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青浦区青浦新城单元J2-01地块旧改地块
上海市青浦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青浦区青浦新城单元J2-01地块旧改地块
(略)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略) 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计容),包括:居民委员会不少于20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用房2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用房1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用房100平方米。公共服务 (略) 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便于居民使用,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 (略) 人民政府夏阳街 (略) 。 2、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1)历史文 (略) 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建筑间距、退让、面宽、密度等无法达到相关规定的,可以经历 (略)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2)J2-01地块和J7-01地块在优 (略) 政管线及设施建设要求的前提下,设置地下空间连通道,连通道的宽度、位置和端口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3)鼓励J2-01地块和J7-01地块在建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步建设,无法同步建设时需预留地下空间连通道端口。 (4)其他相关规划建设要求按照《 (略) (略) 青浦新城QPC#(中三)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K1、K2 等街坊(青浦老城厢历史文 (略) 保护规划 K1、K2 等街坊)局部调整; (略) (略) 青浦新城 QPC#(中三)单元 01、02 等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实施。 3、后续开发建设要求: 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 (略) 保护规划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4、绿化管理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6614.68平方米,集中绿地率:10%,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按照《绿地设计标准》(DG/TJ 08-15-2020 J #-2020)执行。 5、自持物业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 (略) 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6、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执行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 (2)项目应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略) 绿色建设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不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3)项目应进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伏设计,光伏安装面积不低于屋面面积的30%。 7、BIM、 (略) 建设要求: (1)按照《关于进一 (略)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项目全过程应采用BIM技术。 (2) (略) 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3%,具体指 (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 (略) (管委会) (略) 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 (略) 建设有关要求。 8、通信管理要求: (1)地块内须 (略) 移动通信基站的预留位置,并预留传管孔设施和电源容量设施; (2)根据《 (略) 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2023),地块建筑地下室及电梯井道须设置室内分布系统。 (3)在对地块内建筑产权进行销售时,地块开发与销售方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该通信基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通信基站。 | ||||||||||
备注 | 本地块与沪青协示字(2025)第1号、沪青协示字(2025)第3号公示地块实施组合出让。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5年01月25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 (略) (略) (略) 757号
单 位: (略) (略) 规划和 (略)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 超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 (略) 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 (略) 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略) (略) 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公示
(略) (略) 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以协议方式出让1幅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略) 关于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的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区 | 地块名称 | 地块 位置 | 土地级别 | 土地面积(公顷) | 容积率(万/公顷) | 土地用途 | 出让年限(年) | 出让价格 (万元) | 意向用地者 | 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 |
本地块内应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计容),包括:居民委员会不少于200平方米,老年活动室用房2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用房100平方米,生活服务点用房100平方米。公共服务 (略) 在建筑物三层以下位置,便于居民使用,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权属无偿移 (略) 人民政府夏阳街 (略) 。 2、其他土地、规划建设条件: (1)历史文 (略) 规划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建筑间距、退让、面宽、密度等无法达到相关规定的,可以经历 (略) 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具体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阶段审定的方案为准。 (2)J2-01地块和J7-01地块在优 (略) 政管线及设施建设要求的前提下,设置地下空间连通道,连通道的宽度、位置和端口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3)鼓励J2-01地块和J7-01地块在建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步建设,无法同步建设时需预留地下空间连通道端口。 (4)其他相关规划建设要求按照《 (略) (略) 青浦新城QPC#(中三)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K1、K2 等街坊(青浦老城厢历史文 (略) 保护规划 K1、K2 等街坊)局部调整; (略) (略) 青浦新城 QPC#(中三)单元 01、02 等街坊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实施。 3、后续开发建设要求: 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附加图则 (略) 保护规划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4、绿化管理要求: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35%,绿化面积不小于6614.68平方米,集中绿地率:10%,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按照《绿地设计标准》(DG/TJ 08-15-2020 J #-2020)执行。 5、自持物业要求: 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 (略) 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除外)。 6、节能、节地等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00%,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建筑单体预制率不应低于40%或单体装配率不低于60%,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按《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和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沪建建材(2019)97号)执行要求落实装配式建筑。 (2)项目应按照《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略) 绿色建设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21]337号),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不低于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 (3)项目应进行可再生能源太阳能光伏设计,光伏安装面积不低于屋面面积的30%。 7、BIM、 (略) 建设要求: (1)按照《关于进一 (略)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17]326号)等文件,项目全过程应采用BIM技术。 (2) (略) 要求:年径流总量控制率: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53%,具体指 (略)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正式同意的《 (略) (管委会) (略) 建设规划(2018-2035年)》中明确的地块指标要求确定,并 (略) 建设有关要求。 8、通信管理要求: (1)地块内须 (略) 移动通信基站的预留位置,并预留传管孔设施和电源容量设施; (2)根据《 (略) 和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标准》(DG/#-2023),地块建筑地下室及电梯井道须设置室内分布系统。 (3)在对地块内建筑产权进行销售时,地块开发与销售方应在销售合同中对该通信基站的存在情况予以着重申明,确保业主知晓该通信基站。 | ||||||||||
备注 | 本地块与沪青协示字(2025)第1号、沪青协示字(2025)第3号公示地块实施组合出让。 |
二、公示时限
本公示在2025年01月25日24时截止。
三、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的地块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 址: (略) (略) (略) 757号
单 位: (略) (略) 规划和 (略)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021-#
联 系 人:# 超
四、办理协议出让原则
1、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并严 (略) 理。
2、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我局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其他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我局将协议出让 (略) 规划和 (略) 网(http://**)以 (略) 场网(http://**)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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