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股份经济合作社先锋路243号和平工业小区院内西侧第5栋1172平方米经营性厂房3年使用权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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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道外区和平股份经济合作社先锋路243号和平工业小区院内西侧第5栋1172平方米经营性厂房3年使用权出租


联系人:周成利
联系电话:(略)
挂牌价格(元/年):(略).0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出租,房产用途为库房、办公室,不可改变房产用途,出租标的面积1172平方米。 2、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3、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未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标的不允许转租、转借他人及调换使用,一旦发生转租转借,租赁关系立即终止,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在租赁期内,水电费、卫生费、供暖费、门前四包、治安管理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并支付。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交纳房租时,出租方收款后只提供收款收据,不开正式发票。由于不开正式发票所发生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等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缴纳。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附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在租赁期间如承租方需对标的进行改造、翻建、扩建、在房屋内构建生产设施附属物须事前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资产须保持原状,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满,承租方归还资产须保持为接手时状态。承租方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在续租或解除协议,因承租方改造租赁的厂房的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标的不得有损毁,若有损毁,承租方须按实际产生费用承担维修费用或进行赔偿。 9、在租赁期间如发生安全、火灾事故,暖气、水的跑、漏冒等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10、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积极做好消防工作,承租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配备相关防火设备。出租方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检查租赁户的防火安全。承租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承租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出租方。承租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出租方加倍支付租金,但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该笔搬运费由承租方承担。 12、若遇承租方欠交租金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在出租方以信函、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通知承租方之日起,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出租方有权留置承租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承租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13、租赁期间,标的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当地政府依法对租赁物中的房屋进行征收或政府动迁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应主动配合出租方搬迁事宜,出租方应当将剩余期限的租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若承租方不配合政府征迁,不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迁出,向征迁部门索要各种补偿等情况,承租方不按规定如期搬迁的行为,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14、租赁期满后,出租方不再出租,出租方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16、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17、如新租赁户成交,出租方书面通知原租赁户在30日内撤出,出租方依法要求原租赁户补齐所欠的租赁费。对逾期不迁出的租赁户,依法赔偿出租方和新租赁户的经济损失。 意向承租方必须在正式报名竞价前实地查看所承包标的,在缴纳竞价保证金前须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如不进行实地踏查,后果须自负。意向承租方报名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即表明对出租标的全部现状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出租标的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和服务费不作调整。
受让方条件: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交易保证金(元):(略).0
挂牌公告期 (工作日):7
阶梯价:(略)
价款划入账户名称:黑龙江农村 (略)
价款划入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 (略) (略) (略) 支行
价款划入账户账 号:(略)027
备注:报名联系方式、项目咨询: 0451-(略)。 缴纳保证金、办理农行k宝咨询电话:0451-(略)。 业务监督电话:0451-(略)。一、《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略) 理。 1、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2、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拆标,从中谋取私利或逃避监督的; 3、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4、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5、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标的合同,支付交易价款的; 6、竞价过程中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7、交易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报名方式: 线下支付项目:先缴纳保证金,再报名。 附件上传:自然人报名请上传本人身份证、缴纳保证金凭证。 单位报名请上传营业执照、对公缴纳保证金凭证、身份证图片。 审批人选择:金鹏聪 请意向方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报名和缴纳保证金。 三、须知: 1、竞价时间截止,所有意向承租方均未报价 (略) 络竞价终结的,视为违约,所有意向承租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划归出租方所有(含唯一意向承租方)。 2、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3、意向承租方应到标的物现场详细察看标的物的现状和瑕疵情况,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若标的现状与项目公告内容有差异的,以标的现状为准,不得以未勘察为由不履行后续手续,一经成交交易价格不作调整。 4、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5、出租标的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标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和服务费不作调整。 6、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7、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割协议、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黑龙江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 8、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9、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受让方条件: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址:点击查看



