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长沙县高桥镇金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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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长沙县高桥镇金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合同公告

供应商填写合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 (略)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县高桥镇金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县高桥镇金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县高桥镇金花水库
(3)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4)工程内容:金花水库除险加固、增设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新建管理用房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①大坝:坝顶加高、硬化坝顶道路,两侧布设波形护栏,下游坝坡重建贴坡排水及排水沟,新建下坡踏步及坡面排水沟。封堵原溢洪道控制段,原溢洪道进口右侧新建砼挡墙护岸。②泄水、输水建筑物:挖除原输水涵,新建竖井式溢洪道及输水涵,增设输水涵斜拉门,消力池末端重建管灌调压井。③增设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新建管理用房。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水利工程施工规范合格及以上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96元

本项目投评审定金额为*.4元,中标单位最终报价为优惠1.5%,最终中标价为:*.4*(1-0.015)=*.96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本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70%;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20%,即付至90%;剩余1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其他说明:


3.合同价格形式:暂定总价合同,最终的结算价格以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价格为准。
4.付款人: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邓欣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湘*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办公室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 (略) 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公章)承包人(全称):湖南 (略)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38G组织机构代码:*MA4L6DMX1H
地址:长沙县望仙路598号地址: (略) (略) 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008
法定代理人:彭自力法定代理人:王旭
委托代理人:彭自力委托代理人:王旭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0731-*
账号:*
开户银行: (略) 星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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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 (略)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县高桥镇金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县高桥镇金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县高桥镇金花水库
(3)资金来源:政府投资
(4)工程内容:金花水库除险加固、增设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新建管理用房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①大坝:坝顶加高、硬化坝顶道路,两侧布设波形护栏,下游坝坡重建贴坡排水及排水沟,新建下坡踏步及坡面排水沟。封堵原溢洪道控制段,原溢洪道进口右侧新建砼挡墙护岸。②泄水、输水建筑物:挖除原输水涵,新建竖井式溢洪道及输水涵,增设输水涵斜拉门,消力池末端重建管灌调压井。③增设大坝安全监测设施,新建管理用房。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水利工程施工规范合格及以上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96元

本项目投评审定金额为*.4元,中标单位最终报价为优惠1.5%,最终中标价为:*.4*(1-0.015)=*.96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本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70%;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20%,即付至90%;剩余1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其他说明:


3.合同价格形式:暂定总价合同,最终的结算价格以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价格为准。
4.付款人: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邓欣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湘*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地点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办公室签订。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 (略) 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公章)承包人(全称):湖南 (略) (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38G组织机构代码:*MA4L6DMX1H
地址:长沙县望仙路598号地址: (略) (略) 长沙县星沙街道东六路266号华润置地广场一期12栋1008
法定代理人:彭自力法定代理人:王旭
委托代理人:彭自力委托代理人:王旭
电话:0731-*电话:0731-*
传真:0731-*传真:0731-*
账号:*
开户银行: (略) 星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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