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口腔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和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3〕4号
关于落实口腔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和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结果有关工作的通知津药集采发〔2023〕4号
各区医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措施,保障广大患者及时享受改革成果。根据《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 (略) 实际,现就落实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种植体系统集采”)和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未参加的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二、采购品种
口腔 (略) 际联盟带量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口腔种植体集采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产品”)(附件1)。
(略) 医药采购平台公布的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产品(附件2)。
三、约定采购量
我市医疗机构与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四、采购周期
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的90%。
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周期为1年。
五、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严格落实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清单,采购部门及时将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医保经办部门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医用耗材编码赋码等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全部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
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可结合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开展配送的规定,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 (略) 、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医疗结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医疗机构要按协议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
(三)规范牙冠类耗材挂网。采购部门将符合限价条件的牙冠类耗材按规定挂网,鼓励医疗机构在限价挂网结果基础上,结合同类产品前期历史采购价格与限价挂网企业开展合理议价。企业根据临床需要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染色、上饰面瓷等加工及相应的伴随服务,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并保持限价挂网前后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
限价挂网期间,企业应确保持续拥有限价挂网医疗器械的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否则视为放弃限价挂网资格。限价挂网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更新或延续的,限价挂网价格保持不变。属于牙冠限价挂网范围的注册证,符合限价挂网申报条件和报价要求的,可随时申报挂网。如其他地区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限价挂网价格的,企业应于采购结果执行10日内 (略) 医药采购中心申报价格,实行价格联动。 (略)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牙冠的,可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参照限价挂网结果自主确定价格并按规定挂网。其他类型牙冠参照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类耗材的价格挂网。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五)加强监测考核。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采购行为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行为,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六)严厉惩处不法行为。加强监管, (略) 场秩序,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和经营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 (略) 有序流通。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实施全流程调控。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限价挂网“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响应“三位一体”综合治理措施。各医疗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医疗服务、种植体,牙冠分开收费,明码标价。公立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挂网价格“零差率”向患者收费;引导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医保局向辖区内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发放《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附件3),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全部通知到位,宣讲到位,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组织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主动在明显区域公开种植体和牙冠中选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组织医疗机构在收费窗口张贴《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附件4),或在首次就诊时发放给患者。
(三)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信息公开和监督。各区医保部门要在官方渠道长期公布本区域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是否参与专项治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使用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的品牌及价格等,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同步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并及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
(四)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6月份起,各区医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检查本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本方案自2023年4月20日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2.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产品
3.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
4.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
(略) 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医保局印代)
2023年4月18日
各区医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措施,保障广大患者及时享受改革成果。根据《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 (略) 实际,现就落实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种植体系统集采”)和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未参加的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二、采购品种
口腔 (略) 际联盟带量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口腔种植体集采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产品”)(附件1)。
(略) 医药采购平台公布的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产品(附件2)。
三、约定采购量
我市医疗机构与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四、采购周期
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的90%。
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周期为1年。
五、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严格落实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清单,采购部门及时将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医保经办部门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医用耗材编码赋码等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全部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
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可结合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开展配送的规定,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 (略) 、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医疗结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医疗机构要按协议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
(三)规范牙冠类耗材挂网。采购部门将符合限价条件的牙冠类耗材按规定挂网,鼓励医疗机构在限价挂网结果基础上,结合同类产品前期历史采购价格与限价挂网企业开展合理议价。企业根据临床需要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染色、上饰面瓷等加工及相应的伴随服务,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并保持限价挂网前后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
