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01强清121号关于核对债权审查结果事宜的函
2022粤01强清121号关于核对债权审查结果事宜的函
(略) :
(略) (略) 于2022年11月3日裁 (略) (略) (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2022)粤01强清121号】,并指定杨巍【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略)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清算组 (略) (略) 的指定后,严格依照《 (略) 法》的规定,履行清算组职责。截至目前,清算组共接收广东 (略) 及罗伟亮等2户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5笔,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如无特别表述,以下计价货币均指人民币)92,572,632.58元,均为普通债权。在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逐一登记、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编制成《 (略) 债权表(送交核对稿)》(以下简称“《债权表》”)。
清算组从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多方面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清算组初步确认债权2笔,确认债权总额45,552,960.59 元,包括普通债权27,212,752.27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18,340,208.31元;不确认债权3笔,其中广东 (略) 申报的1笔债权,由于在超过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追加分配的期间即两年之后才向清算组申报,已经不再享有追究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清算组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罗伟亮申报的其余2笔债权,分别形成于2001年及2002年,且有证据证明其 (略) 进行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为2011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参照《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七项,清算组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
现将《债权表》送交贵方核对,如贵方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提交书面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否则视为认可清算组作出的债权审核结果。
特此公告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附:
1.《 (略) 债权表(送交核对稿)》;
2. (略) 债权表核对意见。
(略) :
(略) (略) 于2022年11月3日裁 (略) (略) (以下简称“冶金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2022)粤01强清121号】,并指定杨巍【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略) (略) 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
清算组 (略) (略) 的指定后,严格依照《 (略) 法》的规定,履行清算组职责。截至目前,清算组共接收广东 (略) 及罗伟亮等2户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5笔,申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如无特别表述,以下计价货币均指人民币)92,572,632.58元,均为普通债权。在接收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算组对申报的债权进行逐一登记、审查,并将审查结果编制成《 (略) 债权表(送交核对稿)》(以下简称“《债权表》”)。
清算组从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多方面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编入《债权表》内的债权,清算组初步确认债权2笔,确认债权总额45,552,960.59 元,包括普通债权27,212,752.27元,民事惩罚性赔偿金18,340,208.31元;不确认债权3笔,其中广东 (略) 申报的1笔债权,由于在超过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可追加分配的期间即两年之后才向清算组申报,已经不再享有追究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权利,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清算组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罗伟亮申报的其余2笔债权,分别形成于2001年及2002年,且有证据证明其 (略) 进行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为2011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参照《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七项,清算组对该笔债权不予确认。
现将《债权表》送交贵方核对,如贵方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清算组提交书面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否则视为认可清算组作出的债权审核结果。
特此公告
(略) 清算组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附:
1.《 (略) 债权表(送交核对稿)》;
2. (略) 债权表核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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