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政府 (略) :CSCG-JZ- 点击查看>> -1 采购人(全称):长 (略) ( 点击查看>> 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北京 (略) ( 点击查看>> 方) 为了保护 点击查看>> 、 点击查看>> 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略) 商用车基础实训室建设项目 (3) (略) : CSCG- 点击查看>>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金额单位: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签订合同后15日内完成交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成交人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 (略) 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3.3.2成交人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3.3成交人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点击查看>>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项目验收合格后凭用户的验收证明单, 点击查看>> 方出具的相关票据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 点击查看>>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支付。 4.2收款账户:中国 (略) 北京玉带河东街支行(北京 (略) :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4.3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 点击查看>> 方在收到 点击查看>> 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 成交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 (略) 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 本项目整体的质保期为自验收通过之日起 点击查看>> 年,所有软件在质保期内免费使用、升级、维护。 (略) 家正常保修范围的, (略) 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3 质保期内, (略) 有硬件设备的维修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不再收取。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验收要求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 (略) 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5.3.4验收方式:项目按政府采购的简易程序验收。 验收标准 5.3.5所有设备达到国家相应的标准,保证质量。 5.3.6所有设备必须符合产品的相关技术、安全的国家现行标准。 6.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点击查看>> 方应 (略) 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6.2 点击查看>> 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 (略) 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 (略) 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 点击查看>> 方在质 (略) 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 点击查看>> 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5)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与第四章采购需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 6.3 点击查看>> 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点击查看>> 方不再另行支付。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略) 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 点击查看>> 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2.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 点击查看>> 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 点击查看>> 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 (略) 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 点击查看>> 方提出了索赔, 点击查看>> 方应按照 点击查看>> 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 点击查看>> 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 点击查看>> 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 点击查看>> 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 (略) 遭受的损失,经过 点击查看>> 点击查看>> 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 点击查看>> 方应在接到 点击查看>> 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 (略) 分 (略) 分,其费用由 点击查看>> 方负担。同时, 点击查看>> 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 点击查看>> 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 点击查看>> 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 点击查看>> 方接受。如果 点击查看>> 方未能在 点击查看>> 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 点击查看>> 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 点击查看>> 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 点击查看>> 方损失的, 点击查看>> 方有权进一步要求 点击查看>> 方赔偿。 7.2.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 点击查看>> 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 点击查看>> 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 点击查看>> 方。 点击查看>> 方在收到 点击查看>> 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 点击查看>> 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点击查看>> 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 点击查看>> 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 点击查看>> 方迟延交货, 点击查看>> 方 (略) 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 点击查看>> 方应对购 (略) (略) 分费用负责。但是, 点击查看>> 方应继续执行合同 (略) 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略) (略) 提起诉讼。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 点击查看>> 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 (略) 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供应商负责全免费( (略) 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应及 (略) 需的备品备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 (略) 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址: | 长沙市 (略) (略) | 地址: | 北京市市辖区通州区北京市通 (略) (略) (略) (略) 13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