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鑫能配售电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碳排放权交易前期咨询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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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鑫能配售电有限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碳排放权交易前期咨询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JCG-JZ-*-1
采购人(全称): 浏 (略) (*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分布式光伏电站碳排放权交易前期咨询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J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分布式光伏电站碳排放权交易前期咨询服务项目 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CCER 重启后起18个月内完成碳资产认定证书签发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按照实际签署合同中的付款节点为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略) 北京东直门支行(北京 (略) :*)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完成采购人光伏发电项目碳资产的开发、核证、签发工作,并在碳资产签发完成后,完成一次碳资产交易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

碳资产认证及签发,碳资产首次完成交易完成(以碳资产交易合同完成为节点)。

CCER重启后起18个月内,中标人无法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目标(碳资产认定证书签发),采购人有权书面通知中标人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退回采购人支付的除第①次付款外所有款项。

因国家政策原因,CCER政策未能启动,导致项目后续阶段无法完成,截至2024年7月1日,采购人有权以书面通知中标人终止合同,并取消后续第②、③、④、⑤次付款节点的支付。

碳资产认证及签发,碳资产首次完成交易完成(以碳资产交易合同完成为节点)。

服务费用的标准和付款节点:

本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包括编制光伏发电额外性收益可行性方案、碳资产注册服务、后续碳资产签发服务以及碳资产营销服务(以完成首个碳资产交易合同为节点)。一、本协议服务费用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45.50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含一年碳资产管理费5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二、付款节点如下:

①完成《光伏发电额外性收益可行性方案》(含专家论证)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整体咨询服务费(不含碳资产管理费5万元)的30%。

②完成采购人光伏发电项目碳资产的开发、核证工作,提供证明材料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整体咨询服务费(不含碳资产管理费5万元)的40%。

③完成碳资产签发服务完成,自签发完成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整体咨询服务费(不含碳资产管理费5万元)的10%。

④中标人协助采购人完成首次碳资产交易之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尾款20%(不含碳资产管理费5万元)。

⑤根据 (略) 场价格及碳资产管理需要,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碳资产管理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碳资产管理费。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义务:

6.1 *方承诺根据合同付款条件支付*方服务费用,并承担下列义务和承诺将确保其关联人士、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表、顾问、代理人和项目的任何未来的继受人或受让人、共同业主、合资伙伴、合作伙伴、承包商和分包商及任何其他被邀请参与项目的第三方也同样承担下述义务:

6.1.1就*方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履行本协议所提出的问题,*方应尽力向*方提供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数据、信息、资料和文件,不对*方工作进度造成延误;

6.1.2在收到*方递交的启动碳资产开发与营销服务的书面报告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方递送书面《项目后续工作启动确认函》。

6.1.3如*方需要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调研,或需要安排审计师、DOE等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就合格性确认计划、核实计划或监测计划等进行现场考察,*方应积极配合,合理安排*方、*方的专业顾问及有关第三方机构进入项目现场,并提供合理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减排量有关的信息和数 (略) 管理的情况,且应尽力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6.1.4*方应积极考虑*方建议,及时地与*方、DNA、自愿减排机制执行理事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和就项目聘用的DOE和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合作,并遵守由双方及相关DOE同意的监测计划与核实计划;

6.1.5*方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实现项目的开发,并确认将根据适用法律和批准采取有效措施建设项目并运作项目以取得最大GHG减排量,并保证项目最大限度地完成PDD中估计的GHG减排量;

6.1.6*方负责配合*方完成DOE核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方指定的相关方进行自愿减排机制培训,准备资料,现场整改等;

6.1.7*方参与现场核查,并安排DOE现场核查工作;

6.1.8*方负责配合*方提供核查过程中DOE要求的所有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6.1.9*方将为履行其义务专门指定负责协调信息提供的联系人,并与*方共同成立碳资产开发责任小组;当*方知晓可能会发生重大负面影响GHG减排量产生之相关事宜时,*方应立即(不晚于5个工作日)向*方书面通知该情形;

6.1.10*方应及时与*方沟通减排量转移事宜,确保减排量转移至买家账户前已完成自愿减排量得减排量签发工作;

6.2*方承担下列义务并承诺将确保其关联人士、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表、顾问、 (略) 的任何未来的继受人或受让人也同样承担下述义务:

6.2.1按照选定的标准,对*方的项目进行合格性分析,制定《光伏发电额外性收益可行性方案》(包含专家论证),向*方提交纸质可行性方案并协助*方组织相关研讨;

