地),应给予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略) 统一年产值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略)元/亩、安置补助费(略)元/亩,两项合计(略)元/亩。

(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内相应的补偿标准执行。对征收范围内不属于唯一住宅的非居住而用于经营的房屋,按以上文件标准执行,不再给予被征收房屋作价补偿金额的100%奖励及30%奖励;对特殊附属物(包括机械设备),可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协议结果和评估成果 (略) 人民政府审定,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人可以自行搬离且不影响使用的情况下,不进行补偿;对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空调、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有线电视的拆移补偿费 (略) 拆移补偿费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版)》(三府〔2013〕43号)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原则上根据《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三府规〔2021〕25号)的文件要求,采取青苗包干的方式,即(略)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拆迁安置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户,自选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用地自主建房;无法自选符合乡村规划安置地的,由黑土村委会、布甫村委会在已整合的安置地置换。

(二)被征收户一户多宅或多户一宅均被拆迁且是唯一住宅的,按照“一栋一户”的原则确定,只 (略) 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七、坟墓迁移及补偿

(一)项目范围内坟墓迁移补偿标准按照《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补偿外,另外土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略)元/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略)元/座、特大砖坟给予按时搬迁奖励(略)元/座。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坟墓,可迁移至家族坟墓地或迁移至红尔山公墓。迁移至红尔山公墓的,墓位 (略) (略) 安排。

八、积极配合奖励

被征收户积极配合进行清点、丈量和登记, (略) 人民政府公布的签约起始之日起40日内(含40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签约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搬迁腾空的,每栋一次性给予(略)元的积极配合奖励。超过40日签约的,不享受积极配合奖励。

九、临时过渡安置及搬迁补助

被搬迁户临时过渡费标准按每人每月400元执行,临时过渡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被征地拆迁人每户搬迁补偿费3000元。

十、保障措施

(一)在搬迁期限内,被征收户拒不搬迁的, (略) 人民政府做出补偿决定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拆除,且被征收户不享受本方案第八条中所涉及的任何奖励。

(二)执法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打击。

(三)参与征收、安置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 (略)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影响征收正常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 (略) 罚法》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附则

(一)选择自行安置的被征收户,按《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三府〔2013〕43号)规定执行。

(二)在《 (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1号)、《 (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2号)、《 (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3号)、《 (略)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 (略) 遥感信息 (略) 路建设项目征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天府办〔2018〕84号)发布后至本方案发布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本方案第八条给予奖励。

(三)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 (略) 遥感信息产 (略) 、 (略) 、 (略) 、 (略) 路建设项目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 (略) 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四)本方案的解 (略) (略) 人民政府所有。

(五)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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