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地区聚环氧琥珀酸钠(PESA)采购通用品类协议中标候选人公示
惠州地区聚环氧琥珀酸钠(PESA)采购通用品类协议中标候选人公示
序 | 标段(包)编号 | 标段(包)名称 | 采办方式 |
1 | 23-CNCCC-HW-GK-0403/01 | 惠州地区聚环氧琥珀酸钠(PESA)采购通用品类协议 | 公开招标 |
排名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 | 中标金额(含增值税) | 工期 | 质量 | 项目负责人 | 相关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资格能力条件 | 备注 |
1 | 山东化 (略) | CNY9,323,042.40 | CNY9,323,042.40 | 应在订单下达5天内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2 | 河北 (略) | CNY11,390,400.00 | CNY11,390,400.00 | 应在订单下达5天内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序 | 投标人名称 | 评标情况 | 评价理由 | 备注 |
1 | (略) (略) | 初步评审不合格 | 提供的业绩总金额不足50万元人民币,且未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不满足:★业绩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1)投标人在近三年(2020年1月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具有聚环氧琥珀酸钠(PESA)销售业绩至少1项且业绩总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 (对于单项次合同,完成部分交付的也视为已完成业绩,业绩认定金额以实际交付金额计算。)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业绩合同、到货验收材料。业绩合同应至少涵盖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供货名称、数量等内容;到货验收材料应有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3)若业绩合同为年度协议,还应至少提供1项完成订单的订单页、及订单相应的到货验收单,年协或单项次合同需要提供一样的验收证明材料。同一个年协合同提供1项及以上订单的均算为1个有效业绩。 4)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 |
序 | 标段(包)编号 | 标段(包)名称 | 采办方式 |
1 | 23-CNCCC-HW-GK-0403/01 | 惠州地区聚环氧琥珀酸钠(PESA)采购通用品类协议 | 公开招标 |
排名 | 中标候选人名称 | 投标报价(含增值税) | 中标金额(含增值税) | 工期 | 质量 | 项目负责人 | 相关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资格能力条件 | 备注 |
1 | 山东化 (略) | CNY9,323,042.40 | CNY9,323,042.40 | 应在订单下达5天内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2 | 河北 (略) | CNY11,390,400.00 | CNY11,390,400.00 | 应在订单下达5天内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序 | 投标人名称 | 评标情况 | 评价理由 | 备注 |
1 | (略) (略) | 初步评审不合格 | 提供的业绩总金额不足50万元人民币,且未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不满足:★业绩要求(开标时需进行信息公开:(1)投标人在近三年(2020年1月1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具有聚环氧琥珀酸钠(PESA)销售业绩至少1项且业绩总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提供相应业绩证明文件。 (对于单项次合同,完成部分交付的也视为已完成业绩,业绩认定金额以实际交付金额计算。)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业绩合同、到货验收材料。业绩合同应至少涵盖合同首页、合同签署页、供货名称、数量等内容;到货验收材料应有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 3)若业绩合同为年度协议,还应至少提供1项完成订单的订单页、及订单相应的到货验收单,年协或单项次合同需要提供一样的验收证明材料。同一个年协合同提供1项及以上订单的均算为1个有效业绩。 4)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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