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财政局关于青田县第二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食堂设备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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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财政局关于青田县第二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食堂设备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青田县财政局关于青田县第二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食堂设备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TFSCG2023-054

二、项目名称:青田县 (略) 迁建工程食堂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略) 富 (略)            

地 址: (略) 和平区南三经街16号            

被投诉人:青田县 (略) 、浙江 (略)            

地 址: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11号、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金贸大厦1205-121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略) 盛 (略) (略) 西城街道花川路151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略) 富 (略) 对采购人青田县 (略) 的代理机构浙江 (略) 关于青田县 (略) 迁建工程食堂设备(项目编号:QTFSCG2023-054)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内容含图表,请查阅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主要标的信息”,仅写了其中“双眼大锅灶”一项标的的品牌、数量、单价、型号规格,价格为13750元,仅占中标报价的2.42%,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被投诉人已经作出了补正公告,而且该投诉事项也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仅以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全面、不完整为由就主张“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这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综上, (略) 富 (略) 关于青田县 (略) 迁建工程食堂设备(项目编号:QTFSCG2023-054)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3年08月0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青田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陈女士
3、联系电话:0578-*


附件信息:

青田县财政局关于青田县第二人民医院迁建工程食堂设备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QTFSCG2023-054

二、项目名称:青田县 (略) 迁建工程食堂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略) 富 (略)            

地 址: (略) 和平区南三经街16号            

被投诉人:青田县 (略) 、浙江 (略)            

地 址:青田县温溪镇处州街11号、莲都区万丰北路72号(金贸大厦1205-121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略) 盛 (略) (略) 西城街道花川路151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略) 富 (略) 对采购人青田县 (略) 的代理机构浙江 (略) 关于青田县 (略) 迁建工程食堂设备(项目编号:QTFSCG2023-054)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6月3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内容含图表,请查阅附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被投诉人于2023年6月1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的“主要标的信息”,仅写了其中“双眼大锅灶”一项标的的品牌、数量、单价、型号规格,价格为13750元,仅占中标报价的2.42%,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被投诉人已经作出了补正公告,而且该投诉事项也不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仅以中标结果公告内容不全面、不完整为由就主张“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这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综上, (略) 富 (略) 关于青田县 (略) 迁建工程食堂设备(项目编号:QTFSCG2023-054)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2023年08月0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青田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陈女士
3、联系电话:0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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