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1年医疗责任险中标结果
2020年至2021年医疗责任险中标结果
(略) 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 (略) 文件第 * 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 * 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 (略) 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 * 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 (略) 约定。
* 方:闽侯 (略)
* 方:中国平安 (略) (略) 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点击查看>> ]FJRC[GK] 点击查看>> 的 (略) * 年至 * 年医疗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 * 方为中标人。现经 * * 双方 (略) 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 * 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 (略) 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 * 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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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 点击查看>>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略) * 年闽侯 (略) (略)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略) * 年闽侯 (略) (略)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 | 2 | 中国平安 (略) (略) 分公司医疗责任险 | 点击查看>> |
1-2 | C 点击查看>>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略) * 年村居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略) * 年村居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本项目 | 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1.5 | 中国平安 (略) (略) 分公司医疗责任险 | 点击查看>>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佰 * * * 万元整(¥ 点击查看>> . *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 (略) 省 (略) 市 (略) 昙石 (略) 大道 * 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 (略) 文件、 * 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 (略) 文件、 * 方投标文件的规 (略) ,具体如下:
( * )验收方式数据 (略) 份: (略) * 年闽侯 (略) (略)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1、承保时间为两年,即 * 日0时至 * 日 * 时止。2、承保公司必须从 * 日0时起承保,不得脱保。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在追溯期内发生的过失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成交供应商亦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仍可全面、 (略) 合同。若未 (略) 合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 (略) (略) 门,给采购人造成的 * 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将按照季 (略) 提供详实的理赔名单。6、投标人应为该项目成立至少5人的专项服务人员,并指定 * 人参与案件调解。须提供近投标截止时间前 * 个月内 (略) 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专项服务人员情况表和联系电话。 7、保险对象:(1)医疗责任保险: ①被保险机构: (略) 、 (略) 、闽侯 (略) 、闽 (略) (略) 、闽 (略) (略) 、闽 (略) (略) 、闽侯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闽 (略) (略) 、 (略) (略) 、闽 (略) 。②被保险人员:A、取得国家法定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 (略) 政部门(闽侯 (略) )认定在本县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人员。B、经闽侯 (略) (闽侯 (略) )、 (略) (职改办)审批评定为医(护、技、药)师、士职称,现在医疗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国家助理执业医师的人员。C、大、中专毕业生 * 年见习期内的人员。D、联合协作单位的外聘医务人员视同本单位人员,投保时也须提供名单。在投保期限内外聘人员如需流动,应在投保名单备注栏说明,并及时办理申请批改手续,经保险人核准后予以生效。(2)意外伤害保险 ①被保险人:闽侯 (略) 系统 * 日及 * 日在册医务人员等(约 * 人)。 (略) 份: (略) * 年村居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1、 (略) 村(居) (略) 承保时间为 * 年半,即 * 日0时至 * 日 * 时止。2、 (略) 村(居) (略) 必须从 * 日0时起承保,不得脱保。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在追溯期内发生的过失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成交供应商亦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仍可全面、 (略) 合同。若未 (略) 合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 (略) (略) 门,给采购人造成的 * 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将按照季 (略) 提供详实的理赔名单。6、投标人应为该项目成立至少5人的专项服务人员,并指定 * 人参与案件调解。须提供近投标截止时间前 * 个月内 (略) 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专项服务人员情况表和联系电话。7、合同内容及合同当事人 * 方作为投保人,为 (略) 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 (略) 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居医疗机构( (略) 、社 (略) )(不含无证村居医疗机构、 (略) 、 (略) )向 * 方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村居医疗机构均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村居医疗机构投保的医务人员为被保险人员。 * 方作为保险人,为经 * 方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保险医疗机构提供保险保障。 ( *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 (略) 文 (略)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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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 (略) 申贷) |
1 | * | 按照文件规定要求 * %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 (略) * 年闽侯 (略) (略)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合同有效期: * 日0时至 * 日 * 时止 2、 (略) * 年村居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合同有效期: * 日0时至 * 日 * 时止。 。
* 、违约责任
无。
* 、知识产权
* .1 * 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 * 方还应保证 * 方不受到第 * 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 * 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 * 方无关, * 方应与第 * 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 * 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 * 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 * 方应赔偿该损失。
* .2若 * 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 * 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 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略) 处理,具体如下:无。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1 * 、 * 双方协商解决。
* .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 * 解决:
* 、不可抗力
*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 * 方应及时向对方 (略) 或 (略) 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 日内向另 * 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略) 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 (略) 、 (略) (略) 合同,并 (略) (略) 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 .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 (略) 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 、合同条款
中国平安 (略) 平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 点击查看>> 总则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 * 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设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务人员,统 * 称为“被保险医务人员”。 保险责任 第 * 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过程时,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 * 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过程时,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 * 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过程时,未依法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或在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下)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造成患者损害,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 * 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 * 条 出现下列任 * 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被保险人从事未 (略) 门许可的诊疗活动; ( * )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被取消执业资格 (略) 分 (略) 诊疗活动; ( * )被保险医务人员未 (略) 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或暂停执业期间从事诊疗活动,或从事的诊疗活动与其执业资格不符,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 * ) (略) 实验性的诊疗活动; ( * )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 (略) 的; ( * )被保险医务人员非代表 (略) 诊疗活动; ( * )被保险人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 (略) 诊疗活动。 