限价挂网期间,企业应确保持续拥有限价挂网医疗器械的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否则视为放弃限价挂网资格。限价挂网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更新或延续的,限价挂网价格保持不变。属于牙冠限价挂网范围的注册证,符合限价挂网申报条件和报价要求的,可随时申报挂网。如其他地区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限价挂网价格的,企业应于采购结果执行10日内 (略) 医药采购中心申报价格,实行价格联动。 (略)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牙冠的,可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参照限价挂网结果自主确定价格并按规定挂网。其他类型牙冠参照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类耗材的价格挂网。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五)加强监测考核。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采购行为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行为,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六)严厉惩处不法行为。加强监管, (略) 场秩序,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和经营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 (略) 有序流通。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实施全流程调控。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限价挂网“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响应“三位一体”综合治理措施。各医疗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医疗服务、种植体,牙冠分开收费,明码标价。公立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挂网价格“零差率”向患者收费;引导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医保局向辖区内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发放《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附件3),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全部通知到位,宣讲到位,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组织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主动在明显区域公开种植体和牙冠中选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组织医疗机构在收费窗口张贴《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附件4),或在首次就诊时发放给患者。
(三)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信息公开和监督。各区医保部门要在官方渠道长期公布本区域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是否参与专项治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使用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的品牌及价格等,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同步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并及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
(四)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6月份起,各区医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检查本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本方案自2023年4月20日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2.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产品
3.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
4.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
(略) 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医保局印代)
2023年4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pdf 相关附件: 附件2: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产品.pdf 相关附件: 附件3.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docx 相关附件: 附件4.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docx 相关附件: (略) 参与口腔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及承诺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医疗机构名单.xlsx
各区医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措施,保障广大患者及时享受改革成果。根据《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 (略) 实际,现就落实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种植体系统集采”)和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未参加的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二、采购品种
口腔 (略) 际联盟带量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口腔种植体集采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产品”)(附件1)。
(略) 医药采购平台公布的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产品(附件2)。
三、约定采购量
我市医疗机构与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四、采购周期
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的90%。
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周期为1年。
五、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严格落实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清单,采购部门及时将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医保经办部门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医用耗材编码赋码等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全部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
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可结合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开展配送的规定,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 (略) 、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医疗结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医疗机构要按协议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
(三)规范牙冠类耗材挂网。采购部门将符合限价条件的牙冠类耗材按规定挂网,鼓励医疗机构在限价挂网结果基础上,结合同类产品前期历史采购价格与限价挂网企业开展合理议价。企业根据临床需要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染色、上饰面瓷等加工及相应的伴随服务,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并保持限价挂网前后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
限价挂网期间,企业应确保持续拥有限价挂网医疗器械的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否则视为放弃限价挂网资格。限价挂网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更新或延续的,限价挂网价格保持不变。属于牙冠限价挂网范围的注册证,符合限价挂网申报条件和报价要求的,可随时申报挂网。如其他地区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限价挂网价格的,企业应于采购结果执行10日内 (略) 医药采购中心申报价格,实行价格联动。 (略)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牙冠的,可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参照限价挂网结果自主确定价格并按规定挂网。其他类型牙冠参照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类耗材的价格挂网。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五)加强监测考核。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采购行为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行为,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六)严厉惩处不法行为。加强监管, (略) 场秩序,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和经营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 (略) 有序流通。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实施全流程调控。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限价挂网“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响应“三位一体”综合治理措施。各医疗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医疗服务、种植体,牙冠分开收费,明码标价。公立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挂网价格“零差率”向患者收费;引导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医保局向辖区内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发放《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附件3),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全部通知到位,宣讲到位,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组织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主动在明显区域公开种植体和牙冠中选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组织医疗机构在收费窗口张贴《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附件4),或在首次就诊时发放给患者。
(三)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信息公开和监督。各区医保部门要在官方渠道长期公布本区域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是否参与专项治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使用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的品牌及价格等,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同步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并及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
(四)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6月份起,各区医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检查本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本方案自2023年4月20日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2.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产品
3.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
4.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
(略) 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医保局印代)
