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医疗投资有限公司5户不良债权资产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医疗投资有限公司5户不良债权资产
项目名称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医疗投资有限公司5户不良债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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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CQ(略) |
标的名称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医疗投资有限公司5户不良债权资产 |
标的编号 | CQBD(略)-2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受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公开披露以下债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深圳联交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略) 广东省分行 | ||
住所 | (略) (略) (略) 11号(裙楼、地下室)负 (略) 、B区,1层101、102、113至117房,5层501、502房, (略) (略) 11号之一(南塔)14至16层、20至21层、23至33层、35至37层 | |||
标的资产名称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医疗投资有限公司5户不良债权资产 | |||
标的资产金额 | 基准日 | 2024年7月18日 | 债权本金 | 218,(略) |
标的资产利息和罚息 | 45,(略) | 其他费用(诉讼费用等) | 1,187,497元 | |
债权总额 | 264,(略)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 详见《标的资产清单》 | |||
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 注:上述信息以合同、产权登记证书、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 |||
挂牌价格 | 设保留价,保留价不公开(竞价起始价格为(略)万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12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2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000 |
保证金缴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以全额到达深圳联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 |||
(略) 置方式 | 受让方应向深圳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深圳联交所从受让方向深圳联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里面扣除,深圳联交所在交易双方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划出剩余保证金(即交易保证金减去受让方应向深圳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的金额),项目交易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补齐。 如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 (略) 返还。如果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
交易方式及交易安排 | 1、交易方式: 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2、交易安排: 网络竞价时间安排在挂牌期满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15时00分开始。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则报价时限为20分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则加价幅度设置为(略)元或(略)元的整数倍,自由竞价时限为20分钟;限时竞价周期为5分钟。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有良好 (略) 法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自然人,且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关联人。 3、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4、受让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略) “交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拥有《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的5户企业债权,现 (略) 广东省分行接受委托,对《标的资产清单》所列债权进 (略) 置。 2、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须提交保密承诺函及意向受让方主体文件)、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无异议。意向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8:00前向深圳联交所提交真实、完整的意向受让登记文件,以深圳联交所实际收到原件或扫描件(须提供相应快递信息)的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4、受让方应在确认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剩余交易价款=交易价款总额-受让方向深圳联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付给深圳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的金额)。转让方的指定账户为: 户 名: (略) 广东省分行 账 号:(略)(略)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 5、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进入竞价程序,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略)万元为竞价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6、本次标的资产(包)转让设置保留价,竞价起始参考价格为人民币(略)万元,该价格仅为竞价起始价格参考价,不代表其为保留价,具体竞价规则以意向受让方签署的《竞价须知》为准。 7、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包)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包)的状况、公告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如因受让方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协议,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法律责任,要求受让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 |||
免责条款 | 1、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主债权、从权利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2)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已经破产、被吊销、注销、解散、歇业、停业、离世、下落不明或其他导致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况; (3)债权涉及的担保或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未能获取相关担保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转让标的行为的同意,以及未能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 (4)担保物存在灭失、重复担保、价值减损、对外出租、担保合同未生效、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错误、存在其他优先担保权利或者受偿人的情况;担保物因未办理登记而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债权项下担保物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可能因税款优先受偿而影响债权受偿;担保物涉 (略)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轮候查封等其他面 (略) 置的风险; (5)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的债权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不能变更之风险; (6)债务人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可能性;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主从债权权属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受让方将承担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前已存在的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8)债权、利息等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的金额与本信息公告表述的金额以及资产转让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9)其他致使受让方无法实现标的债权项下部分或全部权益的情形。 3、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4、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附件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户名:深圳联合产 (略) 账号:(略)370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 |||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黄新然(略) 转让方联系方式:林先生(略) 业务投诉电话:0755-(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网址: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
项目名称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医疗投资有限公司5户不良债权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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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CQ(略) |
标的名称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医疗投资有限公司5户不良债权资产 |
标的编号 | CQBD(略)-2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受委托,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联交所”)公开披露以下债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请有意者到深圳联交所办理受让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挂牌有效期满,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略) 广东省分行 | ||
住所 | (略) (略) (略) 11号(裙楼、地下室)负 (略) 、B区,1层101、102、113至117房,5层501、502房, (略) (略) 11号之一(南塔)14至16层、20至21层、23至33层、35至37层 | |||