第 * 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 (略) 为、重大过失;被保险医务 (略) (略) 为; ( * )战争、 (略) 动、 (略) 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 *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 * ) (略) (略) 为; ( * )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 * )火灾、爆炸; ( * )被保险人使用伪劣的或未 (略) 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制品; ( * )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放射性药品; (十)被保险人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十 * )被保险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十 * )因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因输入的血液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 第 * 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 (略) 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 * )精神损害赔偿; ( * )间接损失; ( *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以前(未载明追溯期的,则为“保险期间以前”)进行的诊疗活动中发生 (略) 致的损失; ( * )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医务人员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 * )因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 (略) 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而导致的损害,但在此情形下,被保险人也存在过错的不在此限; ( * )被保险人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 (略) 造成的损害;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 * 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 * 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 * 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 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合同未载明追溯期的,则无追溯期;保险合同未载明报告期的,则无报告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 * 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 * 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 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 (略) 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 * 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 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 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略) 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略) 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 (略) 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 (略) 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 * 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 * (略) 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 * 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 (略) 门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略)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 (略) 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 (略) 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 * 十 * 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 (略) 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 * 十 * 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 *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 (略) ,允许并且协 (略) 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 (略) 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 )涉及违法、犯罪的,应 (略) 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 (略) 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 (略) 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 (略) 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 * 十 * 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略) 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 (略)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保险单正本; (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 * )被保险人及被保险医务人员(事故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证明。 ( * )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 *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 * )被保险 (略) 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 * )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 )投保人、 (略)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 (略) 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略) 理 第 * 十 * 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 * 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 *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 * )仲裁机构裁决; ( * ) (略) 判决; ( * )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 * 十 * 条 被保险人给第 * 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 * 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 * 十 * 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 *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每人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在依据本条第( * )款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 (略) 赔偿; ( *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 * 、 * 、 * 、 * 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 * 十 * 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 (略) 分。 第 * 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略) 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 (略) 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略) 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 * 十 * 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 (略) 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 (略) 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略) 理和法律适用 第 * 十 * 条 (略) 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起诉。 第 * 十 * 条 本保险 (略) 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 * 十 * 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 * 十 * 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 * 十 * 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保险费的3%作为退保手续费后, (略) 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附录短期费率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 (略) 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 * 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略) 分退还投保人。 第 * 十 * 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 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 * 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 (略) 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 (略) 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 * 十 * 条 【惩罚性赔偿】 (略) 判决的、在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 * 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作为或不作为。 【 (略) 为】 (略) 为会发生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结果,但仍希 (略) (略) 为。 【患者代理人】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医疗责任索赔的人。 【医务人员】指经 (略) 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 【追溯期】指从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起始日止的期间。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 * * 年费率的比例(%) * * * * * * * * * * *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 * 月的按 * 月计算) ? 中国平安 (略)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为:C 点击查看>> 总则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 (略) 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 * 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 * 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略)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 * 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 * 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略) 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 ,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 * 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 (略) 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 * 保险 (略) (略) 以上伤残时, (略) 伤残 (略) 评定, (略) 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略) (略) 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 级,最高晋升至第 * 级。 (略) 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 * 条文 (略) 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 * 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投 (略) 为; (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略) 为能力人的除外; ( * )因被保险人 (略) 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恐怖袭击; (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 * 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战争、 (略) 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略) 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 * 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 * 条 保险人按照第 * 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 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 (略)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 * 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 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 * 条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 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 * 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略) 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略) 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 (略) 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 (略) 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 * 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等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被 (略) 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 * 条 (略) 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 (略) (略) 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 * 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 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略)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 * 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 (略)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略) 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略) 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 (略) 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 (略)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 (略) 鉴定, (略) 尸体检验等。 ( * )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 级以上(含 * 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 (略)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 * 十 * 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略) 理和法律适用 第 * 十 * 条 (略) 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 (略) 起诉。 第 * 十 * 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 (略) 本保险合同产生 (略) 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 * 十 * 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 * 十 * 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保险单原件; (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 * 十 * 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 (略) 。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 )是由中国保 (略) 发布(保监发[ * ]6号)并经 (略) 备案的中华人民 (略) 业标准。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 mg/ * mL。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 mg/ * m (略) 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 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 (略) 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 (略) 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 (略) 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 (略) 驶证】指下列情形之 * : (1) (略) 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 * %)。经过天数不足 * 天的按 * 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高风险运动】指比 * 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略) 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 (略) 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 * 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略) 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 * 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 中国平安 (略)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号为:C 点击查看>> 总则 第 *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略) 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 (略) 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 * 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 (略) (以下简称“ (略) ”)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 百 * 十日内实际支出 (略) 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 (略) 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 * 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最高 * 十天(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的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第 *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略) 获医疗费用补 (略) 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社会基本医疗保 (略) 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关于赔付标准的说明如下: 1、被保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以及被保险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后按保险合同载明的“ * 般赔付比例”予以赔偿。 2、若被保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后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赔付比例”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 第 * 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投保人、被保 (略) 为; (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略) 为能力人的除外; ( * )因被保险人 (略) 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 * 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 (略) 于战争、 (略) 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略) 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 * 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保 (略) 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 (略) 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 *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椎间盘膨出和突出而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 * )因妊娠、流产、分娩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 * )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 * )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 *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额(率)、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 *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 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 年、也不得小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 * 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 (略)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略) 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若有其他途径补偿医疗费用的,则提供其他补偿的支付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影印件; ( * )保 (略)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 其他事项 第十 * 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 (略) 就诊,若因急 (略) 就诊的,应在 * 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 (略) 。若确需 (略) 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 *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 (略) 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 * 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 * 者,本附加 (略) 终止: ( * )主保险合同终止; ( *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医院】是 (略) 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 (略) 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 十 *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 (略) 、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略) 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指经中华人民 (略) 门评审确定的 * 级或 * 级 (略)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 (略) 、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略) 必须具有符 (略) 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 十 * 小时有合格医 (略) 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 mg/ * mL。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 mg/ * m (略) 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 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 (略) 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 (略) 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 (略) 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 (略) 驶证】指下列情形之 * : (1) (略) 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高风险运动】指比 * 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略) 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 (略) 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 * 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略) 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 * 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职业体育运动】指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 、其他约定
* .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本合同未尽事宜, (略) 补充。
*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4本合同纸质文件 * 式 *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 (略) 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 * 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 .5其他:□无。□ 无。
* 方: | 闽侯 (略) | * 方: | 中国平安 (略) (略) 分公司 |
住所: | (略) 市 (略) | 住所: | (略) 省 (略) 市 (略) 区茶亭街道 * * 中路 * 号平安大厦5层A单位、7层A单位、 * 层、 * 层 |
单位负责人: | 黄忠兵 | 单位负责人: | 陶韬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点击查看>> | 联系方法: | 点击查看>> |
(略) : | (略) : | 工行 (略) | |
账号: | 账号: | 点击查看>> |
签订地点: (略)
签订日期: * 日
(略) 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 (略) 文件第 * 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 * 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 (略) 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 * 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 (略) 约定。
* 方:闽侯 (略)
* 方:中国平安 (略) (略) 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 点击查看>> ]FJRC[GK] 点击查看>> 的 (略) * 年至 * 年医疗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 * 方为中标人。现经 * * 双方 (略) 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 * 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 (略) 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 * 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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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 点击查看>>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略) * 年闽侯 (略) (略)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略) * 年闽侯 (略) (略)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 | 2 | 中国平安 (略) (略) 分公司医疗责任险 | 点击查看>> |
