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中 国 电 信 永 州 分 公 司 2023 年 电 梯 场 地 租 赁 服 务 项 目 中 选 人公 示中 国 电 信 永 州 分 公 司 2023年 电 梯 场 地 租 赁 服 务 项 目 评 选 委 员 会按 照 比 选 文 件 载 明 的 评 审 方 法 和 标 准 已 完 成 对 各 参 选 人 递 交 的 参 选文 件 的 评 审 , 根 据 评 审 结 果 , 中 选 人 推 荐 如 下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中 选 人 中 选 人数 量
1 中 国 电 信 永 州 分公 司 2023年 电 梯场 地 租 赁 服 务 项 目 第 1 名 : 永 州 市 君 天 传 媒有 限 公 司 1 个公 示 时 间 : 2022年 12月 7日 至 2022年 12月 9日 , 共 3 天 。公 示 期 间 , 参 选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中 选 人 有 异 议 的 , 可 向 比选 人 提 出 。 现 将 异 议 提 出 的 要 求 告 知 如 下 :1.异 议 提 出 人 应 为 参 选 人 或 与 比 选 项 目 有 关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2.异 议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实 名 提 出 , 书 面 异 议 材 料 应 包 括 异 议 事 项 及证 明 材 料 等 内 容 ,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1 异 议 事 项 应 真 实 具 体 2 异 议 人 提 出 的 主 张 及 请 求 应 明 确 3 异 议 以 个 人 名 义 提 出 的 , 应 在 异 议 材 料 上 签 署 异 议 人 的 真实 姓 名 , 并 写 明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和 地 址 异 议 以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名 义
提 出 的 , 应 在 异 议 材 料 上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并 写 明 联 系 人 姓 名 有 效联 系 方 式 和 地 址 4 异 议 人 应 提 供 关 于 异 议 事 项 的 有 效 线 索 , 且 应 配 合 查 证 5 异 议 应 在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6 书 面 异 议 材 料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以 纸 质 文 件 或 电 子 扫 描 件 提交 。 3.异 议 人 对 其 他 参 选 人 的 参 选 文 件 内 容 提 出 异 议 的 , 应 说 明 信 息的 正 当 来 源 渠 道 。4.比 选 人 /比 选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异 议 材 料 不 明 确 不 充 分 , 需 要 异
议 人 进 一 步 明 确 或 补 充 的 , 异 议 人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明 确 或 补 充 。5.异 议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事 项 属 于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的 , 比 选 人 有 权 不 予受 理 : 1 异 议 提 出 不 符 合 上 述 任 意 一 项 要 求 的 2 异 议 事 项 已 进 入 异 议 处 理 投 诉 处 理 或 诉 讼 程 序 的 。6.异 议 事 项 如 属 于 恶 意 攻 击 或 虚 构 事 实 的 , 将 追 究 异 议 人 的 责任 。 联 系 电 话 : *高 女 士邮 箱 地 址 : *qq.com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中 通 服 供 应 链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湖 南 分 公 司2022年 1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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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异 议 事 项 应 真 实 具 体 2 异 议 人 提 出 的 主 张 及 请 求 应 明 确 3 异 议 以 个 人 名 义 提 出 的 , 应 在 异 议 材 料 上 签 署 异 议 人 的 真实 姓 名 , 并 写 明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和 地 址 异 议 以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名 义
提 出 的 , 应 在 异 议 材 料 上 应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并 写 明 联 系 人 姓 名 有 效联 系 方 式 和 地 址 4 异 议 人 应 提 供 关 于 异 议 事 项 的 有 效 线 索 , 且 应 配 合 查 证 5 异 议 应 在 公 示 期 内 提 出 6 书 面 异 议 材 料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以 纸 质 文 件 或 电 子 扫 描 件 提交 。 3.异 议 人 对 其 他 参 选 人 的 参 选 文 件 内 容 提 出 异 议 的 , 应 说 明 信 息的 正 当 来 源 渠 道 。4.比 选 人 /比 选 代 理 机 构 认 为 异 议 材 料 不 明 确 不 充 分 , 需 要 异
议 人 进 一 步 明 确 或 补 充 的 , 异 议 人 应 按 要 求 进 行 明 确 或 补 充 。5.异 议 人 提 出 的 异 议 事 项 属 于 以 下 两 种 情 况 的 , 比 选 人 有 权 不 予受 理 : 1 异 议 提 出 不 符 合 上 述 任 意 一 项 要 求 的 2 异 议 事 项 已 进 入 异 议 处 理 投 诉 处 理 或 诉 讼 程 序 的 。6.异 议 事 项 如 属 于 恶 意 攻 击 或 虚 构 事 实 的 , 将 追 究 异 议 人 的 责任 。 联 系 电 话 : *高 女 士邮 箱 地 址 : *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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