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德澄健康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武汉维力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19%股权交易公告
海南德澄健康医疗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持有武汉维力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19%股权交易公告
剩余: 天 小时 分钟 秒
项目名称 | 海南德澄 (略) 转让持有武汉维 (略) 19%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1-2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2-26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至2026年1月23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武汉维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辛冲街博物大道118号(034)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吕久安 | ||||||||||||||||||||||||||||||||||||||||||||||||||||||||||||
成立时间 | 2024/02/01 | 注册资本+币种 | *.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MADAU*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医院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老服务,紧急救援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略)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病人陪护服务,残疾康复训练服务(非医疗),康复辅具适配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医疗服务,药品零售,药物临床试验服务,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45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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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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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317.*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
评估机构 | (略) 鹏信资产评估土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疆金融投资(集团) (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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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海南德澄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MA5TAMQ7XE | ||||||||||||||||||||||||||||||||||||||||||||||||||||||||||||||
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澄迈县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9.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 (略) 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 (略) 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 (略) 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在本次委托挂牌项目中各原股东均同意通过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在公告期内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提交资料并缴纳保证金等程序,否则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项目公告发布后,我方将按约定做好各原股东的通知工作,后续因原股东未按公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后果和纠纷(包括贵所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场内行权项目适用) 五、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六、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八、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机制及声明内容,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海南德澄 (略) 股东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德 (略) |
重大事 | 一、本次标的企业的其他应付款系本次股权转让方 (略) 向标的企业提供的借款,截至本项目审计基准日,该借款本息合计为*万元,该金额最终以截至本项目交割完成日标的企业与股权转让方、 (略)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及计息方式计算出的合计金额为准,项目成交后标的企业须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相关约定。 二、本次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且工商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参照项目交割完成时点的转让方 (略) 对标的企业的主债权金额,依据“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原则,按其19%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提供同股比借款,若受让方不能提供相关款项,受让方需将本次受让的19%股权质押至转让方,为标的企业主债权提供担保。 三、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元,转让方已实缴出资3,*元;另一股东深圳维 (略) 认缴*元尚未实缴(出资期限为2029年2月1日)。 四、评估报告载明,评估基准日 (略) 场地装修工程已完工,正在申请验收;截止报告日,被评估单位已经完成验收,于2024年12月31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经具备运营条件。 五、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持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 (略) 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 (略) 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该项目允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金额为最终成交价的30%。意向受让方应在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首期付款的剩余部分(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首期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td>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5-01-24 09:00:00至2025-02-26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 (略) 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 ||||
保 (略) 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5-02-2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古丽尼沙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 10:00-14:00 15:30-19:3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略) 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技术支持 | ||
其他 |
剩余: 天 小时 分钟 秒
项目名称 | 海南德澄 (略) 转让持有武汉维 (略) 19%股权 | ||
项目编号 | N0125GQ* | 产权子类型 | 股权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5-01-2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2-26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延长至2026年1月23日。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武汉维 (略) |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辛冲街博物大道118号(034)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法定代表人 | 吕久安 | ||||||||||||||||||||||||||||||||||||||||||||||||||||||||||||
成立时间 | 2024/02/01 | 注册资本+币种 | *.00元人民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MADAU*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医院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营销策划,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养老服务,紧急救援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略) 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病人陪护服务,残疾康复训练服务(非医疗),康复辅具适配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医疗服务,药品零售,药物临床试验服务,中药饮片代煎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职工人数 | 45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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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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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317.* | |||||||||||||||||||||||||||||||||||||||||||||||||||||||||||||
评估基准日 | 2024-10-31 | ||||||||||||||||||||||||||||||||||||||||||||||||||||||||||||||
评估机构 | (略) 鹏信资产评估土 (略)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新疆金融投资(集团) (略)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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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海南德澄 (略)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MA5TAMQ7XE | ||||||||||||||||||||||||||||||||||||||||||||||||||||||||||||||
注册地(住所) |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澄迈县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70.0000%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9.0000% | ||||||||||||||||||||||||||||||||||||||||||||||||||||||||||||||
内部决策形式 | 股东会决议 | ||||||||||||||||||||||||||||||||||||||||||||||||||||||||||||||
转让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转让标的公开转让,由交易所公开发布转让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出让产权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 (略) 分权,对该产权出让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出让产权及随其出让的相关权利,于出让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 (略) 置交易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 (略) 其他股东协商一致,在本次委托挂牌项目中各原股东均同意通过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在公告期内按规定程序履行报名、提交资料并缴纳保证金等程序,否则视为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项目公告发布后,我方将按约定做好各原股东的通知工作,后续因原股东未按公告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后果和纠纷(包括贵所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我方承担相应责任。(场内行权项目适用) 五、我方确保上述出让产权在交易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六、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确定最终受让方三个工作日内与受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八、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机制及声明内容,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海南德澄 (略) 股东会决议》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德 (略) |
重大事 | 一、本次标的企业的其他应付款系本次股权转让方 (略) 向标的企业提供的借款,截至本项目审计基准日,该借款本息合计为*万元,该金额最终以截至本项目交割完成日标的企业与股权转让方、 (略)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及计息方式计算出的合计金额为准,项目成交后标的企业须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相关约定。 二、本次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在本项目成交且工商变更完成后10个工作日,参照项目交割完成时点的转让方 (略) 对标的企业的主债权金额,依据“同股同权,同股同责”原则,按其19%持股比例向标的企业提供同股比借款,若受让方不能提供相关款项,受让方需将本次受让的19%股权质押至转让方,为标的企业主债权提供担保。 三、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企业注册资本5,*元,转让方已实缴出资3,*元;另一股东深圳维 (略) 认缴*元尚未实缴(出资期限为2029年2月1日)。 四、评估报告载明,评估基准日 (略) 场地装修工程已完工,正在申请验收;截止报告日,被评估单位已经完成验收,于2024年12月31日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经具备运营条件。 五、本次意向受让方自股权转让公告起始之日展开对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工作,持双方盖章的《尽职调查确认书》及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至新疆产权交易所报名并缴纳项目交易保证金。 六、其他详见《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备查资料。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 (略) 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略) 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元) | *.00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或分期付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标的交割 | / |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 (略) 罚、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该项目允许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金额为最终成交价的30%。意向受让方应在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首期付款的剩余部分(已缴纳的保证金转为首期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
交易 指南 | 交易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td>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的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交易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5-01-24 09:00:00至2025-02-26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受让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 (略) 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 ||||
保 (略) 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5-02-26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 ||||
交易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秒) | |||
服务费 | 按新疆产权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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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古丽尼沙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 10:00-14:00 15:30-19:3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略) 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新疆产权交易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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