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制度
霍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扎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保障组织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保障组织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第二条 本单位所签订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 (三)招商引资合同; (四)其他合同。
??第三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逐级备案制度。签订合同应当明确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办公室每年对合同签订、实施、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
??第五条 合同负责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整理完善后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六)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七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 利益的约定。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谈判、起草时,合同负责人员应当及时向相关法制机构征询,听取法律意见。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对出现的合同纠纷应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参加谈判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讨论解决合同纠纷方案。
??第九条 合同审查后,合同负责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负责人员依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由从合同或其他由主合同约定的相关协议或备忘录等, 也应当一并备案。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本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法制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擅自签订合同、或经法制审核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合同负责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 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将根据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
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扎实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工作,保障组织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保障组织目标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谈判、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第二条 本单位所签订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 (一)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合同; (二)政府采购合同; (三)招商引资合同; (四)其他合同。
??第三条 订立、履行合同,实行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过程控制、事后法律监督和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订立合同实行法制审核、逐级备案制度。签订合同应当明确相关负责人,具体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办公室每年对合同签订、实施、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清理。
??第五条 合同负责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整理完善后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委托签订的合同应当及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审查; (六)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县政府法制办对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六条 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姓名)、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七条 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律规定作为合同保证人; (三)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 利益的约定。
??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下简称重大合同)谈判、起草时,合同负责人员应当及时向相关法制机构征询,听取法律意见。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对出现的合同纠纷应邀请政府法制机构参加谈判或召开由有关单位、法律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讨论解决合同纠纷方案。
??第九条 合同审查后,合同负责人员根据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签署后,应当加盖公章。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合同,由合同负责人员依程序报批。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政府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意向书、合同文本、签约审批材料、签约中的来往电函、会谈纪要等相关文件材料复制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合同内容涉及国有资产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合同由从合同或其他由主合同约定的相关协议或备忘录等, 也应当一并备案。发生情势变更、相对人资产经营状况变化等特殊情况的,本单位应当向县政府法制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资料,合同承办部门应当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擅自签订合同、或经法制审核有不合法内容而实施的、或不按时移交合同资料、规避合同监督管理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合同负责人员违反合同管理规定,徇私舞弊、失职 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将根据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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