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市直周转住房规划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
邵阳市市直周转住房规划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
邵阳市市直周转住房规划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1月18日
发 包 人: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
承 包 人:湖南 (略)
签订日期:2023年1月18日
签订地点: (略)
发 包 人: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
承 包 人:湖南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邵阳市市直周转住房规划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10kV/0.4kV配电工程电工程)
1.2 工程地点: (略)
1.3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2.工程范围及内容:新装500KVA箱式变压器1台,400KVA箱式变压器1台,二进二出高压开闭所1台;敷设YJV22-4*50低压电缆250M,单相电表箱10表位2台,单相载波电子式智能表2块;箱变基础2座,高压开闭所基础1座。
2.1工程建设质量必须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国家和行业的其他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
2.2*方必须按照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做好质量记录,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外,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必须满足国家与地方的产品规范以及行业质量质量标准。
2.3所有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应符合与工程相适应的品级要求,产品包装应有生产厂名,原产地、商标、品种、规格等级、出厂批号、有关说明、采用标准的编号等。
2.4*方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费用自理。
3.工期
3.1 计划总工期:90日(为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3.2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月9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开工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如有监理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的开工日期为准。
3.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延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未答复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3.3.3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4月8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3.3.4 计划档案资料交付日期:2023年4月10日,实际交付日期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后3日内。
3.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3.3.1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
3.3.2因不可抗力被迫停工的;
3.3.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应便利条件的;
3.3.4发包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造成停工或者不能继续施工的;
3.3.5发包人的其他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3.3.6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4.合同价款
工程价款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就是;点击查看>>万元整(¥ *.00)(含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税额/元。上述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元。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
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签约合同价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元。上述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含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元。具体详见附件1《价格表》,最终以竣工图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
(3)可调价格合同
本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增值税率为/%。
3.1如发生下列因素之一的,合同价款可调整:
3.1.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1.2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3.1.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3.1.4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3.1.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2其他项目费用的确定
3.2.1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或按/向发包人计取。
3.2.2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工程总造价的/%计取。
3.2.3工期奖: /。
3.2.4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
3.2.4.1“四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协助通路、通水、通电、通讯及平整地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3.2.4.2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本合同第7条的约定处理。
3.2.4.3其他:/。
3.2.5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3.2.5.1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2.5.2工期延误导致主要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与预算价格(或原中标价)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2.5.3误工费:/。
3.2.5.4其他:/。
3.3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3.3.1经确定的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一方应在竣工前向对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收到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3.2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其他:/
5.支付方式
5.1 工程款按以下第5.1.2种方式支付:
5.1.1一次性支付:/ 。
5.1.2分期支付:
5.1.2.1预付款支付:合同金额30%为*元,大写金额为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5.1.2.2进度款支付:/;
5.1.2.3结算款支付:验收合格后付至100%,金额为*元,大写金额为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5.1.3其他支付方式:/。
5.2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按下列时间、方式、金额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时间:/。
(2)方式:
□工程款支付保函
□工程款支付保险
□其他: /。
(3)金额:/。
6. 设计文件6.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2种方式提供。
(1)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2)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
(3)由发包 (略) 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7.工程量的调整范围和方法:7.1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变更等均按实调整;
7.2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7.3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约定外的零星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其费用按实调整;
7.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变更的,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其费用按实调整;
7.5其他情况: /。
8.竣工结算8.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若发包人逾期未能审核完毕的,则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必须以送审价为准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2需经政府财政审核的工程,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若在/日内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需在接到认可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日内送审。发包人应在财政审核结果出具后/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尾款。发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超过/日未送财政审核,自超过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送审价结算价款,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承包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结算财政审核时间超过/日,从超过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送审价结算,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承包人。
8.3 如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达半年及以上,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办理已完成工程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结算款。
9. 材料设备供应9.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9.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不符时,发包人应及时更换或补足。
9.1.2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包括由发包人招标确定供应商)后委托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在到货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等文件。
