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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国 信 招 标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6 湖 南 省 招 标 有 限 责 任 公 司7 天 鉴 国 际 工 程 管 理 有 限 公 司8 法 正 项 目 管 理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公 示 期 为 公 示 发 布 后 三 日 。 响 应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审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当 在 成 交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异 议 须 署 实 名 附 有 异 议 人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基 本 事 实 和相 关 材 料 。响 应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采 购 响 应 活 动 不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 可 以 自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对 于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先 提 出 异 议 的 投 诉 , 有 关 部 门 在 受 理 投 诉 时 另 要 求 投 诉 人递 交 提 出 异 议 的 证 明 文 件 , 已 向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投 诉 的 , 应 当 一 并 说 明 。 未 按 规 定 提 出 异议 或 者 未 提 交 已 提 出 异 议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投 诉 , 有 关 部 门 不 予 受 理 。投 诉 人 缺 乏 事 实 根 据 或 者 法 律 依 据 进 行 投 诉 的 , 或 者 有 证 据 表 明 投 诉 人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材 料 的 , 或 者 投 诉 人 以 非 法 手 段 取 得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投 诉 的 ,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予 以 驳 回 ,并 对 恶 意 投 诉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投 诉 人 责 任 。附 件 1 : 被 否 决 响 应 的 响 应 人 名 称 否 决 依 据 和 原 因 。
响 应 人 名 称 否 决 依 据 和 原 因无采 购 人 :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长 沙 市 开 福 区 三 一 大 道 500 号联 系 人 : 文 女 士电 话 : 0731-*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 湖 南 高 速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湖 南 省 浏 阳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康 宁 路 319 号联 系 人 : 周 女 士 吴 先 生电 话 : 0731-*/*异 议 受 理 机 构 部 门 :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长 沙 市 开 福 区 三 一 大 道 500 号电 话 : 0731-*监 督 部 门 : 湖 南 省 高 速 公 路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纪 检 监 察 部
地 址 : 长 沙 市 开 福 区 三 一 大 道 500 号电 话 :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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