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鹤城院区医用液氧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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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鹤城院区医用液氧采购项目

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鹤城院区医用液氧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日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2023HCZW047

采购人(全称): (略) (略) (*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湘钢梅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合同名称: (略) (略) (略) 区医用液氧采购合同

2、采购项目名称: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鹤城院区医用液氧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怀财采计*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项目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2元

合同金额大写:*佰万零*仟*佰点击查看>>元*角整

(2)具体标的如下:

包号

供应商

商品名称

是否包含进口产品

规格型号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合同金额(总价)元

1

湖南湘钢梅 (略)

医用液氧

详见附件

湘钢梅塞尔

2482.56

2450

*.2

(3)合同价格形式:按实结算。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起始日期:**日。

地点: (略) (略) (略) 区的场地

方式:详见合同

四、付款方式:

5.1 每月结算1次,结算月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结算时以实际供货量即双方签字确认的供货记录单为准,单价以合同标价为准。卖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买方提交上一个结算月的正规发票。

5.2 买方应于收到卖方提供的合格报账票据后22个工作日之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付款。除卖方另行书面指定,买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应付至本合同卖方约定的银行账户。

5.3 卖方开出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开出虚假发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买方若就卖方所开发票有任何疑问,应在收到有关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短信、微信等)向卖方提出,否则,应视为买方接受卖方所开具的发票,买方有义务按照上述5.2款的规定向卖方支付款项。

5.4 买方无权就卖方已交付给买方但尚未被买方使用的产品向卖方主张任何退款,因产品、设备问题除外。

五、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当 (略) 提起诉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 (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日

九、合同主体

* 方: (略) (略)

* 方:湖南湘钢梅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谭瑞明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张德福

电 话:0745-*

电 话:0731-*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略) 鹤城区五溪大道69号

地 址: (略) 岳塘区岳塘街道湘钢梅塞尔厂办公楼

开户银行:/

帐 号:/

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鹤城院区医用液氧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日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2023HCZW047

采购人(全称): (略) (略) (*方)

供应商(全称):湖南湘钢梅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

一、项目信息

1、采购合同名称: (略) (略) (略) 区医用液氧采购合同

2、采购项目名称: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鹤城院区医用液氧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怀财采计*

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5、项目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二、合同金额

(1)合同金额小写:*.2元

合同金额大写:*佰万零*仟*佰点击查看>>元*角整

(2)具体标的如下:

包号

供应商

商品名称

是否包含进口产品

规格型号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合同金额(总价)元

1

湖南湘钢梅 (略)

医用液氧

详见附件

湘钢梅塞尔

2482.56

2450

*.2

(3)合同价格形式:按实结算。

三、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合同履行日期:起始日期:**日。

地点: (略) (略) (略) 区的场地

方式:详见合同

四、付款方式:

5.1 每月结算1次,结算月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结算时以实际供货量即双方签字确认的供货记录单为准,单价以合同标价为准。卖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买方提交上一个结算月的正规发票。

5.2 买方应于收到卖方提供的合格报账票据后22个工作日之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卖方付款。除卖方另行书面指定,买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付款应付至本合同卖方约定的银行账户。

5.3 卖方开出的发票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开出虚假发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负责。买方若就卖方所开发票有任何疑问,应在收到有关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含短信、微信等)向卖方提出,否则,应视为买方接受卖方所开具的发票,买方有义务按照上述5.2款的规定向卖方支付款项。

5.4 买方无权就卖方已交付给买方但尚未被买方使用的产品向卖方主张任何退款,因产品、设备问题除外。

五、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提请仲裁(√)向当 (略) 提起诉讼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议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八、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采购人执*份,供应商执*份, (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订立时间:**日

九、合同主体

* 方: (略) (略)

* 方:湖南湘钢梅 (略)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谭瑞明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张德福

电 话:0745-*

电 话:0731-*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略) 鹤城区五溪大道69号

地 址: (略) 岳塘区岳塘街道湘钢梅塞尔厂办公楼

开户银行:/

帐 号:/

其他补充事宜:

附件:上传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删除后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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