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防汛应急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防汛应急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略) 关于防汛应急物资装备采购 (略) 理结果公告
一、 (略) :THZB-22IL 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防汛应急物资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 (略)
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 (略) (略)
被投诉人:杭州 (略) 、浙江 (略)
地址:杭州市上 (略) (略) (略) D座11楼、杭州市 (略) (略) 新城大楼16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略) | 杭州市钱塘区桥 (略) (略) 4楼 |
2 | (略) | 杭州市 (略) 五 (略)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温 (略) 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一: (略) 报价过低,明显低于成本价,应 (略) 理。
事实依据:2022年4月22日上午“防汛应急物资装备采购项目”在政采云远程开标,各供应商投标报价截图如下(图略)。五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
1、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万元;
2、广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6万元;
3、温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万元;
4、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万元;
5、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万元。
(略) 报价只有本项目同行投标平均报价的 点击查看>> %,防汛应急物资装备不是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也不是紧俏暴利商品。只有同行平均报价的 点击查看>> %,明显低于成本报价。
《质疑函的答复》称:“评标委员会发现 (略)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的报价…… (略) 2022-4-26 13:24在线提交了澄清函,对询标函做出书面说明”。但是,《质疑函的答复》丝毫没有提及成本合理性的证明材料,是只要空口承诺就不是低于成本报价吗?!
招标文件第61页明确规定:“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应该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比如:以往进货合同与以往同类项目销售合同,以及发票凭证。
本项目规定了3分业绩分,及3个项目合同; (略) 起码应该提供其投标文件上业绩合同的成本来证明其一贯成本较低,报价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对待 (略) 的明显低于报价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影响本项目的公正评审。
事实依据:本项目 (略) 标价 点击查看>> 万,只有同项目其他供应商平均投标报价的 点击查看>> %,明显是低于成本报价,是恶意低价。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并未认定 (略)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虽然有询标,却未要求 (略) 提供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反而认定其投标有效,给予其价格分满分(30分),属于评标失误,工作失职。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略) 理。”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二)投诉请求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我公司请求:
1、认定 (略) 无效投标。
2、重新评审计算各投标供应商得分。
二、被投诉人1(采购人)申辩
本项目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采购活动依法组织,过程合规。
三、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申辩
投诉事项1答复:(1)本项目报价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 (略) 的报价发起在线澄清函,杭州万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澄清函,对报价做出书面说明,经评审,评审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质疑答复过程中,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意见,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杭州万岚提交的书面说明,无充分依据可以认定杭州万岚投标无效。(2)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略) 述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因此,投诉事项1,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答复: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要求杭州万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且对杭州万岚提交的书面说明进行评审后一致认定其投标有效。评审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相关供应商1(浙江江程)未进行申辩
五、相关供应商2(杭州万岚)申辩
通知书中关于温 (略) 投诉我公司的报价损害了其权益,对于投标报价的说明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略) (略)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略) 理。
1、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的疑问进行了书面澄清并上传投标系统,评标 (略) 投标有效。
2、我公司承诺投标报价是建立在严格核算过的施工成本上,所投价格能完成杭州 (略) 防汛物资装备采 (略) 招标内容, (略) 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杭州 (略) 防汛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已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响应。
3、由于本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未有关于防汛物资采购的业绩案例,对于投标报价,每个企业的成本和采购渠道并不相同,我公司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本项目进行了投标报价,同时也是基于杭州 (略) 防汛物资装备采 (略) 的长远发展的考虑。
4、我公司的 (略) 的实际情况做出的报价,而且本公司并未中标,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实。
六、本机关查明
(一)杭州 (略) (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防汛应急物资装备政府采购项目【 (略) :THZB-22IL 点击查看>>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浙江 (略) (略) 托,于2022年3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年4月22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略) 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人就本项目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 (略) 报价过低,明显低于成本价,应 (略) 理;质疑事项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对待 (略) 的明显低价报价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影响本项目的公正评审。