9.1.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自行与供应商结算。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的,发包人均按采购价的/%向承包人支付材料配合费。
9.1.4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的,承包人只对安装质量负责,材料设备的质量缺陷责任及其他因供应商违约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给予顺延。 发包人同时应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总价/%的返工配合费。
9.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9.2.1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并在到货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等文件。
9.2.2承包人应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不符,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10.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10.1 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曾咏君,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双清区。
10.2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王建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双清区。
10.3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10.4 发包人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承包人项目代表应予执行。
10.5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11. 双方权利
11.1 发包人权利
11.1.1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1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1.1.2 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1.1.3 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1.1.4 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程的行为时,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
11.1.5 其他:/。
11.2 承包人权利
11.2.1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承包人项目经理,调换后项目经理的权责不变。
11.2.2 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
11.2.3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1.2.4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2. 双方义务
12.1 发包人义务
12.1.1 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2.1.2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2.1.3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12.1.4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12.1.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2.1.6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2.1.7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12.1.8施工中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以及已完工工程发包人未及时验收的,发包人应对在建工程和已完工工程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如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由发包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12.1.9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完整、准确地提供其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等资料,并纳入工程结算中计取费用、税金。如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承包人因漏缴、少缴税款而受行政处罚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2.1.10发包人应确保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12.1.11 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12.2 承包人义务
12.2.1 办理法律规定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2.2.2 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等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2.3 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2.2.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12.2.5按照当地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工作,及时清理施工完毕后剩余的废料和垃圾。
12.2.6负责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内如发生损坏、丢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7配合发包人做好隐蔽工程验收、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12.2.8承包人必须按照国 (略) 相关规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等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2.2.9承包人必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户名:湖南 (略) ;账号:*68098;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邵阳蔡锷广场支行),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妥善保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的有关资料。
12.2.10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发包人有权从未结工程款中扣减与拖欠工资对应款项,并向农民工支付。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扣减工程款项的行为,该行为视为发包人已按期履行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12.2.11承包人的其他义务:/。
13.分包1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的分包应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
13.2 除劳务分包外,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13.3 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
13.4 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14. 工程验收和工程保管保修
1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之日起日内组织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履行工程竣工签证手续。竣工验收完毕后,承包人根据验收结果组织消缺整改(若有);复检合格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日内签证确认。
14.1.1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验收当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未及时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承包人应及时再经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签证后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2 竣工验收
14.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完成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3份。
14.2.2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0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4.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4.3工程保管
14.3.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6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1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4.4保修责任
14.4.1 保修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14.4.1.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4.4.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4.4.1.3供热/供冷工程,为2个供暖/供冷期;
14.4.1.4电气管线、室内外上、下水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及道路工程,为2年;
14.4.1.5其他:/。
14.4.1.6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第24条特别约定中约定。
14.4.2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承包人超过2个工作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维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不适用本保修责任条款。
15.保密条款15.1 承包人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发包人技术信息、经验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5.1.1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5.1.2 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5.1.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发包人,或按发包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15.2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发包人书面解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15.3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6. 合同变更和解除
