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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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略) 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第一部分 监理委托合同

*方(委托人):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方(监理方):湖南万恒工程 (略)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方委托*方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咨询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略) 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建设内容:升级改造新一代公安信息网,并构建具有统一调度的计算能力体系、全网融合的数据资源体系、安全共享的资源服务 (略) 公安云计算平台。打造大数据基础平台,构建大数据资源池,实现对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建设包括大数据统一门户、大数据建模系统、多维可视系统、智能搜索系统、超级档案系统、基层实战分析系统、综合考评统计应用、请求服务系统(三期)、“全域通”实战平台等通用应用, (略) 公安局各警种的智能化应用建设,满足全警各种实战化需求。 (略) 局大数据中心的一体化安全保障平台,建设贯穿网络、云平台、主机、数据、应用、身份管理等端到端的安全防护架构。

3.项目地点: (略) 。

(二)监理咨询范围: (略) 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全过程监理。

(三)本项目建设监理服务期限:本项目自实施单位中标且合同签订后开始,项目建设工期为1年。

(四)监理服务费:人民币**万零*仟元整(¥:*.00元,含税)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通用条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 保密协议;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方向*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严格遵守监理相关职业操守、职责规范的要求,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咨询业务。

五、*方向*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方支付报酬。

第二部分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方委托实施监理咨询的项目。

(2)“*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方”是指承担监理咨询业务和监理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咨询机构”是指*方为本项目实施监理咨询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项目师、总监理项目师代表、监理项目师及*方其他人员组成。

(5)“项目监理咨询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委托的监理咨询工作范围和内容。

(6)“项目监理咨询的附加工作”是指①*方委托监理咨询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②由于*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项目监理咨询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咨询业务的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信息系统项目委托监理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方义务

第四条 *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咨询工作需要的监理咨询机构及监理咨询人员,向*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项目师及其监理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咨询项目范围内的监理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方应在所监理咨询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咨询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方报告监理咨询工作。

第五条 *方及*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方提供全面准确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方使用*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方的财产。在监理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方。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项目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咨询有关的资料并移交*方。

*方义务

第九条 *方在与*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咨询业务之前应向*方免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条 *方应当协助*方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咨询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一条 *方免费向*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监理咨询工作所需要的项目资料。

第十二条 *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 *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负责与*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方。

第十四条 *方应当将授予*方的监理咨询权利,以及*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咨询权限及时书面通知该项目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方应在不影响*方开展监理咨询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在本项项目中使用的项目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协助安排监理咨询服务机构在监理咨询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第十六条 *方应免费向*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相关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方免费向*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方权利

第十八条 *方在*方委托的项目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方提出建议。

(2)用于项目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咨询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项目建设依据;对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方的同意。当发现项目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项目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方应当书面报告*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

(3)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方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方提交《书面报告》。

(5)征得*方书面同意,*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方作出《书面报告》。

(6)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项目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咨询证明文件的权力。

(8)在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行使项目量计量和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项目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方签字确认,*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项目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方在*方授权范围内,行使项目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项目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项目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方批准时,*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方。在监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咨询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在所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咨询机构提出,由监理咨询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方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方有选定项目总承包方、项目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方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当*方调换总监理项目师时,须经*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方有权要求*方提交监理咨询工作月报及监理咨询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方有权对*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当*方发现监理咨询人员不按监理咨询合同履行监理咨询职责,或与承包方、*方工作人员串通给*方或项目造成损失的,*方有权要求*方更换监理咨询人员,并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咨询合同有效期。在监理咨询过程中,如果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项目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监理咨询附加费。

第二十七条 *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方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方承担所有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方的权益,保证项目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九条 *方向*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经司法裁判机关/或法定程序认定不能成立的,*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用、财产保全及担保费等)。

*方责任

第三十条 *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金额以*方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为限。*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方如果向*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经司法裁判机关/或法定程序认定不能成立的,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方。完成监理咨询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经*方同意可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咨询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咨询业务时,*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方。经*方确认同意后该监理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三十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终止条件如下: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咨询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方与*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方完成最终验收和项目移交手续后,*方按*方的要求移交完所有监理咨询文件,本合同即终止。无论本合同因何事何时终止,*方仅需按*方已完成的阶段及工作量支付对应比例的费用,超出的费用*方须在3日内返还*方,且*方应将该阶段的工作成果完整的移交给*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除依法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方在应当获得监理咨询报酬之日起15天内仍未收到,*方又未对*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方可向*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5日内仍未得到*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咨询业务。

第三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变更、疫情、其他自然灾害等)情形之外,*方由于*方无故要求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咨询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可参考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当*方认为*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咨询义务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可向*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方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书面答复或虽答复但仍拒不履行义务,*方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日内发出解除委托监理咨询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由*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

