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YHCG-GK-*-1 采购人(全称):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检验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3-2024年检验检测承检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YH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2023-2024年检验检测承检服务机构采购项目 | 其他服务 | 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 (略) 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 项 | 1 | 80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本次采购年度预算为340万元,项目依据实际抽检任务量结算,结算总价=单价基准*折扣率*实际任务批次。本次中标承检机构为3家,承检机构的任务分配将按评标得分情况排名,评标得分排名第1的将分配年度40%的检测批次,评标得分排名第2的将分配年度35%的检测批次,评标得分排名第3的将分配年度25%的检测批次。*方(中国检验 (略) )在本次评标中排名第(1),预计将分配年度(40%)的检测批次。本次招标检测批次为预估数量,后期可能有较大调整。采购人不承诺按检测批次的绝对数量和比例实施采购。拟选定三家承检机构在服务质量满足采购人评价的情况下,分配的检测批次或者结算价格相差会有10%左右的误差,中标人应予以认可。2、 服务范围(1)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 (略) 场、 (略) 、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2)检测时间:*方指定约定。(3)检测产品的主要类别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 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 (略) 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04 —— 2024-04-03 3.2 履行地点: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检测场所: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 (略) 场、 (略) 、母婴专卖店等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学校、养老机构、医疗机构等单位食堂及餐饮门店;其他指定的场所。3.3.2检测产商品的主要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特殊膳食食品、肉制品、乳制品、糖果制品、水果制品、酒类、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等33大类( (略) 局年度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确定)。3.3.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年度。3.3.4运输方式和交货方式:*方免费提供运输,并按照*方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根据检验检测数量及检测项目据实结算,每季度经*方完成内部财政审批流程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4.1.2本项目包含但不限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样品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自行负担,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承检机构在检验检测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不良社会反应,采购人有权报财政监管机构取消承检机构的中标资格。 4.2 收款账户: (略) (略) 赤曙支行(中国检验 (略) :*)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5.2.1承检机构应当独立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并确保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承检机构应当指定检验检测工作人员独立进行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与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检验检测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回避;承检机构不得与其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检验检测业务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不得参与任何影响其检验检测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承检机构应当具备与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食用农产品)承检机构人员资质要求的规定;承检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食用农产品)。5.2.2依法检验检测:承检机构必须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承检机构须按照《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省市相关文件要求, (略) 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实施方案组织检验检测工作。5.2.3及时检验检测:承检机构必须根据采购人要求,严格规范采样、样品检测等工作流程,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及时将检测结果报采购人,确保各级考评数据抽查时的检测报告高质量。5.2.4检验检测结果运用:承检机构须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做出阶段性及年度评价分析报告。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擅自公开检验检测结果,承检机构和检验工作人员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结果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方完成检测任务之后,向*方提交检测报告、汇总表、检测费用明细表(表格须包括样品名称、检测项目、样品数量、样品费明细及总费用合计),*方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对*方进行验收。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项目实施期间,如因*方检验检测资格取消或中止,其承担的检验检测任务量由其他单位平均分配,且按照*方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所有中标价格中选择确定该部分分配任务量的价格。6.2*方在服务期间内不得向承检机构以外的其他供应商采购服务(不含其他工业产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方应当维护承检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6.3*方在确定承检机构时,应在《货物需求详细清单》中注明品种、数量等具体内容。采购时应严格按照合同执行,非不可抗力因素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否则增加的有关的费用,财政部门不予支付。6.4*方在项目实施期限内,必须严格按照中标价格执行合同,不得随意加价。6.5*方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方的服务。6.6合同验收出现纠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6.7*方应当履行各项承诺,及时统计采购报表报*方。未尽事宜,由双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商确定,并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否则,*方有权按照实际结算金额的10%要求*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7.5*方按时分配检验检测任务。*方未按时完成承检工作,并未向*方提出合理说明,或服务未达到本协议5.2“质量要求”的,*方有权不予验收通过并扣除应支付*方的相应的检测费用;如*方出现以任何形式泄露监督抽检信息以及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数据和结论或其他重大差错,*方有权终止委托工作,停止拨付经费,给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雨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11.1.1采购人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争议,并按有关规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11.1.2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涉及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11.1.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采购单位和承检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揭发及举报,各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及时处理。11.2、 违规行为:11.1.1、承检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或在采购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1.1.2、承检机构在项目实施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11.2.1、被采购单位投诉经调查属实的;11.2.2、没有执行定点中标价格的,或在采购 (略) 场价格出现波动等各种理由提高价格而不予提供服务的;11.2.3、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不按投标承诺及合同规定的条款供货,或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11.2.4、服务、配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投标承诺的;11.2.5、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正常采购活动的;11.2.6、不按实结算,出具虚假结算单据的:11.2.7、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11.2.8、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对承检机构违规严重者,取消承检机构中标资格,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12、其他服务要求12.1、响应时间及说明:承检机构必须有专人负责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4小时内抽检人员队*须到位,应急情况下,2小时内抽检人员队*须到位,如承检单位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次数和人员队*到位情况达到3次(含)的,则采购方有权取消其承检机构资格,再从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定点承检机构。12.2、承检机构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考核要求,如承检机构满足不了采购方的考核要求,则视为承检机构自动放弃中标,则采购方有权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定点承检机构。12.3、如采购方要求,中标人须提供本项目检验检测的任何资料。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盖章处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盖章处 | 地址: | (略) 雨花区香樟东路8号雨 (略) 内 | 地址: | (略) 雨花区砂子塘16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