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甘01破4号关于要求购房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告知书
2023甘01破4号关于要求购房人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告知书
经管理人审 (略)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有部分购房人尚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此,为顺利推进金融府项目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特向未付清房款的购房人告知如下事项:
一、请购房人 (略)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管理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具体履 (略) 破产重整进展情况予以确定,请购房人与管理人保持联系沟通。
二、如购房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的,则无权主张“要房”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如购房人不支付剩余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请 (略) 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3年9月30日之前)申报债权,由管理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审查确认债权。
三、 (略) 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3年9月30日之前),购房人既不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也不明确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视为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购房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的时间支付剩余房款。
四、管理人在此提示购房人,根据《 (略)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 (略) 应当予以支持。”据此规定,在不能交房的情况下购房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属于优先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优先债权清偿;在能交房的情况下购房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应为普通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清偿。即在金融府项目能实现保交楼的情形下,购房人不支付剩余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具体法律风险请购房人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经管理人审 (略)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付款凭证,有部分购房人尚未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此,为顺利推进金融府项目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特向未付清房款的购房人告知如下事项:
一、请购房人 (略) 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管理人要求支付剩余房款,具体履 (略) 破产重整进展情况予以确定,请购房人与管理人保持联系沟通。
二、如购房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的,则无权主张“要房”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如购房人不支付剩余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款”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请 (略) 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3年9月30日之前)申报债权,由管理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审查确认债权。
三、 (略) 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2023年9月30日之前),购房人既不明确表示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房款,也不明确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视为购房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购房人应按照管理人通知的时间支付剩余房款。
四、管理人在此提示购房人,根据《 (略) 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自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 (略) 应当予以支持。”据此规定,在不能交房的情况下购房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属于优先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优先债权清偿;在能交房的情况下购房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价款返还请求权应为普通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按照普通债权清偿。即在金融府项目能实现保交楼的情形下,购房人不支付剩余房款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返还已付购房款的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具体法律风险请购房人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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