6.2.2在*方认可《光伏发电额外性收益可行性方案》且*方获得CCER重启的确切消息的情况下,向*方递交启动碳资产开发与营销服务的书面报告,取得*方书面回复后,按照选定的标准,制作PDD、编制其他相关的履行国内、国际程序所需的文件;并负责修改上述文件直至满足项目注册要求;

6.2.3协助*方选择、聘用适合的DOE对项目进行合格性确认和核实,并且负责组织该合格性确认和核实工作;

6.2.4配合项目前期的第三方审计、项目后期监测等所有的项目相关流程,协助*方实施监测计划并协助编制监测报告;

6.2.5编写DOE核查现场考察准备计划,并在现场考察前2周对DOE要求的相关方进行培训、对监测数据原件及电脑存储数据进行审查、对现场设施提出整改意见,提出可操作的、且符合标准要求的意见和建议,最大程度使监测报告和现场情况符合自愿减排机制要求;

6.2.6参与DOE核查的现场考察,并回答DOE提出的相关问题;回复DOE提出的改正意见(CAR)和澄清意见(CL)清单,修改监测报告,并配合*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督促DOE出具符合要求的核查报告;

6.2.7协助*方进行碳资产营销工作,协助*方征集、筛选、推荐碳资产买家,协助*方参与合同谈判,签订碳资产交易合同,并撮合促成*方完成首次碳资产交易。

6.2.8经双方友好协商认可,可另行签订长期碳资产营销服务协议,

6.3除非以上明确规定,每一方均应该承担其自己发生的与本协议的谈判、准备、签署和履行有关的税务、政府或第三方收费以及其他费用和支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对于任何需要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未能及时支付的,应当赔偿另一方违约金,金额为每延迟支付一(1)天(24小时)赔偿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二点五(0.25%)。

如因项目本身不符合有关的国际法律条款、规则或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方面不可预料的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获得政府批准及/或合格性确认、未能签署减排量购买,双方对另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盖章处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盖章处
地址: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号 地址: (略) 辖区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6层641-10室
法定代理人: *浩 法定代理人: 李石波
委托代理人: 张敏 委托代理人: 王星海
电话: 0731-* 电话: 010-*
传真: 0731-* 传真: 010-*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JCG-JZ-*-1
采购人(全称): 浏 (略) (*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分布式光伏电站碳排放权交易前期咨询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J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分布式光伏电站碳排放权交易前期咨询服务项目 社会与管理咨询服务详见采购需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点击查看>>万*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CCER 重启后起18个月内完成碳资产认定证书签发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按照实际签署合同中的付款节点为准,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略) 北京东直门支行(北京 (略) :*)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完成采购人光伏发电项目碳资产的开发、核证、签发工作,并在碳资产签发完成后,完成一次碳资产交易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

碳资产认证及签发,碳资产首次完成交易完成(以碳资产交易合同完成为节点)。

CCER重启后起18个月内,中标人无法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目标(碳资产认定证书签发),采购人有权书面通知中标人终止合同,并要求中标人退回采购人支付的除第①次付款外所有款项。

因国家政策原因,CCER政策未能启动,导致项目后续阶段无法完成,截至2024年7月1日,采购人有权以书面通知中标人终止合同,并取消后续第②、③、④、⑤次付款节点的支付。

碳资产认证及签发,碳资产首次完成交易完成(以碳资产交易合同完成为节点)。

服务费用的标准和付款节点:

本协议规定的服务内容包括编制光伏发电额外性收益可行性方案、碳资产注册服务、后续碳资产签发服务以及碳资产营销服务(以完成首个碳资产交易合同为节点)。一、本协议服务费用包干总价为人民币? 45.50 万元整,大写:人民币点击查看>>万*仟元整,含一年碳资产管理费5万元整,大写:人民币*万元整。二、付款节点如下:

①完成《光伏发电额外性收益可行性方案》(含专家论证)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整体咨询服务费(不含碳资产管理费5万元)的30%。

②完成采购人光伏发电项目碳资产的开发、核证工作,提供证明材料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整体咨询服务费(不含碳资产管理费5万元)的40%。

③完成碳资产签发服务完成,自签发完成之日起三十(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整体咨询服务费(不含碳资产管理费5万元)的10%。

④中标人协助采购人完成首次碳资产交易之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尾款20%(不含碳资产管理费5万元)。

⑤根据 (略) 场价格及碳资产管理需要,与中标人另行签订碳资产管理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碳资产管理费。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双方义务:

6.1 *方承诺根据合同付款条件支付*方服务费用,并承担下列义务和承诺将确保其关联人士、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表、顾问、代理人和项目的任何未来的继受人或受让人、共同业主、合资伙伴、合作伙伴、承包商和分包商及任何其他被邀请参与项目的第三方也同样承担下述义务:

6.1.1就*方尽职调查所需的资料和履行本协议所提出的问题,*方应尽力向*方提供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数据、信息、资料和文件,不对*方工作进度造成延误;

6.1.2在收到*方递交的启动碳资产开发与营销服务的书面报告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方递送书面《项目后续工作启动确认函》。

6.1.3如*方需要进入项目现场进行调研,或需要安排审计师、DOE等第三方机构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就合格性确认计划、核实计划或监测计划等进行现场考察,*方应积极配合,合理安排*方、*方的专业顾问及有关第三方机构进入项目现场,并提供合理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项目减排量有关的信息和数 (略) 管理的情况,且应尽力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6.1.4*方应积极考虑*方建议,及时地与*方、DNA、自愿减排机制执行理事会等相关主管机构和就项目聘用的DOE和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合作,并遵守由双方及相关DOE同意的监测计划与核实计划;

6.1.5*方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实现项目的开发,并确认将根据适用法律和批准采取有效措施建设项目并运作项目以取得最大GHG减排量,并保证项目最大限度地完成PDD中估计的GHG减排量;

6.1.6*方负责配合*方完成DOE核查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召集*方指定的相关方进行自愿减排机制培训,准备资料,现场整改等;

6.1.7*方参与现场核查,并安排DOE现场核查工作;

6.1.8*方负责配合*方提供核查过程中DOE要求的所有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6.1.9*方将为履行其义务专门指定负责协调信息提供的联系人,并与*方共同成立碳资产开发责任小组;当*方知晓可能会发生重大负面影响GHG减排量产生之相关事宜时,*方应立即(不晚于5个工作日)向*方书面通知该情形;

6.1.10*方应及时与*方沟通减排量转移事宜,确保减排量转移至买家账户前已完成自愿减排量得减排量签发工作;

6.2*方承担下列义务并承诺将确保其关联人士、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表、顾问、 (略) 的任何未来的继受人或受让人也同样承担下述义务:

6.2.1按照选定的标准,对*方的项目进行合格性分析,制定《光伏发电额外性收益可行性方案》(包含专家论证),向*方提交纸质可行性方案并协助*方组织相关研讨;

6.2.2在*方认可《光伏发电额外性收益可行性方案》且*方获得CCER重启的确切消息的情况下,向*方递交启动碳资产开发与营销服务的书面报告,取得*方书面回复后,按照选定的标准,制作PDD、编制其他相关的履行国内、国际程序所需的文件;并负责修改上述文件直至满足项目注册要求;

6.2.3协助*方选择、聘用适合的DOE对项目进行合格性确认和核实,并且负责组织该合格性确认和核实工作;

6.2.4配合项目前期的第三方审计、项目后期监测等所有的项目相关流程,协助*方实施监测计划并协助编制监测报告;

6.2.5编写DOE核查现场考察准备计划,并在现场考察前2周对DOE要求的相关方进行培训、对监测数据原件及电脑存储数据进行审查、对现场设施提出整改意见,提出可操作的、且符合标准要求的意见和建议,最大程度使监测报告和现场情况符合自愿减排机制要求;

6.2.6参与DOE核查的现场考察,并回答DOE提出的相关问题;回复DOE提出的改正意见(CAR)和澄清意见(CL)清单,修改监测报告,并配合*方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督促DOE出具符合要求的核查报告;

6.2.7协助*方进行碳资产营销工作,协助*方征集、筛选、推荐碳资产买家,协助*方参与合同谈判,签订碳资产交易合同,并撮合促成*方完成首次碳资产交易。

6.2.8经双方友好协商认可,可另行签订长期碳资产营销服务协议,

6.3除非以上明确规定,每一方均应该承担其自己发生的与本协议的谈判、准备、签署和履行有关的税务、政府或第三方收费以及其他费用和支出。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对于任何需要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费用,未能及时支付的,应当赔偿另一方违约金,金额为每延迟支付一(1)天(24小时)赔偿应付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二点五(0.25%)。

如因项目本身不符合有关的国际法律条款、规则或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方面不可预料的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未能获得政府批准及/或合格性确认、未能签署减排量购买,双方对另一方均不承担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方所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盖章处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盖章处
地址: (略) 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路109号 地址: (略) 辖区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6层641-10室
法定代理人: *浩 法定代理人: 李石波
委托代理人: 张敏 委托代理人: 王星海
电话: 0731-* 电话: 010-*
传真: 0731-* 传真: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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