2023年4月18日
各区医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措施,保障广大患者及时享受改革成果。根据《关于开展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和耗材价格专项治理的通知》(医保发〔2022〕27号)、《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价格专项治理落地执行工作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3〕39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关于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要求, (略) 实际,现就落实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种植体系统集采”)和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
参加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鼓励未参加的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二、采购品种
口腔 (略) 际联盟带量采购办公室公布的口腔种植体集采中选品种(以下简称“中选产品”)(附件1)。
(略) 医药采购平台公布的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产品(附件2)。
三、约定采购量
我市医疗机构与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签订的协议采购量。
四、采购周期
本次口腔种植体系统集采中选结果采购周期为3年。在采购周期内,每年签订采购协议。续签采购协议时,由医疗机构参考上年度临床实际使用情况,企业供应情况等因素确定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不低于前一年整体实际使用量,不低于同中选企业上年度协议采购量的90%。
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采购周期为1年。
五、主要任务
(一)执行带量采购结果。严格落实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办公室推送的口腔种植体系统中选产品清单,采购部门及时将中选产品按中选价格挂网。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及其确定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完成协议采购量。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按协议采购量执行采购,配件包不计入协议采购量。原则上中选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应组套采购,因临床需要按部件单独采购的,可按部件采购。采购协议量完成情况,将以同一产品系统的种植体和修复基台(比例为1:1)实际采购完成的套数进行统计。医保经办部门做好口腔种植体系统医用耗材编码赋码等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及时完整上传全部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在使用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系统时,可在同一中选产品系统内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不同规格、型号的部件组套使用。配件包按实际需要决定是否使用,如需使用,则按中选产品系统内该部件的中选价格采购。医疗机构使用非专用的动力工具、配套工具产生的清洗消毒等相关费用,按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在《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LM-OI-2022-1)》发布前已有协议,且同一产品系统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可继续执行原协议约定的价格。
非中选口腔种植体系统产品中包含中选产品部件的,按该部件的中选价格挂网,其他部件可结合实际交易价格合理设定挂网价格高线,对超出价格高线的产品,引导相关企业逐步将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严格落实由中选企业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开展配送的规定,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畅通 (略) 渠道, (略) 、库存等环节向中选企业收取附加费用,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配送企业要按医疗机构需求及时配送中选产品、提供手术专用工具和伴随服务,保障临床使用。在中选产品协议采购量完成的前提下,医疗结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市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仍应优先选用中选产品系统。医疗机构要按协议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
(三)规范牙冠类耗材挂网。采购部门将符合限价条件的牙冠类耗材按规定挂网,鼓励医疗机构在限价挂网结果基础上,结合同类产品前期历史采购价格与限价挂网企业开展合理议价。企业根据临床需要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染色、上饰面瓷等加工及相应的伴随服务,伴随服务包括协助组装工具、进行必要的工具使用指导、对医疗机构进行工具操作培训等,并保持限价挂网前后伴随服务供给的延续性。
限价挂网期间,企业应确保持续拥有限价挂网医疗器械的国内有效注册批件,否则视为放弃限价挂网资格。限价挂网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更新或延续的,限价挂网价格保持不变。属于牙冠限价挂网范围的注册证,符合限价挂网申报条件和报价要求的,可随时申报挂网。如其他地区采购中选价格低于本次限价挂网价格的,企业应于采购结果执行10日内 (略) 医药采购中心申报价格,实行价格联动。 (略)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立医疗机构自行加工制作牙冠的,可按照适当的成本回收率,参照限价挂网结果自主确定价格并按规定挂网。其他类型牙冠参照单牙种植用全瓷牙冠类耗材的价格挂网。
(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加强对中选产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质量的行为。生产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要求组织生产,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按照采购协议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对执行中,不能保证质量等行为,按照采购文件和协议约定,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五)加强监测考核。按照“每月监测、年度考核”的要求,对医疗机构执行协议采购量进度、采购行为和回款情况开展监测和督导,重点关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大量使用非中选产品行为,并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考核,确保完成采购周期内合同用量。
(六)严厉惩处不法行为。加强监管, (略) 场秩序,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监测中选企业履约情况,实时关注供需变化,及时研判短缺风险,督促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做好产品调配,将不能良好履约和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中选企业和经营企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记录,并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戒。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卖、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 (略) 有序流通。
六、工作要求
(一)全面实施全流程调控。公立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收费、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牙冠限价挂网“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措施。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响应“三位一体”综合治理措施。各医疗机构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医疗服务、种植体,牙冠分开收费,明码标价。公立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挂网价格“零差率”向患者收费;引导民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按“零差率”销售;鼓励民营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少加价或不加价销售种植体系统和牙冠耗材。倡导各类医疗机构在落实口腔种植医疗服务全流程调控价格的前提下,向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通过技术劳务价值获得回报。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医保局向辖区内提供口腔种植服务的医疗机构发放《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附件3),讲明政策要求和实施安排,确保全部通知到位,宣讲到位,及时回应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努力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组织口腔种植医疗机构主动在明显区域公开种植体和牙冠中选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实际收费标准。组织医疗机构在收费窗口张贴《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附件4),或在首次就诊时发放给患者。
(三)做好口腔种植价格信息公开和监督。各区医保部门要在官方渠道长期公布本区域口腔种植医疗服务机构名单,包括医疗机构信息、是否参与专项治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使用的种植体系统和牙冠的品牌及价格等,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引。对不接受全流程调控的医疗机构,要使用一定的警示标识等方式提示价格风险。同步公开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患者对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反馈,并及时纠正不当价格行为。
(四)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6月份起,各区医保部门要组织开展口腔种植专项治理“回头看”,重点检查本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机构。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做好督促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本方案自2023年4月20日执行,采购周期到期后未接续品种继续按本方案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口腔种植体系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2.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产品
3.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
4.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
(略) 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
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医保局印代)
2023年4月18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口腔 (略) 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pdf 相关附件: 附件2:单牙种植使用的全瓷牙冠类耗材限价挂网产品.pdf 相关附件: 附件3.致广大医疗机构的一封信.docx 相关附件: 附件4.致广大口腔种植患者的一封信.docx 相关附件: (略) 参与口腔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及承诺响应全流程医疗服务价格调控医疗机构名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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