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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2023年第三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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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2023年第三批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 (略) 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清开灵批次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带量采购执行有关事项

(一)药品范围。

广东联盟双氯芬酸、清开灵批次药品集采宁夏中选/备选品种(见附件1,附件2)

(二)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宁夏区域内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三)执行时间。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采购周期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内按年签订购销合同。

(四)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开展待分配量确认后的约定采购量为准。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正式执行前,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确保网上采购顺利实施。组织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以及中选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逾期未签订合同,造成无法线上采购、无法按期完成任务量等情况的,相关医疗机构和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不得发生单一采购中选药品或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促进供需有序。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按临床治疗需求、病患特殊要求等适量采购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三)保障中选药品供应配送。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在配送企业选择上,应有效结合企业规模、信誉及配送能力等综合考量,切实履行责任义务,担负起药品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及供应保障责任,确保药品配送全区覆盖。在采购周期内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应遵守采购文件及合同相关规定,按采购单位采购需求量足量供货,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四)落实医保相关政策。本次执行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中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照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市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履约情况监测。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中选产品和相关产品使用监测,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定期推送至各级医保部门,各级医保部门要通过通报约谈、发送“双色信封”等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不采购、少采购集采中选药品,使用非中选药品占比高等违规情况的监管。同时,加强对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测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等行为严格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三方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附件:

附件2:广东联盟清开灵批次药品集采宁夏中选结果表.xlsx

附件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批次药品集采宁夏中选结果表.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各市、县(区)医疗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全区各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2 (略) 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广东联盟双氯芬酸、清开灵批次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带量采购执行有关事项

(一)药品范围。

广东联盟双氯芬酸、清开灵批次药品集采宁夏中选/备选品种(见附件1,附件2)

(二)机构范围。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宁夏区域内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加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三)执行时间。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10日。采购周期按照相关采购文件规定执行,采购周期内按年签订购销合同。

(四)约定采购量。以医疗机构开展待分配量确认后的约定采购量为准。

二、重点任务

(一)组织签订合同。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正式执行前,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及时将中选产品挂网,确保网上采购顺利实施。组织各医疗机构、中选企业、以及中选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完成购销协议的签订。逾期未签订合同,造成无法线上采购、无法按期完成任务量等情况的,相关医疗机构和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二)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合同完成约定采购量。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不得发生单一采购中选药品或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促进供需有序。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产品。可按临床治疗需求、病患特殊要求等适量采购宁夏医药采购平台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三)保障中选药品供应配送。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产能报告制度,确保按照约定采购量足量供货。在配送企业选择上,应有效结合企业规模、信誉及配送能力等综合考量,切实履行责任义务,担负起药品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质量及供应保障责任,确保药品配送全区覆盖。在采购周期内除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外,应遵守采购文件及合同相关规定,按采购单位采购需求量足量供货,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

(四)落实医保相关政策。本次执行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中属于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按照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各市医保部门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预付机制,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要求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的其他相关配套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1〕61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履约情况监测。自治区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中选产品和相关产品使用监测,对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定期推送至各级医保部门,各级医保部门要通过通报约谈、发送“双色信封”等方式加强对医疗机构不采购、少采购集采中选药品,使用非中选药品占比高等违规情况的监管。同时,加强对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的监测监管,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等行为严格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有关要求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按时完成配送关系确认、三方协议签订等工作,做好中选结果执行、监督回款和跟踪监测使用进度等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重点加强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护人员的政策解读,严格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平稳推进、按时执行。

附件:

附件2:广东联盟清开灵批次药品集采宁夏中选结果表.xlsx

附件1:广东联盟双氯芬酸批次药品集采宁夏中选结果表.xlsx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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