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晋江良兴染织厂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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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建晋江良兴染织厂有限公司排污权核定结果的公示

应福建晋 (略) 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环保〔2020〕1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略) 环境科学研究所(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组织对《福建晋 (略) 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日至**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电话和邮箱:

电话:0595-* 传真:0595-*

电子邮件:*@*63.com

通讯地址: (略) 东海行政中心D643室, (略) 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附表

福建晋 (略) 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序号

项目

污染物类别

建议核定量

(吨/年)

有效期

1

实施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蒸汽锅炉(两用一备)和燃煤导热油炉(两用一备)前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36.88

/

氨氮

4.92

二氧化硫

49.09

氮氧化物

44.17

2

实施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蒸汽锅炉(两用一备)和燃煤导热油炉(两用一备)后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36.88

自核定之日起算5年

氨氮

4.92

二氧化硫

2.83

氮氧化物

9.82

3

实施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蒸汽锅炉(两用一备)和燃煤导热油炉(两用一备)的可交易排污权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

/

氨氮

/

二氧化硫

0

氮氧化物

0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

**日至**日;

有偿取得氮氧化物指标的使用时间为:**日至**日

氨氮

/

二氧化硫

16.499

氮氧化物

15.690

应福建晋 (略) 提出的排污权核定申请,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 (略)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 (略) 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泉环保〔2020〕1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略) 环境科学研究所(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组织对《福建晋 (略) 排污权核定申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我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并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日至**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电话和邮箱:

电话:0595-* 传真:0595-*

电子邮件:*@*63.com

通讯地址: (略) 东海行政中心D643室, (略) 生态环境局监测综合科,邮编:*

(略) 生态环境局

**日

附表

福建晋 (略) 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序号

项目

污染物类别

建议核定量

(吨/年)

有效期

1

实施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蒸汽锅炉(两用一备)和燃煤导热油炉(两用一备)前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36.88

/

氨氮

4.92

二氧化硫

49.09

氮氧化物

44.17

2

实施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蒸汽锅炉(两用一备)和燃煤导热油炉(两用一备)后的全厂初始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36.88

自核定之日起算5年

氨氮

4.92

二氧化硫

2.83

氮氧化物

9.82

3

实施集中供热和煤改气,关停并拆除所有燃煤蒸汽锅炉(两用一备)和燃煤导热油炉(两用一备)的可交易排污权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

/

氨氮

/

二氧化硫

0

氮氧化物

0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化学需氧量

/

**日至**日;

有偿取得氮氧化物指标的使用时间为:**日至**日

氨氮

/

二氧化硫

16.499

氮氧化物

15.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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