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批、第五批到期药品续约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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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批、第五批到期药品续约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

冀医保函〔2023〕25号


各市(含定州、 (略) )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批、第五批到期药品续约结果落地实施工作, (略) 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续约结果落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续约范围为第三批、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到期药品(具体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作为采购主体, (略) 集中采购药品都 (略) 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采购周期与约定采购量

2023年 (略) 所有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本次续约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合同每年一签。采购年度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配送企业选择

中选企业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如确有需要, (略) 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增加配送企业。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签订三方协议

2023年6月30日前,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到期药品中选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 (略)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六、配套政策措施

其他配套政策措施, (略) 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持续巩固集中采购成果。目前集采已进入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推进阶段,涉及多个批次和品种。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 (略)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有关要求,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略) 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良好局面,不断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次续约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落实情况检查和督导,医疗机构作为中选产品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优先采购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中选产品备货工作,保证各种规格齐全,便于临床使用。同时积极引导患者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加深医务人员和患者对中选产品的认同感。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批、第五批到期药品中选结果


(略) 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1日


冀医保函〔2023〕25号


各市(含定州、 (略) )医疗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华北油田医疗保障中心,省本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省属医疗机构:

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批、第五批到期药品续约结果落地实施工作, (略) 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续约结果落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续约范围为第三批、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到期药品(具体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门诊保障定点药店作为采购主体, (略) 集中采购药品都 (略) 医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

三、采购周期与约定采购量

2023年 (略) 所有参加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全面执行本次续约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采购合同每年一签。采购年度内医疗机构完成协议采购量后,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配送企业选择

中选企业每个统筹区原则上可选择不超过3家配送企业, (略) 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建立配送关系。如确有需要, (略) 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申请增加配送企业。中选企业作为保障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选择配送能力强、规模大、覆盖率高、信誉好的配送企业,确保配送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签订三方协议

2023年6月30日前,参加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到期药品中选企业、中选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 (略) 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

六、配套政策措施

其他配套政策措施, (略) 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印发的《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冀医保规〔2021〕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一)持续巩固集中采购成果。目前集采已进入进入全方位多层次常态化推进阶段,涉及多个批次和品种。各级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 (略) 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集中带量采购有关要求,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略) 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良好局面,不断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二)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指导。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次续约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强化对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落实情况检查和督导,医疗机构作为中选产品配备使用的责任主体,应优先采购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要提前做好中选产品备货工作,保证各种规格齐全,便于临床使用。同时积极引导患者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产品,进一步节约医疗费用,减轻患者负担。

(三)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集中带量采购的重要意义,加强对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加深医务人员和患者对中选产品的认同感。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三批、第五批到期药品中选结果


(略) 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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