联系人:周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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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元/年):(略).0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1、出租标的按现状进行出租,房产用途为库房、办公室,不可改变房产用途,出租标的面积1172平方米。 2、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3、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未经出租方同意出租标的不允许转租、转借他人及调换使用,一旦发生转租转借,租赁关系立即终止,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在租赁期内,水电费、卫生费、供暖费、门前四包、治安管理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并支付。 5、承租方在租赁期内交纳房租时,出租方收款后只提供收款收据,不开正式发票。由于不开正式发票所发生的营业税、房产税、所得税等一切税费,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并缴纳。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及时支付房租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拖欠不付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 6、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附属设施。因承租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承租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在租赁期间如承租方需对标的进行改造、翻建、扩建、在房屋内构建生产设施附属物须事前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资产须保持原状,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出租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期满,承租方归还资产须保持为接手时状态。承租方租赁期满,承租方不在续租或解除协议,因承租方改造租赁的厂房的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 8、标的不得有损毁,若有损毁,承租方须按实际产生费用承担维修费用或进行赔偿。 9、在租赁期间如发生安全、火灾事故,暖气、水的跑、漏冒等造成的损失,均由承租方负责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 10、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积极做好消防工作,承租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配备相关防火设备。出租方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检查租赁户的防火安全。承租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1、合同提前终止或有效期届满,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承租方应于终止之日或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租赁物,并将其返还出租方。承租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租赁物的,应向出租方加倍支付租金,但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强行将租赁场地内的物品搬离租赁物,且不负保管责任,该笔搬运费由承租方承担。 12、若遇承租方欠交租金超过一个月,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关系,在出租方以信函、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通知承租方之日起,租赁关系自动终止。出租方有权留置承租方租赁物内的财产并在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五日后,申请拍卖留置的财产用于抵偿承租方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13、租赁期间,标的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当地政府依法对租赁物中的房屋进行征收或政府动迁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租赁合同终止。承租方应主动配合出租方搬迁事宜,出租方应当将剩余期限的租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若承租方不配合政府征迁,不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迁出,向征迁部门索要各种补偿等情况,承租方不按规定如期搬迁的行为,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14、租赁期满后,出租方不再出租,出租方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如期搬迁,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5、出租标的在交付于承租方前,由于不可抗力、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开发拆迁、政府政策性规定等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时,租赁合同自动终止,出租方、承租方及交易机构均不算违约,承租方已支付的租金等款项全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 16、如因出租方原因致使出租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承租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17、如新租赁户成交,出租方书面通知原租赁户在30日内撤出,出租方依法要求原租赁户补齐所欠的租赁费。对逾期不迁出的租赁户,依法赔偿出租方和新租赁户的经济损失。 意向承租方必须在正式报名竞价前实地查看所承包标的,在缴纳竞价保证金前须对出租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出租标的物,如不进行实地踏查,后果须自负。意向承租方报名并缴纳竞价保证金,即表明对出租标的全部现状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出租标的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和服务费不作调整。
受让方条件: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交易保证金(元):(略).0
挂牌公告期 (工作日):7
阶梯价:(略)
价款划入账户名称:黑龙江农村 (略)
价款划入账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 (略) (略) (略) 支行
价款划入账户账 号:(略)027
备注:报名联系方式、项目咨询: 0451-(略)。 缴纳保证金、办理农行k宝咨询电话:0451-(略)。 业务监督电话:0451-(略)。一、《黑龙江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略) 理。 1、扰乱正常交易秩序,不听劝阻的; 2、对交易项目进行围标、串标、拆标,从中谋取私利或逃避监督的; 3、私自透露谈判底价,造成经济损失的; 4、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5、项目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标的合同,支付交易价款的; 6、竞价过程中连续乱出价等不正当行为的; 7、交易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报名方式: 线下支付项目:先缴纳保证金,再报名。 附件上传:自然人报名请上传本人身份证、缴纳保证金凭证。 单位报名请上传营业执照、对公缴纳保证金凭证、身份证图片。 审批人选择:金鹏聪 请意向方于报名截止时间前报名和缴纳保证金。 三、须知: 1、竞价时间截止,所有意向承租方均未报价 (略) 络竞价终结的,视为违约,所有意向承租方交纳的竞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划归出租方所有(含唯一意向承租方)。 2、交易机构将出租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出租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提供的出租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出租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出租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出租标的移交的凭据。 3、意向承租方应到标的物现场详细察看标的物的现状和瑕疵情况,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若标的现状与项目公告内容有差异的,以标的现状为准,不得以未勘察为由不履行后续手续,一经成交交易价格不作调整。 4、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承租方对出租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承租方全部承担。 5、出租标的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标的以实际情况为准;如确有误差,成交价款和服务费不作调整。 6、出租标的成交后,承租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的约定与转让方签署《租赁合同》,并严格履行《租赁合同》中的条款。 7、承租方无正当理由不签署或未按期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交割协议、不支付或未按期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黑龙江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转让方有权视作承租方放弃标的。承租方放弃或视作放弃出租标的的,出租标的可再次出租 8、如再次出租时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成交价款的,出租方保留追诉违约承租方补足差额的权利。 9、本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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