(三)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做出质疑答复(落款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具体为: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项目依法组织实施。报价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 (略)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的第六十条,以及招标文件“三、评审程序”中的“3.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略) 理”的相关要求,于2022年4月22日13:14:48向 (略) 发起在线询标,要求 (略) 说明报价的合理性。 (略) 于2022年4月22日 13:24:26在线提交了澄清函,对询标函做出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其回复函、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等内容,认定其报价有效。评审程序及结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质疑不成立。
(四)投 (略) 分评标办 (略) 12载明: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其余报价得分按[(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的计算公式计算。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需求政策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投 (略) 分评标程序3.4.4载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略) 理。
(五)评审报告载明五家供应商最终响应报价及价格得分为: (略) 点击查看>> 元,9.48分;温 (略) 点击查看>> 元, 点击查看>> 分; (略) 点击查看>> 元, 点击查看>> 分; (略) 点击查看>> 元,8.93分;广 (略) 点击查看>> 元,8.81分。
(六)本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显示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 (略) 的报价有效性进行确认。经评标委员会现场确认, (略) 报价有效;评审报告载明“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4、提请澄清供应商名称、澄清问题及说明情况 (略) 问:请证明报价的合理性,并提供书面或相关证明材料。答:已澄清。”并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字。
(七)在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出具《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意见》。《意见》第二点: (略) 在 (略) 要求的时间内,对询标函做出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其说明,无充分依据认定其投标无效。《意见》第三点:评标委员会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 (略) )的要求,规范地完成了整个评审过程,整个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略) 理阶段,经本机关调查询问,评标委员会坚持上述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略) 理”。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万元,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要求, (略) 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 (略) 理过程中, (略) 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且质疑答复 (略) 理阶段,评标委员会确认“ (略) 在 (略) 要求的时间内,对询标函做出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其说明,无充分依据认定其投标无效”,被投诉人杭州 (略) 对 (略) 的报价合理性及履约能力亦未提出异议。投诉人主张“ (略) 报价过低,明显低于成本价,应 (略) 理”,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时,是否要求该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诉人主张“未要求 (略) 提供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属于评标失误,工作失职”,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人关于“ (略) 报价过低,明显低于成本价,应 (略) 理”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对待 (略) 的明显低于报价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影响本项目拟的公正评审”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 (略) 防汛应急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编号:THZB-22IL 点击查看>> 】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略) (略)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 (略) 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6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2、联 系 人:政 (略)
3、联系电话:0571- 点击查看>>
附件信息:
(略) 关于防汛应急物资装备采购 (略) 理结果公告
一、 (略) :THZB-22IL 点击查看>>
二、项目名称:防汛应急物资装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温 (略)
地址:温州市平阳县鳌 (略) (略)
被投诉人:杭州 (略) 、浙江 (略)
地址:杭州市上 (略) (略) (略) D座11楼、杭州市 (略) (略) 新城大楼16楼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略) | 杭州市钱塘区桥 (略) (略) 4楼 |
2 | (略) | 杭州市 (略) 五 (略)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无 | 无 | 无 |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温 (略) 诉称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一: (略) 报价过低,明显低于成本价,应 (略) 理。
事实依据:2022年4月22日上午“防汛应急物资装备采购项目”在政采云远程开标,各供应商投标报价截图如下(图略)。五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
1、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万元;
2、广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6万元;
3、温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万元;
4、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万元;
5、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万元。
(略) 报价只有本项目同行投标平均报价的 点击查看>> %,防汛应急物资装备不是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也不是紧俏暴利商品。只有同行平均报价的 点击查看>> %,明显低于成本报价。
《质疑函的答复》称:“评标委员会发现 (略)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的报价…… (略) 2022-4-26 13:24在线提交了澄清函,对询标函做出书面说明”。但是,《质疑函的答复》丝毫没有提及成本合理性的证明材料,是只要空口承诺就不是低于成本报价吗?!
