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学院东路二横路至鹿城大道段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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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吉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学院东路二横路至鹿城大道段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东路( (略) 至鹿城大道段)

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 (略) ( (略) 至鹿城大道段)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略) 至鹿城大道段)项目

用地征收补偿方案

(略) 东路( (略) 至鹿城大道段)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等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用地范围

该项目用地涉 (略) 南*村委会集体土地约904平方米、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南*村集体土地约808平方米,该项目用地仅涉及土地、青苗及部分附属物,不涉及村民住宅。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二)坚持依法征收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三)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 (略) (略) 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 (略) (略) 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 (略) 综合地价标准:*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涉及的青苗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补偿;产权人也可选择采取包干方式补偿青苗,包干方式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规定执行,包干标准为每亩*元。

(三)涉及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执行。

五、补偿登记期限

相关权利人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略) 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清点确认并签订补偿协议。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保障措施

(一)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人因个人不合理原因拒不配合办理补偿和搬迁的,或者产权人不明确的, (略) 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略) 强制执行。

(二)执法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打击;对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 (略) 理,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参与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 (略)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通过恶意串通、故意阻挠等方 (略) 政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 (略) 理。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 (略) (略) 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三)本 (略) (略) 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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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人民政府

(略) 东路( (略) 至鹿城大道段)

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 (略) ( (略) 至鹿城大道段)项目用地征收补偿方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略) (略) 人民政府

202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 (略) 至鹿城大道段)项目

用地征收补偿方案

(略) 东路( (略) 至鹿城大道段)项目征收补偿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等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用地范围

该项目用地涉 (略) 南*村委会集体土地约904平方米、第一次土地调查未确权南*村集体土地约808平方米,该项目用地仅涉及土地、青苗及部分附属物,不涉及村民住宅。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征收补偿原则。

(二)坚持依法征收和打击违法建筑相结合的原则。

(三)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 (略) (略) 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 (略) (略) 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四、农村集体土地、青苗及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 (略) 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规定执行, (略) 综合地价标准:*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元/亩、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二)涉及的青苗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补偿;产权人也可选择采取包干方式补偿青苗,包干方式参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征地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21〕25号)规定执行,包干标准为每亩*元。

(三)涉及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相关标准执行。

五、补偿登记期限

相关权利人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 (略) 项目推进服务中心办理补偿登记、清点确认并签订补偿协议。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保障措施

(一)自本方案批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收人因个人不合理原因拒不配合办理补偿和搬迁的,或者产权人不明确的, (略) 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 (略) 强制执行。

(二)执法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抢建、抢种及违章建筑依法予以打击;对未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 (略) 理,经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参与补偿、安置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的规定,接受社会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 (略)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通过恶意串通、故意阻挠等方 (略) 政项目征收补偿工作秩序,干扰、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 (略) 理。

七、附则

(一)本方案自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中未尽事宜,或在实施征地补偿过程中需对本方案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的, (略) (略) 人民政府审议确定。

(三)本 (略) (略) 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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