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文财购〔2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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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文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文财购〔2022〕5号)

一、 (略) :安文招标采购-2022-6
二、项目名称:购置大型环卫作业车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 (略)
地址:上海市虹 (略) (略) (略) 楼307室
被投诉人1:安阳市文峰区环 (略)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兴 (略) 东60米
被投诉人2:河南 (略)
地址:郑州市科学大道 点击查看>> 香丽景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供货时间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有关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同时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设置过于苛刻,分值比例畸高,为特定供应商与其他潜在供应商拉开得分差距,为其设置中标有利条款,方便与其串通投标,从而内定采购结果,以达到特定供应商高分高价中标的目的,严重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横向比较投标人,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条件,以投标单位本身为判定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2未在质疑回复函中告知我司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调查事实: 采购人文峰区环 (略)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河南 (略) 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150万元(人民币),2022年7月4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安阳市公 (略) 网》同时发布了招标公告。2022年7月1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2年7月15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函提出的问题向投诉人作出《关于“购置大型环卫作业车辆项目安文招标采购-2022-6”质疑函的复函》,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安阳市公 (略) 网》发布了更正公告。2022年7月22日,投诉人通过邮 (略) 提交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书》。我局在7月25日收到投诉书一幅正本和两幅副本,本机关在审查后进行了受理,同日按照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有关当事人于7月28日进行了书面答复,同日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更正公告、质疑函、质疑函答复等相关资料,并通过随机方式聘请专家于7月28日下午进行评审论证,本机关根据专家论证意见, (略) 理决定:
1.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无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 (略) 分成立,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更正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3.关于投诉事项三: (略) 分成立,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更正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4.关于投诉事项四: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更正修改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5.关于投诉事项五: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学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范回复质疑。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略) (略)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 (略) 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3、4、5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更正修改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或者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阳市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安阳市 (略)
2022年8月1日
一、 (略) :安文招标采购-2022-6
二、项目名称:购置大型环卫作业车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 (略)
地址:上海市虹 (略) (略) (略) 楼307室
被投诉人1:安阳市文峰区环 (略)
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兴 (略) 东60米
被投诉人2:河南 (略)
地址:郑州市科学大道 点击查看>> 香丽景苑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供货时间畸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有关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同时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设置过于苛刻,分值比例畸高,为特定供应商与其他潜在供应商拉开得分差距,为其设置中标有利条款,方便与其串通投标,从而内定采购结果,以达到特定供应商高分高价中标的目的,严重破坏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横向比较投标人,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对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条件,以投标单位本身为判定依据,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投诉事项5:被投诉人2未在质疑回复函中告知我司有依法提起投诉的权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调查事实: 采购人文峰区环 (略)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河南 (略) 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150万元(人民币),2022年7月4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安阳市公 (略) 网》同时发布了招标公告。2022年7月1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2年7月15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函提出的问题向投诉人作出《关于“购置大型环卫作业车辆项目安文招标采购-2022-6”质疑函的复函》,同时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安阳市公 (略) 网》发布了更正公告。2022年7月22日,投诉人通过邮 (略) 提交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书》。我局在7月25日收到投诉书一幅正本和两幅副本,本机关在审查后进行了受理,同日按照规定向有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和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有关当事人于7月28日进行了书面答复,同日本机关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更正公告、质疑函、质疑函答复等相关资料,并通过随机方式聘请专家于7月28日下午进行评审论证,本机关根据专家论证意见, (略) 理决定:
1.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无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二: (略) 分成立,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更正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3.关于投诉事项三: (略) 分成立,责令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更正修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
4.关于投诉事项四: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更正修改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5.关于投诉事项五: 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代理机构认真学习《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范回复质疑。
综合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略) (略)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机 (略) 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2、3、4、5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更正修改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或者 (略)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阳市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安阳市 (略)
202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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