招标文件第61页明确规定:“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应该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比如:以往进货合同与以往同类项目销售合同,以及发票凭证。
本项目规定了3分业绩分,及3个项目合同; (略) 起码应该提供其投标文件上业绩合同的成本来证明其一贯成本较低,报价合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对待 (略) 的明显低于报价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影响本项目的公正评审。
事实依据:本项目 (略) 标价 点击查看>> 万,只有同项目其他供应商平均投标报价的 点击查看>> %,明显是低于成本报价,是恶意低价。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并未认定 (略) 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不能诚信履约;虽然有询标,却未要求 (略) 提供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反而认定其投标有效,给予其价格分满分(30分),属于评标失误,工作失职。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略) 理。”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二)投诉请求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环境,我公司请求:
1、认定 (略) 无效投标。
2、重新评审计算各投标供应商得分。
二、被投诉人1(采购人)申辩
本项目评审工作由评审委员会负责。采购活动依法组织,过程合规。
三、被投诉人2(代理机构)申辩
投诉事项1答复:(1)本项目报价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 (略) 的报价发起在线澄清函,杭州万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澄清函,对报价做出书面说明,经评审,评审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质疑答复过程中,原评审委员会协助答复意见,原评审委员会认为根据杭州万岚提交的书面说明,无充分依据可以认定杭州万岚投标无效。(2)本项目为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 (略) 述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因此,投诉事项1,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答复: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要求杭州万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且对杭州万岚提交的书面说明进行评审后一致认定其投标有效。评审过程符合政府采购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相关供应商1(浙江江程)未进行申辩
五、相关供应商2(杭州万岚)申辩
通知书中关于温 (略) 投诉我公司的报价损害了其权益,对于投标报价的说明如下: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 (略) (略)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略) 理。
1、我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投标报价合理性的疑问进行了书面澄清并上传投标系统,评标 (略) 投标有效。
2、我公司承诺投标报价是建立在严格核算过的施工成本上,所投价格能完成杭州 (略) 防汛物资装备采 (略) 招标内容, (略) 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杭州 (略) 防汛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的技术参数要求,已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响应。
3、由于本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未有关于防汛物资采购的业绩案例,对于投标报价,每个企业的成本和采购渠道并不相同,我公司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对本项目进行了投标报价,同时也是基于杭州 (略) 防汛物资装备采 (略) 的长远发展的考虑。
4、我公司的 (略) 的实际情况做出的报价,而且本公司并未中标,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事实。
六、本机关查明
(一)杭州 (略) (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防汛应急物资装备政府采购项目【 (略) :THZB-22IL 点击查看>>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浙江 (略) (略) 托,于2022年3月10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22年4月22日开标并于当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略) 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人就本项目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质疑事项1, (略) 报价过低,明显低于成本价,应 (略) 理;质疑事项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对待 (略) 的明显低价报价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影响本项目的公正评审。
(三)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做出质疑答复(落款时间为2022年4月29日),具体为: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约定,项目依法组织实施。报价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 (略)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报价,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的第六十条,以及招标文件“三、评审程序”中的“3.4.4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略) 理”的相关要求,于2022年4月22日13:14:48向 (略) 发起在线询标,要求 (略) 说明报价的合理性。 (略) 于2022年4月22日 13:24:26在线提交了澄清函,对询标函做出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其回复函、投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等内容,认定其报价有效。评审程序及结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质疑不成立。
(四)投 (略) 分评标办 (略) 12载明:有效投标报价的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其最低报价为满分;其余报价得分按[(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的计算公式计算。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因落实政府采购需求政策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投 (略) 分评标程序3.4.4载明: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略) 理。
(五)评审报告载明五家供应商最终响应报价及价格得分为: (略) 点击查看>> 元,9.48分;温 (略) 点击查看>> 元, 点击查看>> 分; (略) 点击查看>> 元, 点击查看>> 分; (略) 点击查看>> 元,8.93分;广 (略) 点击查看>> 元,8.81分。
(六)本项目评审现场录音录像显示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 (略) 的报价有效性进行确认。经评标委员会现场确认, (略) 报价有效;评审报告载明“四、评审情况及说明 4、提请澄清供应商名称、澄清问题及说明情况 (略) 问:请证明报价的合理性,并提供书面或相关证明材料。答:已澄清。”并由评审小组成员签字。
(七)在质疑答复阶段,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出具《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意见》。《意见》第二点: (略) 在 (略) 要求的时间内,对询标函做出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其说明,无充分依据认定其投标无效。《意见》第三点:评标委员会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5〕 (略) )的要求,规范地完成了整个评审过程,整个评审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略) 理阶段,经本机关调查询问,评标委员会坚持上述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略) (略) )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 (略) 理”。 (略) 报价 点击查看>> 万元,评标过程中,应评标委员会要求, (略) 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有效。 (略) 理过程中, (略) 对其报价合理性进行了解释说明,且质疑答复 (略) 理阶段,评标委员会确认“ (略) 在 (略) 要求的时间内,对询标函做出了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根据其说明,无充分依据认定其投标无效”,被投诉人杭州 (略) 对 (略) 的报价合理性及履约能力亦未提出异议。投诉人主张“ (略) 报价过低,明显低于成本价,应 (略) 理”,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供应商对其报价合理性提供书面说明时,是否要求该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诉人主张“未要求 (略) 提供报价合理性的证明材料......属于评标失误,工作失职”,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投诉人关于“ (略) 报价过低,明显低于成本价,应 (略) 理”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对待 (略) 的明显低于报价问题上存在违规行为,影响本项目拟的公正评审”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投诉人关于杭州 (略) 防汛应急物资装备采购项目【编号:THZB-22IL 点击查看>> 】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略) (略)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上 (略) 提起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2年06月2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略)
2、联 系 人:政 (略)
3、联系电话:0571- 点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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