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供 应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第 1 标 段
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 现 将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供 应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第 1标 段 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如 下 :
成 交 候 选 人 : 湖 南 华 联 云 创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报 价 : * 元
后 备 第 一 成 交 候 选 人 : 杭 州 高 达 软 件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报 价 : *元
后 备 第 二 成 交 候 选 人 : 上 海 泛 微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报 价 : *元 。
公 示 期 为 公 示 发 布 后 三 日 。 响 应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异 议 须 署 实 名 附 有 异 议 人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基 本 事 实
和 相 关 材 料 。
响 应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采 购 响 应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日 内 向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对 于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先 提 出 异 议 的 投 诉 , 有 关 部 门 在 受 理 投 诉 时 另 要 求 投
诉 人 递 交 提 出 异 议 的 证 明 文 件 , 已 向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的 , 应 当 一 并 说 明 。 未 按 规 定
提 出 异 议 或 者 未 提 交 已 提 出 异 议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投 诉 , 有 关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
投 诉 人 缺 乏 事 实 根 据 或 者 法 律 依 据 进 行 投 诉 的 , 或 者 有 证 据 表 明 投 诉 人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材 料 的 , 或 者 投 诉 人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投 诉 的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驳
回 , 并 对 恶 意 投 诉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投 诉 人 责 任 。
附 件 1: 未 通 过 评 审 的 响 应 人 名 称 否 决 依 据 和 原 因
采 购 人 :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长 沙 市 三 一 大 道 500号
联 系 人 : 梁 先 生
电 话 :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湖 南 高 速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湖 南 省 浏 阳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康 宁 路 319号
联 系 人 : 车 先 生 吴 先 生
电 话 : 0731-*/*
异 议 受 理 部 门 :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管 理 部
地 址 : 长 沙 市 三 一 大 道 500号
电 话 : 0731-*
监 督 部 门 :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纪 检 监 察 部
地 址 : 长 沙 市 三 一 大 道 500号
电 话 : 0731-*
附 件 1: 未 通 过 评 审 的 响 应 人 名 称 否 决 依 据 和 原 因
序 号 响 应 人 名 称 否 决 依 据 未 通 过 原 因
1
湖 南 易 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响 应 文 件 第 三 章 2.1.2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响
应 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
附 录 4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项 目 负 责 人 最 低
要 求 :
项 目 负 责 人 1人 , 应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技 术
与 软 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水 平 考 试 高 级 资
格 证 书 包 括 :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师 系
统 分 析 师 原 系 统 分 析 员 系 统 架 构 设
计 师 。
响 应 文 件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提 供 省 级 及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技 术 与 软 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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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采 购 人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 现 将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供 应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项 目 第 1标 段 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如 下 :
成 交 候 选 人 : 湖 南 华 联 云 创 信 息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报 价 : * 元
后 备 第 一 成 交 候 选 人 : 杭 州 高 达 软 件 系 统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报 价 : *元
后 备 第 二 成 交 候 选 人 : 上 海 泛 微 网 络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报 价 : *元 。
公 示 期 为 公 示 发 布 后 三 日 。 响 应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异 议 须 署 实 名 附 有 异 议 人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基 本 事 实
和 相 关 材 料 。
响 应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采 购 响 应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 可 以
自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日 内 向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对 于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先 提 出 异 议 的 投 诉 , 有 关 部 门 在 受 理 投 诉 时 另 要 求 投
诉 人 递 交 提 出 异 议 的 证 明 文 件 , 已 向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的 , 应 当 一 并 说 明 。 未 按 规 定
提 出 异 议 或 者 未 提 交 已 提 出 异 议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投 诉 , 有 关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
投 诉 人 缺 乏 事 实 根 据 或 者 法 律 依 据 进 行 投 诉 的 , 或 者 有 证 据 表 明 投 诉 人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材 料 的 , 或 者 投 诉 人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投 诉 的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驳
回 , 并 对 恶 意 投 诉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投 诉 人 责 任 。
附 件 1: 未 通 过 评 审 的 响 应 人 名 称 否 决 依 据 和 原 因
采 购 人 :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长 沙 市 三 一 大 道 500号
联 系 人 : 梁 先 生
电 话 : *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湖 南 高 速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湖 南 省 浏 阳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康 宁 路 319号
联 系 人 : 车 先 生 吴 先 生
电 话 : 0731-*/*
异 议 受 理 部 门 :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战 略 管 理 部
地 址 : 长 沙 市 三 一 大 道 500号
电 话 : 0731-*
监 督 部 门 :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纪 检 监 察 部
地 址 : 长 沙 市 三 一 大 道 500号
电 话 : 0731-*
附 件 1: 未 通 过 评 审 的 响 应 人 名 称 否 决 依 据 和 原 因
序 号 响 应 人 名 称 否 决 依 据 未 通 过 原 因
1
湖 南 易 查 网
络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响 应 文 件 第 三 章 2.1.2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响
应 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资 格 符 合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
附 录 4 资 格 审 查 条 件 项 目 负 责 人 最 低
要 求 :
项 目 负 责 人 1人 , 应 具 有 省 级 及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技 术
与 软 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水 平 考 试 高 级 资
格 证 书 包 括 :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师 系
统 分 析 师 原 系 统 分 析 员 系 统 架 构 设
计 师 。
响 应 文 件 中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提 供 省 级 及
以 上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颁 发 的
计 算 机 技 术 与 软 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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