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山西 (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2〕 (略)
各 (略) 、卫生健康委,省药械集 (略) 、省医疗保 (略) ,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 (略) 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办发〔2022〕4号)、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印发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1-1)和山西 (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 (略) 《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 (略) )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落实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公布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产生的中选产品(附件1)。
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依据各医疗机构报量及“中选产品选量”结果产生,由省药械集 (略) 按照相关要求核定并组织完成网上平台购销协议及合同签订。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自2022年4月29日起执行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
(二)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由省药械集 (略) 组织填报采购量及续签采购协议。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 (略) 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 (略) 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髋臼螺钉或髌骨假体,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 (略) 件的申报价格采购,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不纳入“带量”范围。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零差率向患者收费。非专用动力工具、相关工具产生的消毒费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中。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 (略) 、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二)强化中选产品供应保障。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在各统筹区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10家且不少于3家,所选配送企业的配送范围须 (略) 有参加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确保临床使用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三)做好中选产品挂网采购。省药械集 (略) 要完善采购平台功能,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在平台挂网,配送、手术专用工具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选价格内;确保初次置换人工关节按产品系统实施挂网采购,翻修人工 (略) 件实施挂网采购。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可参考全套髋关节和全套膝关节产品的中选价格,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挂网。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中包 (略) 件的, (略) 件的中选价格挂网, (略) 件可结合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附件2)。如非中选人工 (略) 件均由中 (略) 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将非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情况纳入监测管理范围,对采购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较高数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及时提出警示、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通过监测 (略) 门信息共享。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系统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挂网价为基础制定支付标准,在两年内逐渐调整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开展DRG/DIP实际付费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以后年度调整要统筹考虑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
(五) (略) 门协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是党中央、 (略) (略) 署,各相关单位 (略) 位,按照晋医保发〔2021〕 (略) 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要求,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和结余留用政策,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人工关节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对于不按规定供应和配送的,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附件:附件1: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docx
附件2:非中选产品、半髋假体系统和单髁产品系统挂网价格高线.xlsx
山西 (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4日
山西 (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2〕 (略)
各 (略) 、卫生健康委,省药械集 (略) 、省医疗保 (略) ,省直医疗机构,各有关企业:
根 (略) 办公室、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办发〔2022〕4号)、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印发的《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文件》(GH-HD2021-1)和山西 (略)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西省药 (略) 《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 (略) )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落实好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关于公布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产生的中选产品(附件1)。
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依据各医疗机构报量及“中选产品选量”结果产生,由省药械集 (略) 按照相关要求核定并组织完成网上平台购销协议及合同签订。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自2022年4月29日起执行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2年。
(二)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企业上年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由省药械集 (略) 组织填报采购量及续签采购协议。
(三)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 (略) 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落实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要求
(一)优先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医疗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协议采购量完成后,应从临床合理使用出发,优先采购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医疗机构要适应集采后配送新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 (略) 内医用耗材备货、使用、盘货、补货等环节精细化管理,为临床使用做好服务。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髋臼螺钉或髌骨假体,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 (略) 件的申报价格采购,髋臼螺钉和髌骨假体不纳入“带量”范围。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的中选产品系统结算价格分为“含伴随服务”和“不含伴随服务”两种。伴随服务包括提供合规的“跟台”服务、协助组装工具、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手术操作培训等,应严格限制非手术人员进入手术室。医疗机构选择“含伴随服务”的,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向患者收费;医疗机构选择“不含伴随服务”的,按照“不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与企业结算,且不得再要求中选企业提供伴随服务,医疗机构自行承担伴随服务,按照“含伴随服务”的中选价格零差率向患者收费。非专用动力工具、相关工具产生的消毒费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相关费用包含在医疗服务价格中。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 (略) 、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
(二)强化中选产品供应保障。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加强质量管理,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采购需求;中选产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能力强、覆盖率高、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在各统筹区选择配送企业不超过10家且不少于3家,所选配送企业的配送范围须 (略) 有参加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加强偏远地区配送保障,按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确保临床使用需求。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
(三)做好中选产品挂网采购。省药械集 (略) 要完善采购平台功能,按“含伴随服务费”和“不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在平台挂网,配送、手术专用工具等相关费用包含在中选价格内;确保初次置换人工关节按产品系统实施挂网采购,翻修人工 (略) 件实施挂网采购。半髋假体和单髁假体产品,可参考全套髋关节和全套膝关节产品的中选价格,按照性能与价格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挂网。非中选人工关节产品中包 (略) 件的, (略) 件的中选价格挂网, (略) 件可结合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附件2)。如非中选人工 (略) 件均由中 (略) 件组成,则总价不高于该企业同类别中选产品价格。将非中选产品的采购使用情况纳入监测管理范围,对采购使用非中选产品价格较高数量较大的医疗机构,及时提出警示、通报,必要时进行约谈,通过监测 (略) 门信息共享。
(四)做好医保支付政策衔接。人工关节集采中选产品系统以含伴随服务费的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非中选产品以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平台挂网价为基础制定支付标准,在两年内逐渐调整至不超过集采同一分组中选产品的最高中选价格。开展DRG/DIP实际付费的统筹地区,2022年度不调整相应DRG/DIP组的权重分值,以后年度调整要统筹考虑人力成本、耗材成本等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
(五) (略) 门协同。国家组织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是党中央、 (略) (略) 署,各相关单位 (略) 位,按照晋医保发〔2021〕 (略) 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要求,落实医保基金预付和结余留用政策,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地实施。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人工关节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履约监管,包括产品供应、配送、专用工具以及伴随服务提供情况,对于不按规定供应和配送的,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附件:附件1:国家组织人工关节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docx
附件2:非中选产品、半髋假体系统和单髁产品系统挂网价格高线.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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