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CS-*-1 采购人(全称): (略) 林业局 (*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略) 林木种苗管理站( (略) 林木良种服务中心)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略) 2023年春季油茶造林苗木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折扣率(%) | 1 | (略) 2023年春季油茶造林苗木采购 | 苗木类 | 说见采购需求 | 批 | 1 | 97.8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点击查看>>万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规格型号 | 数量(株) | 单价 元/株 | 合计(元) | 1 | “三华”系列 | 苗木类 | 《油茶容器苗培育技术规程》(DB43/T2188-2021)质量标准 | * | 6.67 | *.65 | 2 | “湘林210” | 苗木类 | 《油茶容器苗培育技术规程》(DB43/T2188-2021)质量标准 | * | 5.59 | *.87 | 合计:折扣率97.8% | * | | *.52 | 合计金额小写:*.52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点击查看>>万*仟元*角*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零星货物接到通知后当天交货,批量货物按采购人要求时间内交货(所有货物应当天挖苗起苗),具体交货时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中标人按费用包干的形式,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中标人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否则,取消供货资格,由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2、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中标人应当委派1 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采购人。 3、当采购人需要进行苗木采购时,采购人将所需清单通知中标人,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1小时内给予回复。在供货前,中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采购人的要求制定采购清单:包括 (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初步估算所需费用、约定供货时间等。采购清单经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书面签字后,中标人方可进行供货。在特殊情况下,中标人可征得采购人口头同意后进行供货,并及时补签采购清单。 4、在供货时,中标人须按照与采购人签字确认的采购单各项内容要求进行供货,具体要求如下: 1)对供应苗木的质量负责。如发现苗木有质量问题(规格不符、黄叶、干枯、病害、土球松散等),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将该部分苗木更换成符合要求的。采购人给予两次更换机会,每次更换须在两天内完成。如中标人拒绝更换或经两次更换机会后仍未能将有问题的苗木全部更换为合格的,则采购人拒绝收货和拒绝支付该部分苗木的货款。如因供应苗木的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各项问题,由中标人负全责,采购人有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在约定供货时间内,将供应的苗木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 (略) 范围内乡镇或村部所在地),并在到货后通知采购人检查和清点。中标人必须注意交通安全以及保护苗木不损坏,如因中标人原因而出现的一切安全问题(如交通事故等),由中标人自行负责,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涉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与采购人无关。 3)接受采购人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先供货后付款方式,每批次苗木验收合格后60天内按实际供货量结算苗木款的90%,10%余款作为质保金,全部货物供货完成后180天内结清。 4.2 收款账户: 农业银行浏阳支行( (略) 林木种苗管理站( (略) 林木良种服务中心):*7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1、质量保证:中标人保证货物的质量。 2、中标人供货时所提供的苗木要求符合《油茶容器苗培育技术规程》(DB43/T2188-2021)质量标准。 3、中标单位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有采购所需苗木品种,所提供的苗木须是具有“三证一签”的3年生容器大苗;苗木要求木质化程度高,根系发达,无病虫害和机械损伤,具有完整的根系和健壮的地上部分,容器无损坏,营养土无缺失。 4、中标人提供的苗木必须 (略) (略) 级以上检验结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检疫证明。 5、中标人负责将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贮存、运输和装卸,并承担相关费用。 6、中标人必须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对于磋商文件没有列出,而对货物的正常使用必不可少的且应属于货物需求配带的物品,中标人有责任给予补充。 7、如遇恶劣天气、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等发生的紧急情况,采购人需要中标人作出紧急响应的,中标人应立即作出响应。 8、中标人为其提供的投标货物提供质保期保障。 9、服务期限内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中标的货物进行转配送,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本合同的实施并冻结货款。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中标人严格按照采购人供货通知清单要求的品种、规格供货,不得变更品种。 2、苗木供货标准: 灌木及灌木球:①规格尺寸符合要求;②冠型饱满,分枝点和分枝合理,生长势良好;③土球完整,规格符合要求,包装牢固;④经济树木为嫁接苗,不能混有实生苗。 3、采购人有权要求对中标人的苗木进行实地考察,对合格的苗木品种进行标识。中标人必须按已标识的品种进行供货。 4、中标人每次供货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采购人根据苗木的品种、规格、胸径(地径)、苗高、分枝情况、枝下高、冠幅等情况,对各品种苗木的数量进行清点,对各品种苗木的质量进行抽样检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当天为完成供货日期,并办理签收、结算手续;不合格的,由中标人按要求进行整改,以整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最终日期作为最终交货日期。如果中标人有三次采购均逾期不供货或者未按要求供应合规格苗木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供货资格。 6、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补充通知》,本项目按照简易程序进行验收。产品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7、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8、产品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直至合格,有关更换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产品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如*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方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廷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7.5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略)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按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盖章处 | *方(公章): |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盖章处 | 地址: | (略) 行政中心附六栋林业局 | 地址: | (略) (略) 环府路8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