监理咨询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咨询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中第八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咨询报酬,*方书面通知*方后给予*方3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还应向*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一收取。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咨询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方对*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向*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咨询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其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方在监理咨询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方得到了重大经济效益,*方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方及*方工作人员驻地监理咨询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咨询项目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方及*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方在监理咨询过程中,不得泄露*方申明的秘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的版权等相关权利均归*方所有。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向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三部分 本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咨询依据:

(1)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监理机构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业证书编号

1

杨平

*

2

田彬

*3

3

覃颂源

*

4

董炫洲

*

5

张友新

*1

6

李玲

*00738

7

张健

*010

8

覃兵

*

9

谢俊波

*01315

第三条 *方应提供的项目资料:

(1)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项目完工后*方交还以上资料,*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条 *方在回复期限内对*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方时生效。*方对*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第五条(1) 如果*方要求*方提供超出服务内容范围的额外服务,应得到*方的同意,双方协商变更支付条件。

(2) 因项目承建单位的原因造成主监理咨询期限延长,则由该项目承建单位给予*方一定的补偿费(延期不足半个月的可忽略不计),每延期一个月的补偿费=合同确定的监理咨询费总额/本合同确定的工期月数,建设单位需督促承建单位支付。

第六条 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咨询工作,经*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七条 费用支付方式: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支付*方的报酬,*方须先行提交*方对应数额的发票。

本项目监理费为**万零*仟元整(¥:709000.00元) 。

(1)首付款: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由*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00元(人民币)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2)第二笔款:本项目 (略) 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部分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项目初验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监理费的40%,即*.00元(人民币)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3)第三笔款:本项目 (略) 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尾款,*.00元(人民币)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在本合同争议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四部分 保密协议

*方: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方:湖南万恒工程 (略)

因*方现正在为*方提供监理服务和履行相关职责,*方需知悉和接触*方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为了明确*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防止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内容及义务

*方为保密义务人,保密期限为永久,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

2、*方应对的*方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交流的口头言语信息、*方向*方提供的相关文字资料、关于信息系统的全部信息、相互间的监理合同、监理价格等。

3、在*方为*方提供服务阶段,*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方国家秘密信息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如发现秘密信息资料被泄露或者存在泄露的危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立即向*方报告。

4、未经*方书面授权,*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与*方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和资料。

5、*方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方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要问、不该动的不要动,自觉承担保密任务。

6、未经*方书面授权,*方不得将*方任何信息公开发布(通过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或作为单位资讯进行宣传。

第二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方如将信息资料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使*方遭受损失的,应对*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保密义务所给*方带来的损失,损失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权威部门确定,同时*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因*方泄露国家秘密信息资料给*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方雇佣的职员,与*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方职员在 (略) ,均受以上保密条款约束,如有违反,*方将替雇佣职员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部分 其他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之间因本合同履行需要发出的任何交往文件、信函、传真等通知或联络,均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一方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2、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采购人执正本*份、副本*份,供应商执正本*份, (略)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副本*份、 (略) 执副本*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方加盖骑缝盖)后生效。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 (略) 天心区南托街道暮云工业园 (略) 综合楼100房

开户银行:中国 (略) 长沙木莲东路支行

账 号:*00530

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5月31日

(略) 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第一部分 监理委托合同

*方(委托人):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方(监理方):湖南万恒工程 (略)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方委托*方按照本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咨询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略) 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建设内容:升级改造新一代公安信息网,并构建具有统一调度的计算能力体系、全网融合的数据资源体系、安全共享的资源服务 (略) 公安云计算平台。打造大数据基础平台,构建大数据资源池,实现对数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建设包括大数据统一门户、大数据建模系统、多维可视系统、智能搜索系统、超级档案系统、基层实战分析系统、综合考评统计应用、请求服务系统(三期)、“全域通”实战平台等通用应用, (略) 公安局各警种的智能化应用建设,满足全警各种实战化需求。 (略) 局大数据中心的一体化安全保障平台,建设贯穿网络、云平台、主机、数据、应用、身份管理等端到端的安全防护架构。

3.项目地点: (略) 。

(二)监理咨询范围: (略) 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全过程监理。

(三)本项目建设监理服务期限:本项目自实施单位中标且合同签订后开始,项目建设工期为1年。

(四)监理服务费:人民币**万零*仟元整(¥:*.00元,含税)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通用条款;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 保密协议;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方向*方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严格遵守监理相关职业操守、职责规范的要求,承担本合同议定范围内的监理咨询业务。

五、*方向*方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方支付报酬。

第二部分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方委托实施监理咨询的项目。

(2)“*方”是指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方”是指承担监理咨询业务和监理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咨询机构”是指*方为本项目实施监理咨询业务的组织。一般由总监理项目师、总监理项目师代表、监理项目师及*方其他人员组成。