标的资产名称 |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交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项下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信和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食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大信医疗投资有限公司5户不良债权资产 | |||
标的资产金额 | 基准日 | 2024年7月18日 | 债权本金 | 218,(略) |
标的资产利息和罚息 | 45,(略) | 其他费用(诉讼费用等) | 1,187,497元 | |
债权总额 | 264,(略) | |||
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他情况 | 详见《标的资产清单》 | |||
标的资产其他披露的内容 | 注:上述信息以合同、产权登记证书、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 |||
挂牌价格 | 设保留价,保留价不公开(竞价起始价格为(略)万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12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2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000 |
保证金缴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须于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略)元(以全额到达深圳联交所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时间为准),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 |||
(略) 置方式 | 受让方应向深圳联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由深圳联交所从受让方向深圳联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里面扣除,深圳联交所在交易双方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划出剩余保证金(即交易保证金减去受让方应向深圳联交所支付的服务费的金额),项目交易价款的差额部分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补齐。 如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 (略) 返还。如果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 |||
交易方式及交易安排 | 1、交易方式: 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 2、交易安排: 网络竞价时间安排在挂牌期满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15时00分开始。 (略) 络竞价(一次报价)方式,则报价时限为20分钟; (略) 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则加价幅度设置为(略)元或(略)元的整数倍,自由竞价时限为20分钟;限时竞价周期为5分钟。 |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有良好 (略) 法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的自然人,且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 (略) 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的关联人。 3、标的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和担保人;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受让标的资产的主体。 4、受让方不得违反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5、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 (略) “交诚2022年第三期不良资产证券化信托”拥有《标的资产清单》所列的5户企业债权,现 (略) 广东省分行接受委托,对《标的资产清单》所列债权进 (略) 置。 2、意向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须提交保密承诺函及意向受让方主体文件)、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意向受让方对标的资产现状无异议。意向受让方通过本转让公告及向转让方或其他相关部门咨询,对转让标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对标的资产涉及的一切风险及瑕疵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担保责任、损失赔偿责任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意向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及深圳联交所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3、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18:00前向深圳联交所提交真实、完整的意向受让登记文件,以深圳联交所实际收到原件或扫描件(须提供相应快递信息)的时间为准,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受让资格。 4、受让方应在确认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不良资产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在《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转让方指定账户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剩余交易价款=交易价款总额-受让方向深圳联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受让方应付给深圳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的金额)。转让方的指定账户为: 户 名: (略) 广东省分行 账 号:(略)(略)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广东省分行 5、为保证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1)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进入竞价程序,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网络竞价程序中以(略)万元为竞价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不报价的; (4)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不良资产转让协议》的; (5)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 (6)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6、本次标的资产(包)转让设置保留价,竞价起始参考价格为人民币(略)万元,该价格仅为竞价起始价格参考价,不代表其为保留价,具体竞价规则以意向受让方签署的《竞价须知》为准。 7、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受让登记后,即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包)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包)的状况、公告内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和风险,如因受让方未按约定付清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转让协议,收回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相关法律责任,要求受让方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 |||
免责条款 | 1、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债权及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主债权、从权利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同时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2)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主体已经破产、被吊销、注销、解散、歇业、停业、离世、下落不明或其他导致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况; (3)债权涉及的担保或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未能获取相关担保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于转让标的行为的同意,以及未能有效通知债务人等情况; (4)担保物存在灭失、重复担保、价值减损、对外出租、担保合同未生效、应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错误、存在其他优先担保权利或者受偿人的情况;担保物因未办理登记而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债权项下担保物存在欠缴税款的情况,可能因税款优先受偿而影响债权受偿;担保物涉 (略) 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轮候查封等其他面 (略) 置的风险; (5)全部或部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 (略) 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的债权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其他原因,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不能变更之风险; (6)债务人还涉及其他债务纠纷,其名下资产存在被有关部门查封、扣押、冻结的可能性;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主从债权权属证明文件仅为复印件,或者主从债权证明文件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7)受让方将承担资产转让合同签署前已存在的双方已知或未知的涉及资产的有关(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文书、合同、法律、政策、文件等所确定的义务和责任; (8)债权、利息等可能存在计算误差,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的金额与本信息公告表述的金额以及资产转让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9)其他致使受让方无法实现标的债权项下部分或全部权益的情形。 3、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4、转让债权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债权现状无异议。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 |||
附件 | ||||
保证金账户信息 | 户名:深圳联合产 (略) 账号:(略)370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 (略) 深圳深圳湾支行 | |||
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黄新然(略) 转让方联系方式:林先生(略) 业务投诉电话:0755-(略) 联系地址: (略) (略) (略) 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9层 网址:http://**;微信公众号sotcbb。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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