1-2 | C 点击查看>> 其他医疗卫生服务 | (略) * 年村居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略) * 年村居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本项目 | 保险责任:医疗责任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 1.5 | 中国平安 (略) (略) 分公司医疗责任险 | 点击查看>>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佰 * * * 万元整(¥ 点击查看>> . * )。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 (略) 省 (略) 市 (略) 昙石 (略) 大道 * 号;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 (略) 文件、 * 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 (略) 文件、 * 方投标文件的规 (略) ,具体如下:
( * )验收方式数据 (略) 份: (略) * 年闽侯 (略) (略)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1、承保时间为两年,即 * 日0时至 * 日 * 时止。2、承保公司必须从 * 日0时起承保,不得脱保。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在追溯期内发生的过失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成交供应商亦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仍可全面、 (略) 合同。若未 (略) 合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 (略) (略) 门,给采购人造成的 * 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将按照季 (略) 提供详实的理赔名单。6、投标人应为该项目成立至少5人的专项服务人员,并指定 * 人参与案件调解。须提供近投标截止时间前 * 个月内 (略) 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专项服务人员情况表和联系电话。 7、保险对象:(1)医疗责任保险: ①被保险机构: (略) 、 (略) 、闽侯 (略) 、闽 (略) (略) 、闽 (略) (略) 、闽 (略) (略) 、闽侯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闽 (略) (略) 、 (略) (略) 、闽 (略) 。②被保险人员:A、取得国家法定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 (略) 政部门(闽侯 (略) )认定在本县医疗机构注册执业的人员。B、经闽侯 (略) (闽侯 (略) )、 (略) (职改办)审批评定为医(护、技、药)师、士职称,现在医疗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国家助理执业医师的人员。C、大、中专毕业生 * 年见习期内的人员。D、联合协作单位的外聘医务人员视同本单位人员,投保时也须提供名单。在投保期限内外聘人员如需流动,应在投保名单备注栏说明,并及时办理申请批改手续,经保险人核准后予以生效。(2)意外伤害保险 ①被保险人:闽侯 (略) 系统 * 日及 * 日在册医务人员等(约 * 人)。 (略) 份: (略) * 年村居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1、 (略) 村(居) (略) 承保时间为 * 年半,即 * 日0时至 * 日 * 时止。2、 (略) 村(居) (略) 必须从 * 日0时起承保,不得脱保。3、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保险期间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在追溯期内发生的过失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成交供应商亦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仍可全面、 (略) 合同。若未 (略) 合同,采购人有权终止合 (略) (略) 门,给采购人造成的 * 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5、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若中标后,将按照季 (略) 提供详实的理赔名单。6、投标人应为该项目成立至少5人的专项服务人员,并指定 * 人参与案件调解。须提供近投标截止时间前 * 个月内 (略) 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及专项服务人员情况表和联系电话。7、合同内容及合同当事人 * 方作为投保人,为 (略) 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 (略) 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村居医疗机构( (略) 、社 (略) )(不含无证村居医疗机构、 (略) 、 (略) )向 * 方投保医疗责任保险,村居医疗机构均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村居医疗机构投保的医务人员为被保险人员。 * 方作为保险人,为经 * 方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保险医疗机构提供保险保障。 ( * )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 (略) 文 (略)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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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 (略) 申贷) |
1 | * | 按照文件规定要求 * %支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 (略) * 年闽侯 (略) (略) 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合同有效期: * 日0时至 * 日 * 时止 2、 (略) * 年村居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合同有效期: * 日0时至 * 日 * 时止。 。
* 、违约责任
无。
* 、知识产权
* .1 * 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 * 方还应保证 * 方不受到第 * 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 * 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 * 方无关, * 方应与第 * 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 * 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 * 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 * 方应赔偿该损失。
* .2若 * 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 * 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 * 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略) 处理,具体如下:无。
* 、解决争议的方法
* .1 * 、 * 双方协商解决。
* .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 * 解决:
* 、不可抗力
* .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 * 方应及时向对方 (略) 或 (略) 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 * 日内向另 * 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 (略) 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 (略) 、 (略) (略) 合同,并 (略) (略) 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 .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 (略) 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 、合同条款
中国平安 (略) 平安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 点击查看>> 总则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 * 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设立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正式聘用或临时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医务人员,统 * 称为“被保险医务人员”。 保险责任 第 * 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过程时,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 * 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过程时,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 * 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过程时,未依法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或在未向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下)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造成患者损害,由患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 * 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 * 条 出现下列任 * 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被保险人从事未 (略) 门许可的诊疗活动; ( * )被保险人被吊销执业许可证、被取消执业资格 (略) 分 (略) 诊疗活动; ( * )被保险医务人员未 (略) 法律法规取得执业资格或暂停执业期间从事诊疗活动,或从事的诊疗活动与其执业资格不符,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 * ) (略) 实验性的诊疗活动; ( * )被保险人对患者实施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治疗,除非这种手术或治疗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 (略) 的; ( * )被保险医务人员非代表 (略) 诊疗活动; ( * )被保险人在饮酒、吸毒或药剂麻 (略) 诊疗活动。 第 * 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 (略) 为、重大过失;被保险医务 (略) (略) 为; ( * )战争、 (略) 动、 (略) 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 *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或其他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 * ) (略) (略) 为; ( * )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 * )火灾、爆炸; ( * )被保险人使用伪劣的或未 (略) 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卫生材料、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制品; ( * )被保险人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或放射性药品; (十)被保险人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十 * )被保险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十 * )因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或者因输入的血液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 第 * 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 (略) 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 * )精神损害赔偿; ( * )间接损失; ( *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以前(未载明追溯期的,则为“保险期间以前”)进行的诊疗活动中发生 (略) 致的损失; ( * )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医务人员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 * )因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 (略) 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而导致的损害,但在此情形下,被保险人也存在过错的不在此限; ( * )被保险人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 (略) 造成的损害;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 * 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 * 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 * 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 * 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合同未载明追溯期的,则无追溯期;保险合同未载明报告期的,则无报告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 * 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 * 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 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 (略) 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 * 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 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 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略) 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略) 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 (略) 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 (略) 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 * 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 * (略) 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不生效。 