(5)“项目监理咨询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委托的监理咨询工作范围和内容。

(6)“项目监理咨询的附加工作”是指①*方委托监理咨询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范围和内容;②由于*方、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项目监理咨询的额外工作”是指服务内容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方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咨询业务的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信息系统项目委托监理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方义务

第四条 *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咨询工作需要的监理咨询机构及监理咨询人员,向*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项目师及其监理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咨询项目范围内的监理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方应在所监理咨询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咨询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方报告监理咨询工作。

第五条 *方及*方工作人员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方提供全面准确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方使用*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方的财产。在监理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方。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项目、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八条 项目最终验收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与监理咨询有关的资料并移交*方。

*方义务

第九条 *方在与*方签定本合同后,开展监理咨询业务之前应向*方免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条 *方应当协助*方负责项目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咨询工作提供规定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十一条 *方免费向*方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监理咨询工作所需要的项目资料。

第十二条 *方应当在专有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回复。

第十三条 *方应当授权一名熟悉项目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项目联络人,负责与*方联系。更换项目联络人,要提前三日通知*方。

第十四条 *方应当将授予*方的监理咨询权利,以及*方主要成员职能分工、监理咨询权限及时书面通知该项目的承包方,并在与承包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方应在不影响*方开展监理咨询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在本项项目中使用的项目材料设备如通讯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软件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协助安排监理咨询服务机构在监理咨询服务过程中所需的自备的设备、物品的进场时间。

第十六条 *方应免费向*方提供临时办公用房,相关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方免费向*方提供必要的配合人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方权利

第十八条 *方在*方委托的项目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包括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方提出建议。

(2)用于项目实施的设计文件(包括由承建单位提供的设计)的核查确认权,只有经监理咨询服务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设计文件才成为有效的项目建设依据;对项目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项目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方的同意。当发现项目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项目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方应当书面报告*方并要求设计方更正。

(3)审批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并向*方提出《书面报告》。

(4)主持项目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方发出书面通知,协调结果向*方提交《书面报告》。

(5)征得*方书面同意,*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复工令。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通知时,则应在24 小时内向*方作出《书面报告》。

(6)工作中使用的硬件、软件及系统集成、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向承包方获取上述相关内容的质量证明文件的权利。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方停工整改、返工。承包方得到监理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7)项目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项目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项目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主持项目验收及出具验收报告的监理咨询证明文件的权力。

(8)在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内,行使项目量计量和项目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项目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方签字确认,*方不得向承包方支付项目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方在*方授权范围内,行使项目变更审核权,确认其必要性后,由总监理项目师发布变更指令方能生效予以实施。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项目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方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方批准时,*方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方。在监理咨询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承包方人员工作不力,监理咨询机构可要求承包方调换有关人员。

第二十条 在所委托的项目范围内,*方或承包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咨询机构提出,由监理咨询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方和承包方发生争议时,监理咨询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方权利

第二十一条 *方有选定项目总承包方、项目设计单位和系统集成商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方有对项目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项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三条 当*方调换总监理项目师时,须经*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方有权要求*方提交监理咨询工作月报及监理咨询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五条 *方有权对*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建议,当*方发现监理咨询人员不按监理咨询合同履行监理咨询职责,或与承包方、*方工作人员串通给*方或项目造成损失的,*方有权要求*方更换监理咨询人员,并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方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咨询合同有效期。在监理咨询过程中,如果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商议并签署一份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中应明确项目超期部分附加工作的监理咨询附加费。

第二十七条 *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方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了*方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方承担所有损失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方有责任对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施工质量及施工时限向*方提交证明报告,但不因承包方的违规操作而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咨询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方不承担责任,但有责任维护*方的权益,保证项目按质按量完成。

第二十九条 *方向*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经司法裁判机关/或法定程序认定不能成立的,*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方的各种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用、财产保全及担保费等)。

*方责任

第三十条 *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金额以*方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为限。*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方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方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方如果向*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经司法裁判机关/或法定程序认定不能成立的,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 由于*方或承包方的原因使监理咨询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方。完成监理咨询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经*方同意可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具体内容双方再行商议并签署补充协议。

第三十三条 在委托监理咨询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方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咨询业务时,*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方。经*方确认同意后该监理咨询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第三十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终止条件如下:1、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实施工作和监理咨询工作不能按合同规定履行,经*方与*方、承包方协商后,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双方签署终止合同文件,本合同即终止。2、按本合同规定项目正常完成,承包方与*方完成最终验收和项目移交手续后,*方按*方的要求移交完所有监理咨询文件,本合同即终止。无论本合同因何事何时终止,*方仅需按*方已完成的阶段及工作量支付对应比例的费用,超出的费用*方须在3日内返还*方,且*方应将该阶段的工作成果完整的移交给*方。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除依法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外,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 *方在应当获得监理咨询报酬之日起15天内仍未收到,*方又未对*方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方可向*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5日内仍未得到*方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三个工作日内仍未得到*方答复,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咨询业务。