16.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6.2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结算金额按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超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6.3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结算金额按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7. 违约责任
17.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7.2承包人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应按施工安装费(合同总价扣除设备材料费)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7.4 其他:/。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8.2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8.2.1 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8.2.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8.2.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8.3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18.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多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18.5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20日(含本数),合同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19. 争议解决方式
19.1 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19.1.1种方式处理:
19.1.1仲裁: (略)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1.2诉讼:向/所 (略) 提起诉讼。
19.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0.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3)招投标文件(或非招标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3.其他事项
23.1 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23.2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执正本和副本各*份,承包人执*份正本,财政部门执*份副本, (略) 政府采购中心执*份副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供财政监督的资料保存和处理款项支付。
23.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1./;
2./;
3./。
24.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
2./;
3./。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签 署 页
*方:(盖章) | *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地址: (略) 双清区邵阳大道政务中心-行政主楼1楼 | 地址: (略) 大祥区百春园 |
邮编: | 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0739-*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邵阳蔡锷广场支行 |
账号: | 账号:4300 1580 5650 5916 8098 |
税号:1143 0500 MB18 9972 4R | 税号:*6XR |
Email: | Email: |
财政部门备案(盖章):
年月 日
邵阳市市直周转住房规划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01月18日
发 包 人: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
承 包 人:湖南 (略)
签订日期:2023年1月18日
签订地点: (略)
发 包 人: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
承 包 人:湖南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邵阳市市直周转住房规划建设项目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安装工程(10kV/0.4kV配电工程电工程)
1.2 工程地点: (略)
1.3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2.工程范围及内容:新装500KVA箱式变压器1台,400KVA箱式变压器1台,二进二出高压开闭所1台;敷设YJV22-4*50低压电缆250M,单相电表箱10表位2台,单相载波电子式智能表2块;箱变基础2座,高压开闭所基础1座。
2.1工程建设质量必须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及国家和行业的其他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
2.2*方必须按照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做好质量记录,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外,应符合产品样本和说明书所列之标准和具备相应之功能,必须满足国家与地方的产品规范以及行业质量质量标准。
2.3所有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应符合与工程相适应的品级要求,产品包装应有生产厂名,原产地、商标、品种、规格等级、出厂批号、有关说明、采用标准的编号等。
2.4*方发生施工质量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费用自理。
3.工期
3.1 计划总工期:90日(为日历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3.2计划开工日期:2023年1月9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开工的书面通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如有监理以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开工令)的开工日期为准。
3.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发包人同意延期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未答复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3.2.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3.3.3 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4月8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3.3.4 计划档案资料交付日期:2023年4月10日,实际交付日期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的竣工日期后3日内。
3.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工期顺延,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3.3.1发包人书面同意工期顺延的;
3.3.2因不可抗力被迫停工的;
3.3.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应便利条件的;
3.3.4发包人变更计划或变更施工图,造成停工或者不能继续施工的;
3.3.5发包人的其他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
3.3.6其他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4.合同价款
工程价款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1)固定总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固定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就是;点击查看>>万元整(¥ *.00)(含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增值税税率9%,增值税税额/元。上述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含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元。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
固定综合单价承包
本项目工程签约合同价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元。上述总价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含税),其中不含税价/元,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额/元。具体详见附件1《价格表》,最终以竣工图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合同结算价格。若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合同约定税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不一致时,对于尚未完成结算且未开具增值税税率发票的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调整含税价格,价格调整以不含税价为基准。
(3)可调价格合同
本项目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含税),增值税率为/%。
3.1如发生下列因素之一的,合同价款可调整:
3.1.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3.1.2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3.1.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3.1.4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3.1.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3.2其他项目费用的确定
3.2.1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或按/向发包人计取。
3.2.2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工程总造价的/%计取。
3.2.3工期奖: /。
3.2.4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
3.2.4.1“四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协助通路、通水、通电、通讯及平整地面,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3.2.4.2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本合同第7条的约定处理。
3.2.4.3其他:/。
3.2.5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的计算原则和方法
3.2.5.1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3.2.5.2工期延误导致主要材料设备的实际采购价格与预算价格(或原中标价)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
3.2.5.3误工费:/。
3.2.5.4其他:/。
3.3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3.3.1经确定的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一方应在竣工前向对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收到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3.2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4)其他:/