采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保险合同支付保费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 * 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 (略) 门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略)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 (略) 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 (略) 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 * 十 * 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 (略) 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 * 十 * 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 *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 )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 * ) (略) ,允许并且协 (略) 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 (略) 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 )涉及违法、犯罪的,应 (略) 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 (略) 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 (略) 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 (略) 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 * 十 * 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略) 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 (略) 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保险单正本; (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 * )被保险人及被保险医务人员(事故责任人)的执业资格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证明。 ( * )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 * )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 * )被保险 (略) 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 * )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负责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 * )投保人、 (略)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 (略) 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略) 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略) 理 第 * 十 * 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 * 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 * )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 * )仲裁机构裁决; ( * ) (略) 判决; ( * )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 * 十 * 条 被保险人给第 * 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 * 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 * 十 * 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 * )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每人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 %,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在依据本条第( * )款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免赔率折算的 (略) 赔偿; ( *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 * 、 * 、 * 、 * 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累计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 * 十 * 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 (略) 分。 第 * 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 (略) 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 (略) 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 (略) 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 * 十 * 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 (略) 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 (略) 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略) 理和法律适用 第 * 十 * 条 (略) 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起诉。 第 * 十 * 条 本保险 (略) 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 * 十 * 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 * 十 * 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 * 十 * 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保险费的3%作为退保手续费后, (略) 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附录短期费率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 (略) 分退还投保人。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 * 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 (略) 分退还投保人。 第 * 十 * 条 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已承担赔偿责任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 * 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 * 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累计赔偿限额扣除累计已赔偿 (略) 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 (略) 分后,退还投保人。 释义 第 * 十 * 条 【惩罚性赔偿】 (略) 判决的、在赔偿性赔款之外被保险人应当支付给受害方的赔款,其目的 * 般是为了惩罚和警告被保险人的恶意作为或不作为。 【 (略) 为】 (略) 为会发生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结果,但仍希 (略) (略) 为。 【患者代理人】指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受患者或法定代理人书面委托从事医疗责任索赔的人。 【医务人员】指经 (略) 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医疗管理的人员。 【追溯期】指从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起始日止的期间。 附录: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1 2 3 4 5 6 7 8 9 * * * 年费率的比例(%) * * * * * * * * * * *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 * 月的按 * 月计算) ? 中国平安 (略)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注册号为:C 点击查看>> 总则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 (略) 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 * 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 * 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略)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 * 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 * )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 * 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 * )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略) 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 )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 * )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 ,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 * 的,保险人按《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 (略) 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 * 保险 (略) (略) 以上伤残时, (略) 伤残 (略) 评定, (略) 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略) (略) 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 * 级,最高晋升至第 * 级。 (略) 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 * 条文 (略) 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 * 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投 (略) 为; (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略) 为能力人的除外; ( * )因被保险人 (略) 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恐怖袭击; (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 * 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战争、 (略) 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略) 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 * 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 * 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 * 条 保险人按照第 * 十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 * 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 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 (略) 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 * 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 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 * 条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 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 * 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 (略) 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 (略) 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 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 (略) 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 (略) 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 * 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等变更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被 (略) 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 * 条 (略) 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 (略) (略) 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 * 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 小时内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略)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 * 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 (略)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略) 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 (略) 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 (略) 出具的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 (略)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 (略) 鉴定, (略) 尸体检验等。 ( * )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 * 级以上(含 * 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保 (略)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 * 十 * 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略) 理和法律适用 第 * 十 * 条 (略) 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 (略) 起诉。 第 * 十 * 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 (略) 本保险合同产生 (略) 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 * 十 * 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 * 十 * 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 )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 * )保险单原件; ( * )保险费交付凭证; ( * )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 * 十 * 条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平安 (略) 。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 )是由中国保 (略) 发布(保监发[ * ]6号)并经 (略) 备案的中华人民 (略) 业标准。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 mg/ * mL。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 mg/ * m (略) 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 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 (略) 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 (略) 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 (略) 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 (略) 驶证】指下列情形之 * : (1) (略) 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 * %)。经过天数不足 * 天的按 * 天计算。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高风险运动】指比 * 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略) 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 (略) 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 * 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略) 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 * 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 中国平安 (略)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 注册号为:C 点击查看>> 总则 第 *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略) 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 (略) 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 * 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的地域范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 (略) (以下简称“ (略) ”)进行治疗,对于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 百 * 十日内实际支出 (略) 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 (略) 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无论 * 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均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除另有约定外,当保险期间结束时,被保险人必须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最高 * 十天(若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的保险责任,但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第 *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 (略) 获医疗费用补 (略) 分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社会基本医疗保 (略) 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关于赔付标准的说明如下: 1、被保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以及被保险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后按保险合同载明的“ * 般赔付比例”予以赔偿。 2、若被保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投保, (略) 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身份接受治疗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率)后按保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赔付比例”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 第 * 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投保人、被保 (略) 为; ( *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略) 为能力人的除外; ( * )因被保险人 (略) 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 *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 *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 )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 *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第 * 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其所在 (略) 于战争、 (略) 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 )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 *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 (略) 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 * 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 )保 (略) 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 (略) 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 * )因任何原因造成的椎间盘膨出和突出而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 * )因妊娠、流产、分娩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 * )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 * )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折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 *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额(率)、赔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 *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 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 年、也不得小于主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 * 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 (略)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 )保单号或有效保险凭证; ( *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 * ) (略) 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若有其他途径补偿医疗费用的,则提供其他补偿的支付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的影印件; ( * )保 (略) 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同时拥有多份有效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保险单的,可以自主决定理赔申请顺序。 其他事项 第十 * 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 (略) 就诊,若因急 (略) 就诊的,应在 * 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 (略) 。若确需 (略) 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 *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 (略) 就诊的,对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本附加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 * 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 * 者,本附加 (略) 终止: ( * )主保险合同终止; ( * )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医院】是 (略) 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 (略) 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 * 十 *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 (略) 、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略) 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则指经中华人民 (略) 门评审确定的 * 级或 * 级 (略) 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 (略) 、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略) 必须具有符 (略) 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 十 * 小时有合格医 (略) 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醉酒】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 mg/ * mL。 【酒后驾车】指车辆驾驶人员在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 * mg/ * m (略) 为。 【无有效驾驶证】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 * 者: (1)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 (略) 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4)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 (略) 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 (略) 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 (略) 驶证】指下列情形之 * : (1) (略) 驶证、号牌被注销的; (2)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高风险运动】指比 * 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 (略) 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 (略) 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 * 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 (略) 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 * 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职业体育运动】指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半职业体育运动】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其他释义参照主保险合同条款。
* 、其他约定
* .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2本合同未尽事宜, (略) 补充。
*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 .4本合同纸质文件 * 式 *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 (略) 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 * 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 .5其他:□无。□ 无。
* 方: | 闽侯 (略) | * 方: | 中国平安 (略) (略) 分公司 |
住所: | (略) 市 (略) | 住所: | (略) 省 (略) 市 (略) 区茶亭街道 * * 中路 * 号平安大厦5层A单位、7层A单位、 * 层、 * 层 |
单位负责人: | 黄忠兵 | 单位负责人: | 陶韬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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