第三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变更、疫情、其他自然灾害等)情形之外,*方由于*方无故要求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咨询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咨询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可参考三十二条)。

第三十八条 当*方认为*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咨询义务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时,可向*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方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书面答复或虽答复但仍拒不履行义务,*方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日内发出解除委托监理咨询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由*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由*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由*方承担赔偿责任(参考第三十条)。

监理咨询报酬

第四十条 正常的监理咨询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咨询合同专用条款中第八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 如果*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咨询报酬,*方书面通知*方后给予*方30天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还应向*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万分之一收取。

第四十二条 支付监理咨询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款约定。

第四十三条 如果*方对*方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书面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向*方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方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它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咨询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其费用由*方承担。

第四十五条 *方在监理咨询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方得到了重大经济效益,*方可给予适当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方及*方工作人员驻地监理咨询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咨询项目项目施工承包方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方及*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方在监理咨询过程中,不得泄露*方申明的秘密,*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方、承包方等提供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方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的版权等相关权利均归*方所有。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任何一方因违反合同的规定而引起责任纠纷和损害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向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三部分 本合同专用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使用的法律及监理咨询依据:

(1)国家信息产业部、建设部的有关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本合同生效后若出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变化,本合同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监理机构人员:

序号

姓名

性别

执业证书编号

1

杨平

*

2

田彬

*3

3

覃颂源

*

4

董炫洲

*

5

张友新

*1

6

李玲

*00738

7

张健

*010

8

覃兵

*

9

谢俊波

*01315

第三条 *方应提供的项目资料:

(1)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施工方投标文件、项目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等;

(2)*方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方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项目完工后*方交还以上资料,*方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第四条 *方在回复期限内对*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答复并即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在送达*方时生效。*方对*方书面提交的要求决策的文件的回复期限:

(1)一般文件5个工作日;

(2)紧急事项报告文件2个工作日。

第五条(1) 如果*方要求*方提供超出服务内容范围的额外服务,应得到*方的同意,双方协商变更支付条件。

(2) 因项目承建单位的原因造成主监理咨询期限延长,则由该项目承建单位给予*方一定的补偿费(延期不足半个月的可忽略不计),每延期一个月的补偿费=合同确定的监理咨询费总额/本合同确定的工期月数,建设单位需督促承建单位支付。

第六条 工作地点在项目所在地,需要在项目所在地以外完成的监理咨询工作,经*方同意增加出差费用,可以在项目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

第七条 费用支付方式: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支付*方的报酬,*方须先行提交*方对应数额的发票。

本项目监理费为**万零*仟元整(¥:709000.00元) 。

(1)首付款: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由*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即*.00元(人民币)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2)第二笔款:本项目 (略) 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部分通过采购人组织的项目初验后的30个工作日内支付总监理费的40%,即*.00元(人民币)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3)第三笔款:本项目 (略) 公安大数据建设一期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合同尾款,*.00元(人民币)大写:点击查看>>万*仟*佰元整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本着互相谅解、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在本合同争议过程中,双方仍应保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四部分 保密协议

*方: (略) 行政审批服务局

*方:湖南万恒工程 (略)

因*方现正在为*方提供监理服务和履行相关职责,*方需知悉和接触*方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为了明确*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防止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内容及义务

*方为保密义务人,保密期限为永久,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密义务:

1、不刺探非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

2、*方应对的*方信息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交流的口头言语信息、*方向*方提供的相关文字资料、关于信息系统的全部信息、相互间的监理合同、监理价格等。

3、在*方为*方提供服务阶段,*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方国家秘密信息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如发现秘密信息资料被泄露或者存在泄露的危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立即向*方报告。

4、未经*方书面授权,*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与*方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和资料。

5、*方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方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要问、不该动的不要动,自觉承担保密任务。

6、未经*方书面授权,*方不得将*方任何信息公开发布(通过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或作为单位资讯进行宣传。

第二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方如将信息资料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使*方遭受损失的,应对*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保密义务所给*方带来的损失,损失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双方共同认可的有关权威部门确定,同时*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因*方泄露国家秘密信息资料给*方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4、*方雇佣的职员,与*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方职员在 (略) ,均受以上保密条款约束,如有违反,*方将替雇佣职员先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部分 其他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之间因本合同履行需要发出的任何交往文件、信函、传真等通知或联络,均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一方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否则自行承担后果。

2、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正本*份,副本*份,采购人执正本*份、副本*份,供应商执正本*份, (略)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副本*份、 (略) 执副本*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有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方加盖骑缝盖)后生效。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0731-*

联系地址: (略) 天心区南托街道暮云工业园 (略) 综合楼100房

开户银行:中国 (略) 长沙木莲东路支行

账 号:*00530

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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