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城区2023年路灯增亮提质项目一标段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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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城市管理局长沙县城区2023年路灯增亮提质项目一标段合同公告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1
采购人(全称): (略) 管理局 (*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城区2023年路灯增亮提质项目一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县城区2023年路灯增亮提质项目一标段 变压器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点击查看>>万零*佰点击查看>>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验收工作。


3.2 履行地点:施工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方负责招标清单范围内的供货、安装及验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按采购人实际验收的清单进行结算。所有设备和系统供货、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60%;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3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30%,即付至90%;质保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10%。(该期限内不计息)。
4.2 收款账户: 中国 (略) 长沙雨花经开区支行(湖南 (略) :*0006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采购人。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两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方承诺的质保期限内,应对所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和售后服务的,采购人有权将*方报送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履约验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要求执行。

5、质量标准:(1)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6、质量保证:(1)*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方。(3)*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方承担,*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合格标准等要求。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方原因造成的,由*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方承担。联系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方承担。

4、履约验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要求执行。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产品包装、运输、保险及保管

(1)*方提供的所有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2)每件包装中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3)应在第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样标明收货人、合同号、目的地、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公斤),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

(4)*方承担设备送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装卸,由于*方搬运、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方承担。

(5)*方送达设备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方取得联系,以便*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6)*方应保证设备包装完整,到达*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7)*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三方联合签收前的保管和相应的费用。

(8)*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2安装调试

(1)*方在供货时,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方。

(2)*方须加强安装施工的组织管理,委派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安装施工,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6.3质量保证

(1)*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方。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两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方承诺的质保期限内,应对所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和售后服务的,*方有权将*方报送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6.4*方应当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能源局(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发的五级及以上承装(修、饰)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方提出了索赔,*方应按照*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方负担。同时,*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方接受。如果*方未能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十日内或*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有权进一步要求*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方。*方在收到*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方迟延交货,*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盖章处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地址: 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金海路199号
法定代理人: 沈建民 法定代理人: 熊治新
委托代理人: 赵世雄 委托代理人: 熊方琴
电话: 0731-* 电话: 0731-*
传真: 0731-* 传真: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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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1
采购人(全称): (略) 管理局 (*方)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 (略) (*方)  为了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城区2023年路灯增亮提质项目一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 长沙县城区2023年路灯增亮提质项目一标段 变压器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1*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佰点击查看>>万零*佰点击查看>>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验收工作。


3.2 履行地点:施工现场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方负责招标清单范围内的供货、安装及验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按采购人实际验收的清单进行结算。所有设备和系统供货、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60%;设备正常运行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3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结算总价的30%,即付至90%;质保期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10%。(该期限内不计息)。
4.2 收款账户: 中国 (略) 长沙雨花经开区支行(湖南 (略) :*00067)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方在收到*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采购人。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两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方承诺的质保期限内,应对所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和售后服务的,采购人有权将*方报送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履约验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要求执行。

5、质量标准:(1)本合同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3)*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6、质量保证:(1)*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或*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方。(3)*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方承担,*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符合《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J89-2012】合格标准等要求。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方原因造成的,由*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方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方承担。联系两次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损失由**方承担。

4、履约验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要求执行。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产品包装、运输、保险及保管

(1)*方提供的所有设备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方应承担由于包装不妥而引起设备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

(2)每件包装中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3)应在第一包装箱邻接的四个侧面用不易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印刷字样标明收货人、合同号、目的地、货物的名称、品目号、箱号、毛重/净重、尺寸(长X宽X高,以厘米计)(公斤),并根据设备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以清晰字样在包装箱上注明“小心轻放”、“勿倒置”、“防潮”等适当的标志,以便装卸和搬运。

(4)*方承担设备送达指定交货地点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装卸,由于*方搬运、装卸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方承担。

(5)*方送达设备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方取得联系,以便*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

(6)*方应保证设备包装完整,到达*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7)*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三方联合签收前的保管和相应的费用。

(8)*方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6.2安装调试

(1)*方在供货时,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方。

(2)*方须加强安装施工的组织管理,委派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进行安装施工,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6.3质量保证

(1)*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方。

(2)项目整体质保期两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方承诺的质保期限内,应对所供货产品的质量负责,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保和售后服务的,*方有权将*方报送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处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6.4*方应当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在有效期内的国家能源局(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核发的五级及以上承装(修、饰)电力设施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 (略) 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方提出了索赔,*方应按照*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1)*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方承担。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3)*方应在接到*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方负担。同时,*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方接受。如果*方未能在*方发出索赔通知十日内或*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有权进一步要求*方赔偿。

2、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方。*方在收到*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方迟延交货,*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 (略) 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采购人(*方)盖章处 *方(公章): (略) 政府招标供应商(*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天华北路159号 地址: 湖南环保科技产业园金海路199号
法定代理人: 沈建民 法定代理人: 熊治新
委托代理人: 赵世雄 委托代理人: 熊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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