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关于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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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关于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杭州市临平区财政局关于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TYZFCG2023-046

二、项目名称: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 (略)            

地 址: (略) 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 (略) 临平区南苑小学 、 (略)            

地 址: (略) 临平区南苑街道高地社区金家角48号、 (略) 临平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1幢1001、110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中驰 (略) 关于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编号:TYZFCG2023-04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价格分值设置为30分,占总分值(100分)的比重为30%,并无不当。投诉人仅以此为由主张“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评审因素“‘人造草’的检测报告”“‘液体材料(胶黏剂)’的检测报告”“‘人造草’的检测报告”“高温95℃,低温-55℃交替500小时老化后色牢度6级专项检测报告”““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老化前底布拉断力纵向≥1400N、横向≥2100N,老化后纵向≥1570N、横向≥2000N,底布拉断力变化率纵向±7.5%以内,横向±7.5%以内专项检测报”“出具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后草丝拉断力≥19N及草丝拉断力变化率专项检测报告”设置中,明确了检测对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也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无不当。评审因素“直角撕裂强度合格检测报告”,未明确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要求等内容;评审因素“人造草坪系统面层经过lisportXL1万转耐磨测试后垂直球反弹0.6-0.85m,球滚动4-9m,冲击吸收62%-68%,垂直变形6-10mm,旋转阻力25Nm-50Nm,皮肤磨损正负30%以内,HIC大于等于1.3m检测报告”,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评审因素“人造草坪经权威机构依据EPA标准检测出具关于长链氯化石蜡(LCCP)、中链氯化石蜡(MCCP)、短链氯化石蜡(SCCP)的检测报告”,检测标准(EPA标准)为外国标准,且被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准中,有关长链氯化石蜡(LCCP)、中链氯化石蜡(MCCP)、短链氯化石蜡(SCCP)的具体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该标准与本项目目标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另,投诉人主张“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坪材料检测数据”,实质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事项,与采购活动评审环节中判断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之间,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故对其主张“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坪材料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不予支持。投诉人主张“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荣誉情况”,投诉人主张“用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歧视、限制小微企业,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的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综上所述,投诉人绍兴中驰 (略) 关于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编号:TYZFCG2023-046)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已废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平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俞征
3、联系电话:0571-*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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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TYZFCG2023-046

二、项目名称: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 (略)            

地 址: (略) 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 (略) 临平区南苑小学 、 (略)            

地 址: (略) 临平区南苑街道高地社区金家角48号、 (略) 临平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1幢1001、1101室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中驰 (略) 关于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编号:TYZFCG2023-04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中,价格分值设置为30分,占总分值(100分)的比重为30%,并无不当。投诉人仅以此为由主张“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评审因素“‘人造草’的检测报告”“‘液体材料(胶黏剂)’的检测报告”“‘人造草’的检测报告”“高温95℃,低温-55℃交替500小时老化后色牢度6级专项检测报告”““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老化前底布拉断力纵向≥1400N、横向≥2100N,老化后纵向≥1570N、横向≥2000N,底布拉断力变化率纵向±7.5%以内,横向±7.5%以内专项检测报”“出具高温95℃,低温-55℃交替800小时后草丝拉断力≥19N及草丝拉断力变化率专项检测报告”设置中,明确了检测对象,规定了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也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并无不当。评审因素“直角撕裂强度合格检测报告”,未明确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要求等内容;评审因素“人造草坪系统面层经过lisportXL1万转耐磨测试后垂直球反弹0.6-0.85m,球滚动4-9m,冲击吸收62%-68%,垂直变形6-10mm,旋转阻力25Nm-50Nm,皮肤磨损正负30%以内,HIC大于等于1.3m检测报告”,未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评审因素“人造草坪经权威机构依据EPA标准检测出具关于长链氯化石蜡(LCCP)、中链氯化石蜡(MCCP)、短链氯化石蜡(SCCP)的检测报告”,检测标准(EPA标准)为外国标准,且被投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标准中,有关长链氯化石蜡(LCCP)、中链氯化石蜡(MCCP)、短链氯化石蜡(SCCP)的具体标准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该标准与本项目目标相适应,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另,投诉人主张“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坪材料检测数据”,实质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事项,与采购活动评审环节中判断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之间,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故对其主张“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人造草坪材料检测数据,与招标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不予支持。投诉人主张“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三、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投标产品生产企业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荣誉情况”,投诉人主张“用投标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歧视、限制小微企业,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材料,质疑及投诉处理阶段,被投诉人对前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且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评审因素(产品生产企业的荣誉)的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综上所述,投诉人绍兴中驰 (略) 关于临平区南苑小学人工草坪改造项目(编号:TYZFCG2023-046)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因本项目已废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处理日期:**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临平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俞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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