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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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索引号: */*-00054 信息分类: 中标、成交及实施情况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告,2023年 发布日期: 2023-06-30
发布机构: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30
名称: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文号: 关键词: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30 19:04 阅读: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

招标(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6月19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3年6月30日

中标供应商名称:中国移动 (略)

中标(成交)金额:按实际发生的短信数量收费但最高不超过*万元。

招标(采购)人名称: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马鞍山 (略) 政务大厦B区12-14F

联系人:阮鸿飞

联系方式:0551-*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 (略) 马鞍山 (略) 政务大厦B区2104室,联系电话:0551-*。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3.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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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http://**
索引号: */*-00054 信息分类: 中标、成交及实施情况
内容分类: 综合政务,公告,2023年 发布日期: 2023-06-30
发布机构: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3-06-30
名称: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文号: 关键词: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项目中标(成交)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30 19:04 阅读:次 字体:[大] [中] [小]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务短信服务

招标(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招标(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6月19日

开标(采购)日期:2023年6月30日

中标供应商名称:中国移动 (略)

中标(成交)金额:按实际发生的短信数量收费但最高不超过*万元。

招标(采购)人名称: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 (略) 马鞍山 (略) 政务大厦B区12-14F

联系人:阮鸿飞

联系方式:0551-*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休息)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质疑(异议),质疑材料递交地址: (略) 马鞍山 (略) 政务大厦B区2104室,联系电话:0551-*。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质疑人需要修改、补充质疑材料的,应当在质疑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2.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3.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质疑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略) 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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