5.支付方式
5.1 工程款按以下第5.1.2种方式支付:
5.1.1一次性支付:/ 。
5.1.2分期支付:
5.1.2.1预付款支付:合同金额30%为*元,大写金额为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5.1.2.2进度款支付:/;
5.1.2.3结算款支付:验收合格后付至100%,金额为*元,大写金额为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5.1.3其他支付方式:/。
5.2工程款支付担保
发包人应按下列时间、方式、金额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1)时间:/。
(2)方式:
□工程款支付保函
□工程款支付保险
□其他: /。
(3)金额:/。
6. 设计文件6.1 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按以下第2种方式提供。
(1)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2)由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10日内审批完毕并交还承包人。
(3)由发包 (略) 向承包人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7.工程量的调整范围和方法:7.1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变更等均按实调整;
7.2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7.3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约定外的零星工程量,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其费用按实调整;
7.4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量变更的,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其费用按实调整;
7.5其他情况: /。
8.竣工结算8.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若发包人逾期未能审核完毕的,则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必须以送审价为准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2需经政府财政审核的工程,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若在/日内未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人需在接到认可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日内送审。发包人应在财政审核结果出具后/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尾款。发包人接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超过/日未送财政审核,自超过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送审价结算价款,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承包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结算财政审核时间超过/日,从超过之日起/日内,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送审价结算,将工程尾款支付给承包人。
8.3 如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达半年及以上,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办理已完成工程的结算并一次性付清结算款。
9. 材料设备供应9.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9.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详见附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合同约定或设计文件不符时,发包人应及时更换或补足。
9.1.2发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以及发包人指定供应商(包括由发包人招标确定供应商)后委托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均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在到货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等文件。
9.1.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自行与供应商结算。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的,发包人均按采购价的/%向承包人支付材料配合费。
9.1.4材料设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向其指定的供应商采购的,承包人只对安装质量负责,材料设备的质量缺陷责任及其他因供应商违约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负责,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应给予顺延。 发包人同时应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总价/%的返工配合费。
9.2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9.2.1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本工程所需其他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说明、施工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标准要求进行采购,并在到货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以及检测报告等文件。
9.2.2承包人应对所购材料设备质量负责,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约定的施工标准不符,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10.双方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10.1 发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曾咏君,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双清区。
10.2 承包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的代表为王建雄,联系电话:*,通信地址双清区。
10.3双方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约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权利,履行派出方的义务。
10.4 发包人项目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项目代表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条件和指令,承包人项目代表应予执行。
10.5本工程项目发包人委托/公司依法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监理工程师:/。
11. 双方权利
11.1 发包人权利
11.1.1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1日书面通知承包人,调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11.1.2 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质量安全保证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11.1.3 对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11.1.4 督促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环境管理目标。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有关安全规程的行为时,发包人有权制止直至停止承包人的工作。
11.1.5 其他:/。
11.2 承包人权利
11.2.1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根据工程需要调换承包人项目经理,调换后项目经理的权责不变。
11.2.2 按合同约定取得工程价款。
11.2.3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11.2.4 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2. 双方义务
12.1 发包人义务
12.1.1 按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12.1.2 办理应由发包人负责的相关证件、批件,并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2.1.3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12.1.4 协调施工场地进行交叉作业的各专业施工单位间的关系。
12.1.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12.1.6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12.1.7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检查和竣工验收。
12.1.8施工中因发包人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以及已完工工程发包人未及时验收的,发包人应对在建工程和已完工工程做好安全保护工作。如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丢失的,由发包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12.1.9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完整、准确地提供其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格等资料,并纳入工程结算中计取费用、税金。如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承包人因漏缴、少缴税款而受行政处罚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2.1.10发包人应确保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12.1.11 发包人的其他义务:/。
12.2 承包人义务
12.2.1 办理法律规定的应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12.2.2 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等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2.3 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2.2.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12.2.5按照当地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工作,及时清理施工完毕后剩余的废料和垃圾。
12.2.6负责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交付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内如发生损坏、丢失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2.2.7配合发包人做好隐蔽工程验收、中间检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12.2.8承包人必须按照国 (略) 相关规定,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承包人承担的工程及其负责管理的范围内所发生的设备、人身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电网等事故,其责任和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12.2.9承包人必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承包人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款专用账户(户名:湖南 (略) ;账号:*68098;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邵阳蔡锷广场支行),专项用于支付本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并妥善保存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的有关资料。
