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恒汇美食城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中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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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恒汇美食城工程项目商品混凝土中标结果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明显低于成本价或超出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除外。

1. 评标委员会

2.1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成员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 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 评标程序

3.1 本次评标采用符合性评审合格进入价格评审的评标办法。具体按符合性审查、报价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程序进行。

4. 评审标准

4.1符合性审查

4.1.1 评标委员会将按“符合性审查表”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只要有一项不通过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4.2 投标报价评审

4.2.1 算术性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2.2 投标价的评定

(1)如果发现投标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 (略) 分的价格要用 (略) 有 (略) 分的最高报价计入投标价;

(2)投标价根据本章第4.2.1和4.2.3(1)目规定予以修正,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3)投标价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审查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交 (略) 门上月(或季度)指导价或者投标交易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交易价,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

4.3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4.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略) 分。

4.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4.3.4 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有疑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原件,投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4 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偏差,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投标进行公平比较。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3)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的;(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5)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或出现折扣报价的(适用于不接受折扣报价的);

(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10)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11)投标 (略) 、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物资要求的;

(12)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3)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14)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5 投标文件的否决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5.1 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4.5.2 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4.5.3 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5.4 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4.5.5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 (略) 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以他人名义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6 (略) 有投标

4.6.1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 (略) 有投标:

(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2)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且 (略) 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证实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4)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

4.7 评标结果

4.7.1 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的投标按投标人注册资金排序,注册资金高的排序在前。

4.7.2 中标能力:对于同一项目同一投标人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该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中标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投标人最大中标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7.3 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原国 (略) 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评标程序及标准,否决投标情况说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4.7.4 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 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5.1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5.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略) 门或 (略) 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略) 罚的。

5.3 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5.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

5.5 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 (略) 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 (略) 交回。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明显低于成本价或超出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除外。

1. 评标委员会

2.1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具体成员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工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依据。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 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 评标程序

3.1 本次评标采用符合性评审合格进入价格评审的评标办法。具体按符合性审查、报价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完成评标报告程序进行。

4. 评审标准

4.1符合性审查

4.1.1 评标委员会将按“符合性审查表”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只要有一项不通过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4.2 投标报价评审

4.2.1 算术性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按照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2.2 投标价的评定

(1)如果发现投标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 (略) 分的价格要用 (略) 有 (略) 分的最高报价计入投标价;

(2)投标价根据本章第4.2.1和4.2.3(1)目规定予以修正,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3)投标价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审查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是否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交 (略) 门上月(或季度)指导价或者投标交易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交易价,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开标时的唱标价或修正后的投标价高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如果修正后的投标价与开标时的唱标价不一致,则以两者间的高者进行价格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则以两者间的低者作为中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将被否决。

4.3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4.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4.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 (略) 分。

4.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4.3.4 评标委员会有权对有疑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原件,投标人不能按要求提供原件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4 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偏差,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投标进行公平比较。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进行签字并盖单位章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3)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联合体协议的;(适用于联合体投标的)

(4)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制造商授权书的;(适用于代理商投标的)

(5)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7)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8)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或出现折扣报价的(适用于不接受折扣报价的);

(9)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的;

(10)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11)投标 (略) 、数量、交货期等与“物资需求一览表”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物资要求的;

(12)投标价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13)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等;

(14)投标文件的编制内容不完整、出现重大漏项的;

(15)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6)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5 投标文件的否决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4.5.1 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4.5.2 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

4.5.3 未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5.4 投标文件中使用虚假材料的;

4.5.5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中: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 (略) 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略) 、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①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②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③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④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⑤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⑥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以他人名义投标;

②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③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④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⑤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⑥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4.6 (略) 有投标

4.6.1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 (略) 有投标:

(1)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2)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且 (略) 投标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证实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4)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

4.7 评标结果

4.7.1 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通过符合性审查、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1至3名排序在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经评审的投标价相同的投标按投标人注册资金排序,注册资金高的排序在前。

4.7.2 中标能力:对于同一项目同一投标人在同类物资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该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中标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投标人最大中标能力内,推荐其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7.3 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原国 (略) 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的规定编制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评标程序及标准,否决投标情况说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等。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4.7.4 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或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5. 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5.1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5.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略) 门或 (略) 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 (略) 罚的。

5.3 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5.4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被否决。

5.5 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 (略) 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 (略) 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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