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疾控中心微检科2023年食品及食源性疾病试剂和中央布病防治耗材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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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疾控中心微检科2023年食品及食源性疾病试剂和中央布病防治耗材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略) 疾控中心微检科2023年食品及食源性疾病试剂和

中央布病防治耗材采购项目

中标(成交)公告

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名称: (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 (略) 相山区孟山中路公共卫生大厦

联系人:于科长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名称:安徽泽普 (略)

地址: (略) 相山区梅苑路66号金水河畔(北区)116幢101室

项目负责人:刘紫薇 电话:0561-* *

项目名称和编号

名称: (略) 疾控中心微检科2023年食品及食源性疾病试剂和中央布病防治耗材采购项目

编号:AHZP-2023-063

中标(成交)

供应商名称、地址

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蜀山区潜山北路天?h中心写字楼1幢13层1-1301

中标(成交)金额

*.00元人民币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日期

2023年4月19日

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时间

2023年4月20日

公告期限

1个工作日

提出质疑的时间、

地点、联系电话

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点、联系方式如下:

1.采购人地址及联系电话见本公告第一栏。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略) 相山区梅苑路66号金水河畔(北区)116幢101室;联系人:刘紫薇;联系电话:0561-*;*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法律法规,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一、质疑人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1.请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公告期满后联系采购人签订合同,缴纳相应费用。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作放弃中标(成交)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扰乱政府采购正常工作秩序的虚假、恶意的质疑,将依法给予处罚。

投标产品分项报价表.pdf

(略) 疾控中心微检科2023年食品及食源性疾病试剂和

中央布病防治耗材采购项目

中标(成交)公告

采购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

名称: (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 (略) 相山区孟山中路公共卫生大厦

联系人:于科长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

名称:安徽泽普 (略)

地址: (略) 相山区梅苑路66号金水河畔(北区)116幢101室

项目负责人:刘紫薇 电话:0561-* *

项目名称和编号

名称: (略) 疾控中心微检科2023年食品及食源性疾病试剂和中央布病防治耗材采购项目

编号:AHZP-2023-063

中标(成交)

供应商名称、地址

名称:安徽 (略)

地址: (略) 蜀山区潜山北路天?h中心写字楼1幢13层1-1301

中标(成交)金额

*.00元人民币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招标(采购)日期

2023年4月19日

中标(成交)公告发布时间

2023年4月20日

公告期限

1个工作日

提出质疑的时间、

地点、联系电话

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点、联系方式如下:

1.采购人地址及联系电话见本公告第一栏。

2.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略) 相山区梅苑路66号金水河畔(北区)116幢101室;联系人:刘紫薇;联系电话:0561-*;*

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法律法规,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如下:

一、质疑人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1.请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公告期满后联系采购人签订合同,缴纳相应费用。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作放弃中标(成交)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扰乱政府采购正常工作秩序的虚假、恶意的质疑,将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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