12.2.10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所负责的工程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发包人有权从未结工程款中扣减与拖欠工资对应款项,并向农民工支付。承包人认可发包人扣减工程款项的行为,该行为视为发包人已按期履行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义务。
12.2.11承包人的其他义务:/。
13.分包1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的分包应严格执行合同的约定。
13.2 除劳务分包外,承包人不得将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13.3 按合同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分包合同中应加入与本合同相同的有关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的条款。
13.4 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承包人、分包商双方的安全施工责任,强化分包商的责任意识。承包人应加强对分包商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抓好施工安全、质量工作。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承包人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分包商的施工组织设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14. 工程验收和工程保管保修
14.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通知之日起日内组织并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履行工程竣工签证手续。竣工验收完毕后,承包人根据验收结果组织消缺整改(若有);复检合格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日内签证确认。
14.1.1隐蔽工程验收: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承包人应在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验收。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验收当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并在检验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未及时验收或者验收合格后24小时内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承包人应及时再经书面通知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签证后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4.2 竣工验收
14.2.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在施工完成后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3份。
14.2.2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0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14.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日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不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14.3工程保管
14.3.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6日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1日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14.4保修责任
14.4.1 保修期限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具体保修期限如下:
14.4.1.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14.4.1.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4.4.1.3供热/供冷工程,为2个供暖/供冷期;
14.4.1.4电气管线、室内外上、下水工程、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工程及道路工程,为2年;
14.4.1.5其他:/。
14.4.1.6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在第24条特别约定中约定。
14.4.2 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维修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承包人超过2个工作日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维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所需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不适用本保修责任条款。
15.保密条款15.1 承包人及其项目参加人员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发包人技术信息、经验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承包人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5.1.1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15.1.2 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15.1.3 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或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将上述信息、资料返还发包人,或按发包人要求作适当处理。
15.2 本合同项下的保密义务至相关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发包人书面解除承包人本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起终止。
15.3 本条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且不受合同解除、终止或无效的影响。
16. 合同变更和解除
16.1 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16.2 因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结算金额按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超付的合同价款,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6.3 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合同结算金额按实际工程量予以确认,并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17. 违约责任
17.1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17.2承包人延误工期的,每延误一日,应按施工安装费(合同总价扣除设备材料费)的0.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30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17.4 其他:/。
18. 不可抗力
18.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武装冲突、社会动乱、暴乱或按照本条的定义构成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18.2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妨碍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免除或延迟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8.2.1 免除或延迟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18.2.2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18.2.3 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8.3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含本数)以书面方式正式通知另一方。该通知中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18.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多方应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带来的损失。合同各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18.5 如果不可抗力阻碍受影响方履行义务持续超过120日(含本数),合同各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款或终止本合同。
19. 争议解决方式
19.1 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19.1.1种方式处理:
19.1.1仲裁: (略) 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1.2诉讼:向/所 (略) 提起诉讼。
19.2 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20. 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或成交通知书);
(3)招投标文件(或非招标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23.其他事项
23.1 如有未尽事项,双方可另签订补充协议。
23.2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发包人执正本和副本各*份,承包人执*份正本,财政部门执*份副本, (略) 政府采购中心执*份副本,各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供财政监督的资料保存和处理款项支付。
23.3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附件:
1./;
2./;
3./。
24.特别约定
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
2./;
3./。
(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签 署 页
*方:(盖章) | *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 | 签订日期: |
地址: (略) 双清区邵阳大道政务中心-行政主楼1楼 | 地址: (略) 大祥区百春园 |
邮编: | 邮编: |
联系人: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0739-*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邵阳蔡锷广场支行 |
账号: | 账号:4300 1580 5650 5916 8098 |
税号:1143 0500 MB18 9972 4R | 税号:*6XR |
Email: | 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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